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碳金融新闻资讯

国际碳金融市场发展的政策支持经验

来源: “后京都”时代我国碳金
时间:2021-02-13 07:00:00
热度:1

国际碳金融市场发展的政策支持经验:(1)建立起了明确的保证碳金融交易的基础法律框架。欧美国家的实践表明,气候变化立法是明确碳 排放权利属性和责任配置的根本保证,同时也是碳金融交易的制度前提。英国于 2001年 11月通过《气候变化法》,成为

(1)建立起了明确的保证碳金融交易的基础法律框架。欧美国家的实践表明,气候变化立法是明确碳 排放权利属性和责任配置的根本保证,同时也是碳金融交易的制度前提。英国于 2001年 11月通过《气候变化法》,成为首个将法定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写进法律的国家。美国虽然迄今为止仍然未通过联邦层面的法律规范碳排放行为,但美国最高法院2007年裁决二氧化碳等温室效应气体为污染物,并授权环境保护署以《空气清洁法》对温室气体的排放权进行管制,使得《空气清洁法》成为建立美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法律基础。德国在 2004年颁布《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与废物立法》,对碳排放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与约束。

澳大利亚2007年加入《京都议定书》后,不仅新设了气候环境部,还颁布了《国家温室气体与能源报告法》、《碳主张与交易实践法》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法律基础。

(2)在政府的推动下 ,有计划建立多层次的碳金融交易平台。全球碳金融交易市场可以区分为多区域 合作市场、国家级市场、区域市场以及零售市场四个层次。美国在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区域温室气体 倡议(RGGI)等已经逐渐成熟的州级政府行动基础上,正在建立覆盖全国的碳交易体系。英国伦敦金融城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已经发展成为国际碳金融交易的两大中心。其他新兴气候交易所还有蒙特利尔气候研究所、新加坡碳交易所、巴西期货交易所、新加坡商品交易所等

(3)加强政府对碳金融市场的监督。政府对碳交易机制的有效监督可以大大提高碳金融市场的运行效 率。政府监督的主要手段包括主体资格审查、碳排放标准的制度、排放申报受理、排放交易的记录与追踪等 等。欧盟 1999年就开始依据 国家和不同领域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清单进行评估,对社 区温室气体实施监测 计划。英国还专门设有第三方独立认证机构对社区二氧化碳排放情况进行核实。美国于 1994年 开始实施“温室气候自愿报告计划”,2008年起美国环保署开始筹建国家强制性温室气体登记报告制度。

(4)制定多元化的激励措施 ,引导企业自律。最早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激励措施来自于美国二氧化 硫排污权交易的经验。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倡议(RGGI)为了奖励 2006~2008年的早期减量行为,给予采取早期减排措施的排放源额外的排放权,即额 外的二氧化碳配额 (ERAS)。排放源必须主动提供 2003~2005 年基准排放资料,证 明其确实采取了减量措施,主管机关则计算 出应核发的 ERAS数量 。目前发达国家主要 采用减税手段来激励企业自愿减排,比如 在英国,企业 若认可并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分配目标便可被减免 80%的气候变化税。有时减税也以赠款的形式出现 ,丹麦、瑞士采用此政策也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5)加大金融机构创新力度 ,夯实低碳支持体系。发达国家依托其强大的金融市场体系,积极推动金融 机构创新,为碳金融市场交易提供了丰富的交易产品。比如,在银行信贷领域,建立绿色信贷管理制度,积极 提供低碳项目贷款,减少对高污染、高碳项目贷款;设立低碳基金,投资于环境友好型项目或企业;建立碳信用交易平台,例如巴克莱银行是英国第一家为 EU—ETS建立碳信 用交易平台的银行,现在 已发展成为碳信 用市场上最大的交易平台;推出绿色信用卡,例 如荷兰合作银行发行了气候信用卡,以该信 用卡进行的各项 消费为基础计算出二氧化碳排放量,然后可 以购买相应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减排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