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碳排放新闻资讯

碳金融-碳排放权质押

来源:易碳家期刊
时间:2021-02-13 15:00:23
热度:1

碳金融-碳排放权质押:碳排放权质押对于企业来说,如何盘活沉睡在资产负债表上的碳配额,最大化配额收益,将是战略与经营中需要重视的问题。而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有价值的信用资产,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 随着国内碳交易试点的快速发展,碳排放权作为一种

碳排放权质押对于企业来说,如何盘活沉睡在资产负债表上的碳配额,最大化配额收益,将是战略与经营中需要重视的问题。而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有价值的信用资产,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

随着国内碳交易试点的快速发展,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有价值的信用资产,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一方面,通过交易试点,碳排放权的价值正在被市场发现,企业通过市场价格能够实时掌握持有配额的价值;另一方面碳排放权的履约特性决定了企业仅需在履约期持有足量配额用于上缴,履约期之外的多数时间里,企业并不需要持有大量配额。因而对于企业来说,如何盘活沉睡在资产负债表上的碳配额,最大化配额收益,将是战略与经营中需要重视的问题。质押贷款,作为企业最常使用的融资手段之一,若与碳配额相结合,将为很多企业,尤其是生产型企业开拓资金来源,缓解短期资金周转提供解决方案。那么,碳排放配额是否能够作为质押物用于银行贷款,其作为质押标的的优势和不确定性又有哪些,本文将针对这两个问题
进行探讨,以期为碳排放权质押业务的实质开展提供铺垫。

碳排放权作为质押标的的合法性依据

何为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依照《担保法》规定,根据质物的不同,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
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哪些权利可以质押?根据《担保法》75条的规定,下列权利可以作为质押标的: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以(1)、(2)类别中的权利作为质押标的的银行质押业务较为成熟,而(3)类别中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于对其估值存在一定程度困难现阶段还在属于银行创新业务阶段,案例较少。针对(4)采用的概述性描述,学术界对何种权利适用于这一范围还存在较大争论,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担保法中关于(4)的解释明确了可以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但对除此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出质的情况未做列举。对此,学术界有观点认为,对于可以转让的合同权利或者其他债券,是否可以出质,我国法律并无限制或禁止性规定,在解释是宜认为可以设定质权的。从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应当确认一般债权质押的效力,只要该项权利具有稳定性,可以转让或变现,不损害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并不为法律和行政法规所明确禁止的,均应当允许质押。

碳排放权可否质押?具体到碳排放权,由于其1、符合具有财产性、可转让性、稳定性或特定性等基本特性;2、由多个试点地区的地区法规明确予以鼓励作为质押标的。(参见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的《广东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办法(送审稿)》第二十一条:鼓励金融机构探索以碳排放权交易产品作为质押的融资服务;《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鼓励金融机构探索碳排放权抵押、质押等金融产品;《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管控单位获得配额,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收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四条政策引导和支持措施也提出“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参与者提供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笔者认为,在这一框架下可以参照广东、湖北及深圳的政策,对碳排放权作为质押标的的合法性予以明确认可。

碳排放权作为质押标的的优势与不确定性

作为质押标的的商品需具备财产性,但并非所有具备财产性的商品都能够作为质押标的。对于碳排放权来说,一方面因其具有标准化特征、能够通过交易所转让、具备规范的交易流程等先天因素,更适宜作为质押标的;另一方面,必须认识到碳排放权交易作为新生事物,相关产品的开发以及很多监管政策还处于待明确阶段,将会给质押业务的开展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优势1—具备标准化特征。碳排放权由政府予以核准、颁发的产生方式决定了其根源上的同质性,即同一试点地区同一时间内每一吨的碳排放权代表的排放量相同,价格相同,背后具备的政府公信力相同。这为碳排放权作为质押物的价格计算及风险控制提供了极大便利。银行信贷人员无需对每一单质押物的品质做差异化了解,而可以把主要精力放在了解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宏观层面以及融入方资质等微观层面。同时,碳排放权的标准化特征与交易所交易结合,价值透明、公开,也方便了银行提供像类似标准仓单质押的快速融资服务。

优势2—通过交易所进行转让,交易流程规范。一方面,碳排放权为交易而产生,各试点地区都同时于或者先于碳排放权产生而建设了碳排放权交易所,依照碳排放权的特点进行了交易系统开发,并针对交易流程、管理措施等出台了具体办法,使得场内交易的可靠性、规范性得以保障,降低了质押业务的操作风险。除此之外,部分试点地区,如北京还对场外交易予以明确规定,场外合同也需进入交易所进行结算,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市场监管。结合冻结配额、出具质押单等功能,则能够避免出现一物多质,转移质押等业务风险。另一方面,交易所为碳排放权提供了价格参考以及市场流动性,在违约情况下质物的处置将更加简单易行。

不确定性1—监管部门、支持政策未明确。在各试点地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作为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的地位已经确立的情况下,对于碳排放权交易以及相关金融产品的开发还需要明确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例如,银监会应对银行质押业务的开展起监督指导作用;金融局(办)应对碳排放权产品金融化开发进行监管;对于碳期货、其他衍生产品的开发则应由证监会予以政策支持。在相关监管政策不清晰的情况下,碳金融产品开发的方向未免会受到不确定的政策性影响。

不确定性2—市场操作可能造成价格影响。多个试点地区发改委已经明确将在市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时采取拍卖、回购等价格稳定措施,同时部分地区还将采取履约期前调整配额数量的方法减轻企业负担。此举的积极意义在于稳定碳价在合理区间,减少市场投机行为。从质押业务开展角度,可能产生的效果有两方面:1)在主管部门存在历史操作记录的情况下,市场可能会对碳价形成一定的区间预期,一定程度上方便银行对标的进行评估并确定质押率。2)如果未有历史操作记录,则一旦公开操作实施,可能会造成标的价值的缩水或膨胀,增加了银行评估的困难以及资产处置的风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