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期权的交易原理
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出路策略分析研究报告
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出路策略分析研究报告: 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出路 虽然在低碳经济发展上,我国存在的障碍远不止以上所述,但是经济发展的低碳化已是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我国必须将碳金融的立法纳入到规划议程中,以突出对低碳经济发展的扶持及摆脱我
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出路
虽然在低碳经济发展上,我国存在的障碍远不止以上所述,但是经济发展的低碳化已是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我国必须将碳金融的立法纳入到规划议程中,以突出对低碳经济发展的扶持及摆脱我国碳金融发展法律严重滞后的现象。
其一是通过立法强化与传递鼓励绿色投资的理念。环境投资应当成为完善我国投资制度的一个重要方向标。新的制度应引导各种资金进行环境行业领域,并为低碳产业与项目优先提供优惠的证券融资渠道。我国证券法应及时作如下调整: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绿色企业、项目优先安排上市或发行债券,组织国家和民间环保投资基金进行融资等。同时,证券监管机构、深沪证券交易所也应将低碳标准纳入发行上市的条件,严格限制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入市融资。
其二是必须促进碳交易市场基础制度的建设。时下之急是我国应加快对国际碳市场交易制度、定价规律的了解与研究,尽快推出本土的碳市场交易规则,建立规范化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从而避免被潜移默化地纳入到它国所设计的标准体系中。
其三是加强碳交易与碳金融衍生品的监管。除最基本的排放权远期和期货交易外,碳排放权的货币化、套利交易工具、碳排放权交付保证、保险/担保、与碳排放权挂钩的理财产品等都已成为当今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中的热点。碳金融产品的多元化也带来相应的市场风险。金融安全是金融法的价值所在,如果对碳的金融性并不怀疑,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不将其纳入到金融监管法的构建中。由于碳金融产品毕竟与传统的金融产品存在不同,在监管准则上必定不能适用同一标准,因而我国金融法应前瞻性地做出合理规定,将碳交易纳入金融监管的视野,以利于有效防范风险;另一方面,新的立法也应为碳金融产品的创新预留一定的便利空间,鼓励碳金融产品的创新,如碳减排项目前期投入的设备融资或融资租赁、为碳交易合同提供的保险、银行类碳基金理财产品、以核证减排量收益权作为担保的贷款、以碳减排为目标的企业债券发行、私募基金的引入等。
其四是完善相应的金融监管机制。首先应当遵守国内法的规定,金融监管机构应该与环保部门共同建立碳金融业务详细操作指南、企业环保守法审查机制、环境风险评级标准、信息交易与合作系统等,从而为金融机构从事碳金融业务提供指引。其次,金融机构还应该遵守国际规则,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推出的《金融机构关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声名》及“赤道规则”,从而使其在环境项目融资方面尽到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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