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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策制度设计 促进“绿色金融”发展全面提速

来源:广州日报
时间:2021-02-09 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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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策制度设计 促进“绿色金融”发展全面提速: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绿色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节约资源、应对气候变化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主要包括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

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绿色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节约资源、应对气候变化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主要包括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等政策文件对发展绿色金融作出了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发展绿色金融助推绿色发展的决心、魄力和智慧。

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实现绿色金融发展的可持续性

在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海洋强国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战略中均有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全球产业绿色化、智慧化的浪潮中,绿色金融大有可为。目前我国绿色金融属于政策推动型,试点地区通过给金融机构和企业(项目)一定的奖励或补贴等措施来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如果不在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将难以实现绿色金融发展的可持续性。

因此,要进一步创新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要继续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并在绿色融资租赁、绿色保险、碳资产质押融资、林业碳汇、湿地碳汇、海洋碳汇等领域创新发展。集聚发展绿色产业,倡导绿色消费,壮大绿色金融需求侧。集聚发展绿色产业,激励倡导政府绿色采购和社会公众绿色消费。通过鼓励购买环境标志产品、“三品一标”农产品、绿色建筑、新能源汽车等绿色消费行为支持绿色产业发展,进而壮大绿色金融需求侧。

目前绿色金融“自上而下”的顶层政策推动意愿较强,而“自下而上”的绿色金融供给者和需求者的积极性尚待提升,亟需完善相应的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

一要明确金融机构等主体的环境审查义务责任,完善“责任-压力-响应”制度,形成“硬约束”。“硬法”(硬约束)主要通过完善制定国家法律法规的形式。以绿色信贷为例,国家层面应适时修改《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借鉴美国《超级基金法》等做法,明确银行对项目环境影响的法定审查义务和法律责任。同时,银行的责任应有一定的边界,应规定银行尽职免责的法律责任。银行责任应类似于《公司法》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的“谨慎管理人”义务责任。二是改进补贴激励的方式,完善“激励-动力-响应”制度。以绿色信贷为例,国外做法一般不直接对金融机构或企业补贴,而是对绿色项目/产品(例如绿色建筑、低排放汽车等)评估后,给予绿色项目/绿色产品的需求者/购买者优惠利率进行激励,利率差额由政府补贴。在国家层面上,对绿色信贷还可以规定实施定向降准、降低资本充足率等措施;绿色债券可考虑规定免除绿色债券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

一是完善制定绿色企业(项目)的评价标准和绿色金融统计制度。通过标准制度,界定企业(项目)的“绿”与“不绿”,区分“深绿”、“中绿”和“浅绿”,有助于绿色金融的数据监测和统计,并加强扶持政策的精准性。

二是绿色金融与大数据、金融科技相结合,完善制定绿色融资主体认定系统。企业(项目)的绿色标准制度制定之后,还需要与生态环境部门、税务部门、大数据管理部门等对接,获取和共享相关企业(项目)的清洁生产、环境处罚、环境信用、科技创新等信息,破解信息孤岛、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三是完善建设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促进金融资本与企业(项目)的对接。通过平台集聚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并发布众多金融产品,有助于企业的选择;通过平台共享融资主体的纳税、用水用电、节水节能、环境保护、诉讼、执行、资产等资料信息,有助于金融机构对企业(项目)的风险审查评估;通过平台企业可以发布融资需求,供多家金融机构评估与竞争。通过线上选择+线下服务模式,提升融资效率和融资服务水平。

四是完善绿色金融信息管理系统,强化绿色金融监管以及风险的防范化解。通过管理系统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强化绿色金融的事前调查评估-事中管理-事后评价制度,全过程监控。

五是开展交流合作,建设有重要国际影响力的绿色金融中心。加强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银行集团、欧盟等的合作,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的绿色金融发展规则与经验,建设有重要国际影响力的绿色金融中心。例如同处粤港澳大湾区的广州、深圳、香港、澳门等地金融各有优势和特色,应加强互补合作、协同发展,创新机制体制,联动资金、市场和规则,建设有重要国际影响力的广深港澳绿色金融走廊,并助力美丽湾区建设。

(作者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广州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