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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碳金融发展的法律进路

来源:易碳家期刊
时间:2021-02-13 19: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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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碳金融发展的法律进路:碳金融的产生与发展,始终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现存的不同法律框架,决定了碳金融发展的复杂进路。就国际法层面而言,碳金融主要沿着两个国际法律文件展开。 抽丝剥茧地看,“理性造就法律”是一种诡论。历史事件证明,法律制

碳金融的产生与发展,始终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现存的不同法律框架,决定了碳金融发展的复杂进路。就国际法层面而言,碳金融主要沿着两个国际法律文件展开。

抽丝剥茧地看,“理性造就法律”是一种诡论。历史事件证明,法律制度创新并非是人类理性思维的结晶,而是危机催化的产物。碳金融国际法律化的演变就是一个有力的例证。随着全球气温的不断攀升及世界范围内气候异常现象的频出,由温室气体排放所造成的气候变化问题日渐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154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

虽然《公约》没有直接涉及碳金融问题,但是作为后续补充条约《京都议定书》的“根本大法”,它所确定的“排放指标的可交易性”为碳金融的产生埋下了伏笔,孕育了一种以绿色金融为标志的碳金融。其一,作为一项具有前瞻性的框架法律文件,《公约》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气候变化”、“气候系统”、“温室气体”、“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库”、“汇”、“源”等关键术语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从而为碳金融的规范化发展奠定了基础;其二,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公约》对缔约国进行了分类,并根据不同类别确定了对应的减排义务;其三,《公约》创设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重申在应付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中的国家主权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主权权利按自己的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自己的资源,也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公约》第3条明确规定,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应对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

《公约》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也粗略地界定了碳金融所涉的区域区际。不难发现,只要是与温室气体排放相关,那么“碳金融”就是一个兼收并蓄的概念。这也可以解释,虽然碳金融观念已深人人心,但却没有统一概念的原因。尽管《公约》对于碳金融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是试图凭借26个条文而“毕温室气体排放于一役”也是不现实的。对于以突出环保为特征的碳金融来说,《公约》只是“万里长征迈开了第一步”,国际立法的细化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为了实现至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9/6的目标,1997年12月在日本东京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以作为《公约》具体实施的补充。根据《京都议定书》“不少于55个参与国签署该条约并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附件I中规定国家在199o年总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开始生效”的规定,2004年12月18日俄罗斯通过了该条约后达到了559/6的条件,条约终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从而正式揭开了碳金融的序幕。据了解到,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京都议定书》成功地创制了三个灵活机制,这也是该文件的核心所在。

虽然《京都议定书》较《公约》更为人耳熟能详,但是为了更好地洞察碳金融对国际经济及人类未来生活的影响,我们仍有必要对其进行应然的评价。

碳金融的产生也佐证了人类行为的经济理性。在选择结果上,《京都议定书》三大机制所确定的“境外减排”无疑契合了成本最低化与效率最大化的目标。对于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来看,其意义远不止于确立了一种减排方式,而在于它开启了一个全新的金融领域,即“碳金融”。通过确立包括成本、价格等因素的碳交易机制,以及不同类型的配额和排放减少信用,为各经济体创造新的发展模式,并赢得竞争优势。AAUs、ERUs、CERs等都属于可交易的碳信用范围,由于其归属分配和实际使用并非发生在一个时间点上,使得碳信用具备了金融衍生产品的某些属性,为国际金融充分介人碳交易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