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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纳入单位范围

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时间:2021-02-06 1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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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纳入单位范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配额许可范围内排放二氧化碳。报告单位中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非重点排放单位,参照重点排放单位进行管理”。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配额许可范围内排放二氧化碳。报告单位中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非重点排放单位,参照重点排放单位进行管理”。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1万吨(含)以上,且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报告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且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统计局定期确定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和报告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解读:

此次关于重点排放单位和报告单位范围的界定与去年试点通知一致,北京在七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中除深圳外纳入标准最低,而且是唯一一个提出纳入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试点。

在此之前的6月19日,北京市公布了未履约相关单位名单;根据该规定,未来北京将会公布全部重点排放单位和报告单位名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