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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金融的发展不仅有利于降低减排成本

来源:法制日报
时间:2021-02-17 2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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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金融的发展不仅有利于降低减排成本: 碳金融是指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或称碳融资和碳物质的买卖。即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   碳金融的发展不仅有利于降低减排

   碳金融是指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或称碳融资和碳物质的买卖。即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

  碳金融的发展不仅有利于降低减排成本、促进清洁型能源产业的发展,而且也是激励产业结构调整和促使高能耗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重要工具。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执行理事会数据显示,中国当下的CDM项目数和减排量均居世界首位。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我国政府亦承诺,“至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05年下降40%-50%,节能提高能效的贡献率达到85%以上”。而且,在制度建设方面,我国也采取了一些举措,如2007年6月正式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循环经济促进法》。然而,在碳金融发展中我们仍然面临诸多内在的障碍,大致如下。

  其一是与碳金融相关的法律制度明显滞后。尽管我国在多个城市也建立了环境能源交易所,但是相对于传统金融业务来说,我国更是缺乏相应的碳掉期交易、碳期货、碳证券、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产品和金融服务法律制度的支撑。此外,在碳金融的入市、运营与退出的市场规制方面,亦无对应的管制制度,从而导致我国的碳金融市场出现一种鱼龙混杂的局面。在很大程度上,碳市场无法可依已成为制约我国碳金融发展的最大掣肘。

  其二是对碳金融与CDM缺乏足够的认识。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世界各国获得的核证减排量签发总量中,我国获得的签发额占世界总额的40.22%。然而,我国政府及国内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价值、战略意义、操作模式、交易规则、项目开发等关键问题缺乏应有的认知与准备。

  其三是经济结构的制约因素。我国高能耗工业部门多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GDP的增长、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必须以此为依托。在短期内要实现产业结构的有序进退,淘汰落后产能、加快结构调整仍是可望而难求: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工艺和装备落后、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重的企业关停并转受到地方利益的庇护,另一方面,我国所处的工业化与城市化快速发展期与世界大工厂的角色在客观上也决定了产业结构调整的难度。低碳经济的可欲而难求直接决定了在中国的当下碳金融的曲高和寡。

  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出路

  虽然在低碳经济发展上,我国存在的障碍远不止以上所述,但是经济发展的低碳化已是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我国必须将碳金融的立法纳入到规划议程中,以突出对低碳经济发展的扶持及摆脱我国碳金融发展法律严重滞后的现象。

  其一是通过立法强化与传递鼓励绿色投资的理念。环境投资应当成为完善我国投资制度的一个重要方向标。新的制度应引导各种资金进行环境行业领域,并为低碳产业与项目优先提供优惠的证券融资渠道。我国证券法应及时作如下调整: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绿色企业、项目优先安排上市或发行债券,组织国家和民间环保投资基金进行融资等。同时,证券监管机构、深沪证券交易所也应将低碳标准纳入发行上市的条件,严格限制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入市融资。

  其二是必须促进碳交易市场基础制度的建设。时下之急是我国应加快对国际碳市场交易制度、定价规律的了解与研究,尽快推出本土的碳市场交易规则,建立规范化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从而避免被潜移默化地纳入到它国所设计的标准体系中。

  其三是加强碳交易与碳金融衍生品的监管。除最基本的排放权远期和期货交易外,碳排放权的货币化、套利交易工具、碳排放权交付保证、保险/担保、与碳排放权挂钩的理财产品等都已成为当今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中的热点。碳金融产品的多元化也带来相应的市场风险。金融安全是金融法的价值所在,如果对碳的金融性并不怀疑,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不将其纳入到金融监管法的构建中。由于碳金融产品毕竟与传统的金融产品存在不同,在监管准则上必定不能适用同一标准,因而我国金融法应前瞻性地做出合理规定,将碳交易纳入金融监管的视野,以利于有效防范风险;另一方面,新的立法也应为碳金融产品的创新预留一定的便利空间,鼓励碳金融产品的创新,如碳减排项目前期投入的设备融资或融资租赁、为碳交易合同提供的保险、银行类碳基金理财产品、以核证减排量收益权作为担保的贷款、以碳减排为目标的企业债券发行、私募基金的引入等。

  其四是完善相应的金融监管机制。首先应当遵守国内法的规定,金融监管机构应该与环保部门共同建立碳金融业务详细操作指南、企业环保守法审查机制、环境风险评级标准、信息交易与合作系统等,从而为金融机构从事碳金融业务提供指引。其次,金融机构还应该遵守国际规则,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推出的《金融机构关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声名》及“赤道规则”,从而使其在环境项目融资方面尽到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