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权交易与制度创新》报告讨论为何不收碳税?
《排放权交易与制度创新》报告讨论为何不收碳税?: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发布了《排放权交易与制度创新:中国碳交易试点之经验》报告,报告指出排放权交易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益的减排途径,但要求项目管理者必须拥有能够监控排放量、核证履约情况和征收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发布了《排放权交易与制度创新:中国碳交易试点之经验》报告,报告指出排放权交易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益的减排途径,但要求项目管理者必须拥有能够监控排放量、核证履约情况和征收罚款的手段。
相较于施行类似减排义务的指导与控制项目,参与者可能偏爱排放权交易系统,因为该系统为履约管理者提供了长期且可预期的规范,利用经济有效的方式实现履约的灵活选择,排放定价与减排量的货币化,以及奖励履约的机制。
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吸引力在于其明确了控排单位的环境目标,并为他们提供了自由度,以便控排单位寻求最具吸引力的手段完成分配的环境目标。
针对碳税优于有排放上限的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观点,报告给出了支持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理由,汇总如下:
设定上限能够限制排放但征税却无法做到。当面临碳税时,企业可简单地选择支付更多金钱换取超排的权利,从而总的排放量有可能超过提前预设的环境限值。征收碳税唯一能保证的仅是财政收入的增加。
可靠的MRV体系需要排放权交易体系与碳税双管齐下。与一般大众认知不同的是,排放权交易体系和碳税皆需监控燃油消耗、温室气体排放、和/或检测传统污染物排放。
紧缩上限比加税更为实际。据了解到,在经济低迷时,碳排放活动可能会减少,碳减排投资不再有吸引力,而碳价也会下跌。对于排放交易体系来说,自动降低排放总量上限(从而加速减排)可以帮助将碳价维持在一个有意义的水平上。相反,在碳税机制下,当经济低迷时,决策者要面对双重压力:要决定将税率设定在何种水平才能达到环境目标,然后再寻求上级决策人的首肯。
排放总量上限可以满足经济增长并保证环境目标的实现。据了解到,在经济增长强劲的情况下,由政府管理的价格平抑储备(必须包含在排放总量上限内),抵消量(可以将控排范围扩大到还未被管控的领域),及储存的配额都可以用来缓解配额买家的压力,同时保持排放上限的完整性。相比之下,在经济增长的状况下,虽然碳税收入会增大,但是排放量也会增大。
排放权交易体系能扩展减排的资金池。排放权交易体系鼓励企业采取附加的控制手段来减低成本,并释放能被出售或使用的配额来应对产能的扩张。这种控制的资金来源可由企业内部取得,或来自于向其他企业出售多余配额的收入。相较之下,当面临征税时,管理者仅能由内部争取资金及降低成本。
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减排效益超越覆盖范畴。具备抵销机制的排放权交易体系能奖励投资(以及扩散效益),超越项目所覆盖的范畴(地理区域、行业和其他)。相较征收碳税,企业除了透过内部控制资金节税外,无法进行更具成本效益的减排投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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