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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金融的指导思想与发展路径

来源:易碳家期刊
时间:2021-02-17 13: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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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金融的指导思想与发展路径: 根据中国的现状,应着眼合作共赢,形成立足国内的发展策略,并逐渐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碳金融发展模式。 (一)发展中国碳金融的指导思想 前述对比分析表明,中国处于碳金融产业价值链的末端,碳

    根据中国的现状,应着眼合作共赢,形成立足国内的发展策略,并逐渐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碳金融发展模式。

   (一)发展中国碳金融的指导思想

    前述对比分析表明,中国处于碳金融产业价值链的末端,碳金融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与国外金融机构相比,中国金融机构对碳金融业务的利润空间、运作模式、风险管理、操作方法及项目开发、审批等还缺乏经验,有关碳金融业务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才也非常短缺。这使中国在碳排放权购买方的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也严重制约了中国低碳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内商业银行应积极与国际或外国金融机构沟通合作。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成功的合作经验表明,合作是一种双赢策略。国际金融公司利用兴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开拓了碳金融市场,实现了世界银行集团为发展中国家及经济转型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使其能够充分参与《京都议定书》的规制,最终达到降低碳排放的目标,从而兴业银行获得了风险分担、技术支持,使其成为国内碳金融业务的先行者。碳金融中介机构的发展也有助于解决中国在碳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为CER出口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从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经验可以看出,欧元成为碳交易的计价与结算货币,据了解到, EU ETS成为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主体,都是建立在欧盟低碳经济及碳金融自身发展实力基础之上的。为应对《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欧盟对每家工业排放实体都分配了一定数量的欧洲排放单位(EAU), 1个EAU为1吨二氧化碳的当量排放权,即为一个碳信用。制度安排允许超额排放和富裕排放实体之间进行碳信用交易,为保证交易制度得顺利实施,欧盟还设计了一个严格的履约框架。自2005年起,企业每超标1个碳信用将被处以40欧元的罚款;自2008年开始,罚款额增加到超标排放每吨100欧元。EU ETS的建立以及碳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保证了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促进了碳金融交易的繁荣发展。可以说能源政策及金融制度使得欧盟碳金融市场规模迅速扩张,也有力地推动了其低碳经济的发展。

    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国,2007年碳排放量为62. 7亿吨,占全球24. 35%,远远超过了美国、欧盟和日本,在碳排放交易市场上出售的减排量超过全球交易量的30%。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产生了约3000亿元的投融资市场,这些都带给中国金融机构新契机。〔12〕在哥本哈根会议前,中国决定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十二五”及其后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即使国际社会没有后续协议,为实现中国经济增长模型的顺利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减排计划仍将是中国未来主流的能源政策。中国碳交易市场的潜力是巨大的,金融机构应抓住当前难得的机遇,大力发展低碳金融衍生品,以自身市场的份额增强在国际碳金融市场的话语权,并通过将人民币与碳交易绑定,推进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

    (二)发展中国碳金融的路径与对策

    1.以相关立法构建碳金融发展的制度基础。

     碳交易市场是一个对管制高度依赖的市场,不是自然形成而是环境约束政策人为制造的需求。碳金融的发展也就不可避免地受到很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中国要与国际碳金融市场接轨,以自身市场的发展增强话语权不仅需要金融机构的努力,更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尤其需要立法保障。关于碳排放,欧洲有强制的排放标准和实施的具体进程时间表,各项指标要求都很明确,欧洲各国也都必须按照具体要求实施,因此可以形成一个比较活跃的市场。据了解到,中国政府虽然已经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目前并没有从立法上强制要求减排,近年来提出的减排目标也需要后续的额度分配、监测、考核、问责等政策的出台和落实。只有在统一的社会规范和协调的法律体系下,才能构建一个碳排放的约束环境,真正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使为低碳经济服务的碳金融业有生存之根。同时,健全的碳金融法律法规,也是保护碳金融参与主体权利,约束其义务的必要准则,是确保中国碳金融业务规范发展的必要保障。

    2.以统一的碳交易体系构建全国交易平台。

    与欧洲碳交易市场相比,中国分散而隔离的碳交易市场不论是在规模上还是在功能上都有很大差距,组建全国统一的碳交易体系不仅十分必要,而且迫在眉睫。可以考虑在现有多家碳交易所的基础上,增加一个自动报价系统,效仿欧洲模式形成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体系。统一交易体系的形成有于整合资源信息,发挥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对话机制。同时,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不仅有利于减少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还能极大地增强中国在国际碳交易定价方面的话语权。

    3.以多角度的金融创新形成完整的碳金融体系。

    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表明, 21世纪初世界银行以及其旗下的各类碳基金和国际金融公司开拓了碳金融交易, 2004年以后碳交易的成功及丰厚利润引导私人资本开始大举投资减排项目,至2007年底私募资本主导的基金数量超过了政府机构或组织主导的基金。继碳基金、碳交易、碳银行之后规避支付风险的碳保险也应运而生。因此,银行业要成为低碳金融服务的“创新者”,以绿色贷款和基金产品为低碳产业融资,以为碳交易提供全程金融服务和信用担保的方式促进碳交易供求双方的形成。据了解到,碳交易所则通过标准化的远期、期货和期权合约为碳交易者提供具有流动性的碳交易产品,并以完善的交易制度明确参与主体权利和义务。碳保险则以支付风险保单的形式降低相关主体的交易风险。这就要求所有的金融机构转变观念,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和人才培养,拓展碳金融业务模式。以全方位多角度的创新,彼此砥砺,促进多层次碳金融体系的形成。

   4.以政策激励推动碳金融发展。

   为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政府应以优惠政策的形式为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激励。在财政政策方面,要加大财政对低碳经济的投入,可考虑为急需发展的低碳产业的绿色贷款贴息;以降低碳金融业务收入的税率、适当延长免税期等措施提高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的积极性。在货币政策方面,可以采取碳金融项目贷款额度内存款准备金要求的适当减免,加大碳金融项目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建立与绿色贷款相关联的信贷规模指导政策促使金融机构的业务向碳金融倾斜。在外汇管理政策方面,应开通“碳金融绿色通道”,并将跨境“碳资本”自由流动列为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目标,促进外资流向低碳产业。

    5.以中介机构协助碳金融业务的开展。

    碳金融业务,特别是CDM项目链条长、环节复杂,且项目融资需要担保机构的介入、合同的订立需要法律机构的协助,而CER交易需要独立的核准和认定机构等。因此,应积极培育相关中介机构,鼓励专业性的中介机构参与到碳金融业务之中,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和项目风险,促进碳金融业务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