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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税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时间:2021-02-18 1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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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税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在现实的次优税制设计中,碳税所面临的挑战是多元化的,作为一项新的税收政策 ,其设计方式必须依赖于政策目标选择以及政策设计目标间的权衡,而最终实施的效果实际 上取决于政策目标的组合,这就需要在具体设计时考虑更多因素

在现实的次优税制设计中,碳税所面临的挑战是多元化的,作为一项新的税收政策 ,其设计方式必须依赖于政策目标选择以及政策设计目标间的权衡,而最终实施的效果实际 上取决于政策目标的组合,这就需要在具体设计时考虑更多因素。

1、 协调碳税效率激励与收入融资冲突的制度设计

当碳税税率设计为较低的标准时,对环境保护的激励效果会不明显,但税收收入较为稳定。 当碳税税率水平设计为较高的标准时,短时间内会形成较强的激励效果,税收收入增加,但 在一个较长时期内,随着碳排放的降低,则税收收入会降低,融资功能又被削弱。因此,要 合理设计碳税税负水平,以协调激励与融资之间的冲突。

2、碳税税率应采取激励优先、兼顾收入的设计原则

碳税设计的首要目的应是抑制碳排放,使得环境污染者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基本方法就 是通过提高税收负担引导碳排放的降低,所以,碳税税率的制定应该具有一定外部成本补偿 的特点。但是,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开征碳税不能过多影响我国产业的国际竞 争力和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短期内碳税税 率水平应该保持低水平,再进行税率的逐级调整 ,避免对经济造成比较大的冲击 并减弱社会阻力。

3、 碳税税率应保持一定的弹性

我国税制设计中存在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强调税制的稳定性远远胜于灵活性,对于碳税而言,可能这种设计会存在一些问题,无论从国外碳税的税率调整还是碳税自身的性质,都有 必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和国际协调等方面的需要,建立起碳税的动态调整机制。

4、 引导碳税避免累退性的制度设计

我国目前正存在着严 重的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碳税的实施必须要在制度设计方面避免出现进一步损害低收 入者的经济影响,否则基于效率改进的税收优化,会严重伤害社会公平。因此,必须在制度 设计中加以考虑:

平衡碳税负担与总税负的关系

相关国家基本上在开征碳税的同时,降低所 得税、社会保障税等税种的收入,从而使整个税收收入相对保持不变。认识到这一点,对现 行的中国税制尤为重要,目前对于我国高税负对于低收入者的不利影响,已经对税制改革的 社会公平性提出前所未有的要求,如果能在这个方面做出安排,即以其他税种改革所形成的 税负空间为限度来开征碳税,将 为碳税征收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弱化碳税自身的累退性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将缓解收入分配不利影响的方法分为两类:一种是事前方式,主 要包括对影响较大的群体减税或免税等;比如对某些特定的产业部门(如能源密集型行业)减 免税,或对某一特定的企业(如CO2排放削减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减免税,或是对某一 些特定的居民(如个人)减免税。但是,由于减免政策会对碳税实施的政策效果产生较大的 负面影响,一般会严格控制此类方法的实施范围。

另一类是事后方式,即对受到不利影响的群体进行补偿。从国际实践来看,碳税返还包括两 种类型:第一,直接返还,即将税款直接退还给纳税人,用于其污染治理,利于其环境效益 的实现;或刺激纳税人投资于环境保护领域。第二,间接返还,它包括将环境税款返还于其 他领域和相应减少纳税人其他税负(如降低个人所得税)等方式,虽然不同的返还方式会引起 不同的效果,但是在总体上有利于实现一定程度的公平性。

 降低碳税税收成本的制度设计

1.征税对象的选择

碳税的征税依据大致有两种情况,大部分国家(丹麦、瑞典和挪 威等)是按碳含量征税,即用燃料的含碳量和消耗的燃料总量计算CO2排放量,只有少数 国家(波兰、捷克等)是直接对CO2或CO2的排放量征税。我国碳税制度在设计时,出于征管 成本的考虑,应以碳含量推算出的CO2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因为测算碳含量的方法在技 术上更为简单易行。

2.征税环节的选择

如果选择在生产环节征税,意味着按照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的产量向生产企业 征收碳税,强调“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如果选择在消费环节征税,意味着按照煤炭、天 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向消费者征收碳税,强调“谁使用谁缴税”的原则。两者各有优劣,出于对现行税制的影响的考虑,选择生产环节征收所面临的遵从压 力更小。

3.税收收入归属的选择

碳税的收入归属上有三种选择,即地方税、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一般而言,根据中 央税与地方税的划分标准,地方税应该是具有非流动性且分布较均匀、不具有再分配和宏观 调控性质、税负难以转嫁性质的税种。而碳税对整个宏观经济、产业的发展产生影响,还涉 及一个国际协调的问题。从这个角度看,碳税不宜作为地方税,作为中央税更为合适。但考 虑到我国目前地方税税收收入过低,为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建议将碳税作为中央与地 方共享税,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为7∶3。由中央财政集中碳税收入用于支持节能、新能 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新能源技术开发以及其他节能事业的发展。同时,还需要建立规范的财政 转移支付制度,重点考虑低收入或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地区,平衡地区间减排成本和收益的分配格局。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