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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排放交易不等同于征收“碳税”

来源:中国证券报
时间:2021-02-09 12: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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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排放交易不等同于征收“碳税”:  近日,深圳碳中和生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文斌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欧盟将国际航空业纳入其排放交易体系,并不等同于“征收航空碳税”,两者是完全不同的减排机制。目前世界范围内共存在五种排放权

  近日,深圳碳中和生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文斌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欧盟将国际航空业纳入其排放交易体系,并不等同于“征收航空碳税”,两者是完全不同的减排机制。目前世界范围内共存在五种排放权交易机制,相互独立运行,其中以欧盟的强制配额交易制度最为成熟。

  “碳中和”不同于碳税

  中国证券报:碳税和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市场机制(即“碳中和”或“碳抵消”机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减排机制。能否具体阐释一下?

  张文斌:碳税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无偿征收的,针对化石燃料,以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为基准所课征的一种税目,是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的一种政策工具。目前,碳税在全球范围内的实践经验比较有限,少有制造业大国实行整套的碳税机制。欧盟从1992年开始推广碳税,目前已有阿尔巴尼亚、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德国、意大利、荷兰、挪威、瑞典、瑞士和英国等多个国家开征碳税或与气候变化相关的税种。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是《京都议定书》所催生的一个新市场,其中,欧盟基于总量控制的配额交易市场是世界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欧盟排放配额交易机制首先由欧盟委员会设立一个总配额,分配到每一个国家,然后再由各个国家设置自己的分配计划具体分配到每一个企业,每个企业获得的碳排放配额就是“欧盟排放配额”。其交易通过直接交易市场或者交易所进行,涵盖所有欧盟成员国,一些非欧盟成员国也通过签署双边协议自愿加入。

  欧盟将国际航空活动纳入排放交易体系,要求进出欧盟的航班,其温室气体排放须符合欧盟的标准。若排放超标,则必须从欧盟排放交易市场购买欧盟配额(EUA)或购买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核证减排量(CERs)或购买联合履行机制(JI)项目减排单位(ERUs),以间接的方式履行减排义务。否则,欧盟将对超标排放的部分处以100欧元/吨CO2的罚款。

  因此,欧盟的航空排放交易体系属于市场减排机制,是一种间接减排机制,并不是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税收机制。欧盟对进出航班超标排放部分处以100欧元/吨CO2的罚款,在性质上类似于我们日常生活中对驾驶员的交通违章罚款,而不是对驾驶员的交通违章行为征税。

  在欧盟,运用排放交易市场机制和运用碳税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这两种机制并行不悖,只是所覆盖范围有所区别。

  五种交易机制

  中国证券报:你刚才提到了好几种交易机制。目前世界范围内共有哪些排放权交易机制?运行现状如何?

  张文斌:目前,世界范围内的排放权交易市场共形成了五种交易机制: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建立的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联合履行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CDM),这三个是履行减排责任的机制;欧盟创造的配额交易机制;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建立的自愿减排交易机制。

  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是《京都议定书》书附件Ⅰ缔约国之间基于配额(AAU)的交易,其交易主体是附件Ⅰ缔约国国家,交易对象为配额排放单位(AAU);联合履行机制(JI)是《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确立的附件Ⅰ类国家(发达国家)之间的基于项目的合作机制,是附件Ⅰ类国家之间通过技术和资金投入的方式进行合作,实施具体项目,将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或吸收量(减排单位ERU)转让给投入技术和资金的国家缔约方,用于履行其在议定书下的义务,同时从转让这些温室气体减排或吸收量的国家的分配数量中扣减相应的数量,其交易主体是附件Ⅰ类国家缔约方,交易对象为减排单位ERU。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立的允许附件Ⅰ类国(主要是发达国家)与非附件Ⅰ类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其目的是协助非附件Ⅰ类国家缔约方实施可持续发展,促进附件Ⅰ类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其核心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实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项目,获得由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s),从而履行这些发达国家自身的减排义务。

  2003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建立了全球第一个自愿减排交易市场,CCX是全球第二大碳汇贸易市场,也是全球唯一同时开展CO2、CH4、N2O、FCS、PFCS、SF6六种温室气体减排交易的市场。

  以上五种交易机制相互独立运行。目前,欧盟基于排放权总量控制的强制配额交易制度最为成熟,联合国基于项目减排信用的清洁发展机制(CDM)技术最为先进和完善,而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则DscCX处于萎缩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