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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我国金融机构碳金融业务创新研究

来源:中国贵阳政府门户网
时间:2021-02-17 1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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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我国金融机构碳金融业务创新研究:[摘要]在过去的几年中,由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介入,金融产品及金融业务的创新已经成为了国际金融市场发展中的一个新亮点。发展中国碳金融体系,为金融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尽管国内与低碳经济相关的碳金融

[摘要]在过去的几年中,由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介入,金融产品及金融业务的创新已经成为了国际金融市场发展中的一个新亮点。发展中国碳金融体系,为金融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尽管国内与低碳经济相关的碳金融已经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但其发展仍处于相对初级的阶段。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创新存在的几个问题,从构建碳信用交易平台,增强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中介及交易中介的作用和努力推动碳金融产品创新的角度进行了阐释。

  (中经评论·北京)2009年12月全球瞩目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未如人们所愿达成共识,但是低碳经济为全球各国愈加重视,使国内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的空间日益扩增。作为环境金融的一个分支,碳金融是指与碳排放交易有关的一切金融活动,如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等,是对碳排放进行规制社会中的一种新型金融运作模型。  历史很短的碳金融,被认为是近年来国际金融领域出现的一项重要金融创新。近几年国际碳金融市场呈现出迅速发展的态势,从2006年10月巴克莱银行率先推出标准化的场外交易核证减排期货合同,到2008年荷兰银行与德国德雷斯登银行开发追踪欧盟排碳配额期货的零售产品,紧接着投资银行开始以更加直接的方式参与碳金融市场,涉足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减排项目,随后,韩国光州银行作为新兴市场机构也推出了“碳银行”计划。对于我国来讲,碳减排资源极其丰富,碳减排市场极具潜力,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目前我国提供的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居全球第二,这预示着巨大的金融需求和盈利商机,碳金融市场具有可持续发展空间。   
  一、我国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创新的必要性  
  发展中国碳金融体系,对我国意义重大。一方面,对我国经济转型意义重大,有助于我国实体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有利于经济结构加快调整;另一方面,低碳经济的巨大前景对金融业而言,同样意味着历史性机遇的到来。碳金融作为金融体系创新的载体,有利于我国优化金融体系结构,提高我国与其他国家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水平。随着碳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对碳金融这一新的金融模式进行了积极尝试,在金融层面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创新。据了解到,2007年,我国推出了首个中国绿色碳基金,之后,碳基金在北京、山西、大连、温州等地相继启动,规模不断扩大。商业银行也纷纷开展碳金融有关业务,推出了CDM项目融资和挂钩碳交易的结构性产品等业务和产品,如兴业银行进行的绿色信贷业务创新。不过,尽管国内与低碳经济相关的金融创新已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但其发展仍处于相对初级的阶段,业务类型比较单一,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此时,研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碳金融市场上如何进行产品设计、制度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由兹维·博迪(ZviBodie)和罗伯特·莫顿(Robert Merton yitanjia.com)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提出的审视金融机构的“功能观点”,对应到我国的碳金融市场,这一理论的要求便细化为紧跟这一交易市场的现状与前景,在提高碳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推动金融体系的完善。以商业银行为例,CDM项目中蕴含着对金融中介服务的巨大需求,商业银行通过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可以拓宽中间业务收入来源,优化收入结构。碳金融作为一项全新的业务,需要商业银行创新业务运作模式,客观上可以促进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而且,CDM往往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商业银行可以借此提高国际业务的议价技巧,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积累国际化经营的经验。另外,碳交易的兴起和新能源的巨大市场正成为助推货币多元化的绝好契机,构建碳金融体系将有助于我国在人民币国际化中掌握更多筹码。

  
  二、我国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创新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处于初级阶段,缺乏全国性的碳交易所。目前全球碳交易所全为发达国家所主导。2008年成立的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是我国最早的三家环境权益交易机构。2009年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和武汉、杭州、昆明等交易所相继成立,我国碳交易体系雏型初现。但目前国内碳交易主要是针对欧洲市场制定的规则而进行的一些买卖行为,真正的国内碳交易市场尚未出现,全国范围内的碳交易所尚未建立。  其次,目前我国相关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CDM机制项下的碳减排额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合同期限很长,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国外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由中介机构完成,而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另外,目前我国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   最后,国内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对碳金融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成熟,一系列的风险与困难成为阻碍碳金融业务创新步伐的因素,目前关注碳金融的金融机构只有兴业银行等少数几家商业银行。  
  三、我国金融机构碳金融发展的路径分析  
  随着各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力度的不断加强,金融市场也对此作出了迅速而强有力的反应。首先,国际主流商业银行在信贷业务中积极开展对相关贷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并在贷款过程中严格执行环境风险的监测,如商业银行积极加大对低碳消耗项目的贷款。其次,各种与气候变化相关的金融创新应运而生,通过开发各种连接不同市场的套利产品,据了解到,如CERs(核证减排量)与ERUs(可核证减排量)之间的互换交易,基于CERs和EUAs价差的价差期权等,不但可以锁定、隔离、规避与气候变化相关的风险,使人们对未来预期更为稳定,还可以提高价格机制的效率,使资源配置到更为清洁的生产技术部门中。最后,通过金融市场碳排放指标的透明定价,完善以包括直接投资、银行贷款、碳基金、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   
  (一)构建碳信用交易平台
  
  进一步探索碳排放配额制度和发展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建立和完善碳风险评价标准,提高我国在国际碳信用交易中的定价权,为碳金融发展创造稳定的制度环境。中国碳交易平台的发展,应当以政策为基础,以经济效果为目标,构建包括现货交易与衍生品交易在内的多层次平台体系。由于市场还处于起步培育期,不活跃的交易阻碍了平台作用的发挥。在“十二五”期间,需要更为明确的政策导向,鼓励国内企业进入市场平台交易,才能促进现货交易平台的发展,促进期货等衍生品交易平台的加入。  
  (二)充分发挥金融中介的作用  
  鼓励民间机构和金融机构进入,重视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中介和交易中介的作用,允许金融中介购买或者与项目业主联合开发碳减排项目。除已开展的碳权质押贷款及相关理财产品外,商业银行应探索更多的业务模式,特别是中介服务模式,满足碳信用发展多样性金融需求。投资银行、理财公司等应积极探索碳金融理财产品,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渠道。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要完善金融产品的评估和咨询工作等。保险公司及其他担保公司可提供相关保险产品和通过增信担保机制,促进碳金融产品的开发和交易。   
  (三)努力推动碳金融产品创新  
  1.推动商业银行大力开展碳权质押贷款业务为代表的金融业务创新。建立以碳权作为抵押的融资方式,对具有良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潜质和信用记录的企业以CERs收益权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创新形式。由于CERs收益权是一种未来的收益权,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银行在为企业提供这种质押贷款时,需要高度关注企业CERs收益权实现的风险。对于已获得CERs签发的企业需要核准该企业CDM项目,CERs签发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据了解到,对于在联合国注册成功的CDM项目要密切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适当上浮利率以防范风险。
  2.发展基于碳交易的融资租赁业务。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使得企业不必投入巨资购买排污或污处理设备,释放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在实际应用中,为鼓励企业减少碳排放,融资租赁和碳权质押贷款可以结合起来,即对于积极使用租赁设备的企业给予优惠的贷款支持,同时也可以降低企业CERs收益权实现的风险,降低碳权质押贷款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在实际应用中,也可将保理与融资租赁结合起来使用。  3.积极发展碳基金理财产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可积极开拓碳基金市场,既可以有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也可以有面向普通公众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管理计划。将客户闲散的资金聚集起来形成专门的碳基金,用于为具有良好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开发潜质和信用记录的企业提供CDM项目开发融资,客户从企业出售二氧化碳减排指标的利润中获取收益。由于CDM项目的开发周期较长,审批流程较复杂,风险较大,因此,这类理财产品的期限较长,一般应设计为2-3年,给客户提供的回报率应比同期的存款利率高出20%-30%。  4.开发信托类碳金融产品。这类设计理念是为那些具有环保意识和碳金融知识的企业设立碳信托投资基金,将这笔资金投资于具有清洁发展机制(CDM)开发潜力的项目中,通过这些项目的开发获得相应CERs(清洁发展机制减排单位)指标。这种信托类碳金融产品可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来操作。   5.逐步推进碳金融资产的证券化业务。碳资产即企业将具有开发潜力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碳资产)卖给有特殊目的的机构或公司(SPV)(一般是投资银行),SPV将这些碳资产汇入资产池,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CERs收益)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也可将商业银行碳权质押贷款、针对碳权的融资租赁、企业有关碳排放权的应收账款及银行保理等形成的资产组合成资产池,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碳资产的证券化提高了碳资产的流动性,并转移了风险,有利于碳金融的发展。为促进投资银行优先推动碳资产的证券化,要加强对碳资产的风险评估机构建设,建立对碳资产担保证券的增信机制。  此外,尽管碳金融对金融机构来说是一块巨大的市场蛋糕,但其中也隐藏着传统金融产品不具备的风险,碳保险在中国至今还是空缺,也是亟待开拓的一个领域。

(《改革与战略》,山东交通学院,马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