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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给中国的启示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1-02-09 10: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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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给中国的启示:我国于1998年5月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并于2002年8月正式获得批准。尽管目前还属于非管制国家,但在未来几年内,很有可能受到影响。从德国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实施中,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启示一:从经济全

我国于1998年5月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并于2002年8月正式获得批准。尽管目前还属于非管制国家,但在未来几年内,很有可能受到影响。从德国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实施中,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启示一:从经济全球化的高度认识碳排放权交易未来对我国的影响
《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标志着世界各国都承担了保护全球气候的责任。从表面上看,是消减各国碳的排放量,但其实质是促使各国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水平,不断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也无疑是对发展中国家粗放式的经济增长速度的制约。而且从发达国家在此问题上的态度来讲,也反复强调发展中国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京都议定书》将国际态势由过去的东西对立转变为南北对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对立、穷国与富国的竞争。如果我们不提高制造业的科技水平、不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不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我国很有可能将来要从其他国家购买碳排放量指标,则必然影响到我国部分产业的发展,影响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因此,我们应从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加快产业升级和产品、产业结构调整,改善不合理的能源结构,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效率。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大力发展优势产业,提高产品的科技水平,发展降低碳排放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提高第三产业在三产中的比重。

启示二:加紧建立我国碳排放法律法规和相应的管理体制
从环境科学的角度看,二氧化碳不像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氧化氮等对人体有害,它是由于化石燃料的使用,不可避免地排放到空气中的一种气体,它可以破坏臭氧层而引起大气升温。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工艺的改进,从长期看,其排放量是可以得到控制并减少的,但必须在其合理的生产成本范围之内。德国等欧洲国家目前已严格控制或禁止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排放到大气中。同时,特别重视对二氧化碳排放的管理。

纵观我国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现行法律法规,现在基本上都是针对二氧化硫等对环境和人体有害气体而制定的。因此,我们从现有起,不但要高度重视对人体和环境有害气体的污染源的控制,还要加紧制定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各项法律法规,应包括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分配、收费、交易、管理等内容。同时,要着手开展二氧化碳排放管理机构的建设,包括组织管理机构、许可证发放机构、排放权交易机构等及其运作。还要着手做好摸清家底工作,即二氧化碳排放许可及交易的先决条件是准确了解所有排放单位或设备的排放情况。尽管这项工作在我国面临很多困难,但如果做不好,就谈不上排放权的管理。

启示三:以科技进步为先导,控制和减少我国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在摸清目前我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提出全国总的减排目标,并制定相应的综合措施予以实现。不论提高空气质量还是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能源效率和节约能源、使用清洁能源等都需要科技创新。一是在保护大气环境方面,国家应鼓励环保新技术的研发和旧技术的创新,发展排放控制新技术和排放预防技术;二是在产业结构调整中,要加快发展能耗低、污染少的产业,对原有产业和产品的技术装备水平和生产工艺进行改造,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三是提高能源效率和节能方面,要重点发展热电联合技术、清洁煤碳技术、煤气化技术。同时通过技术改造来提高现有住宅、办公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工业场所的能源效率,来实现节能的目标;四是在使用清洁能源方面,主要是依靠技术水平的提高,来降低生产可再生能源的成本,促进风能、太阳能、生物能、地热能等的广泛使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启示四:采取综合性的价格和财税政策,实现化石燃料产品价格的真正市场化
主要化石燃料煤和石油既属于稀缺性的资源,又在使用过程中释放二氧化碳和其他对环境有害的物质。这些产品的价格不仅要全面反映开采或获得这些资源的成本,还要包括环境成本和安全成本等。但目前我国的煤炭和石油产品成本中连起码的获得过程中的矿业权成本还没有完全反映出来,以上提到的后两种成本更没有涉及。所以,从产品定价来讲,在现有产品中应反映全部的矿业权取得成本、环境成本、安全成本。

具体措施首先是提高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税率和费率,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摊入产品成本中,并提取环境治理费用和安全费用,在此基础上,对产品价格进行重新确定。其次,择机对化石燃料产品开征环境税,或在现行消费税中提高税率,将税收所得用于改善公共交通、资源勘查、平衡地区间财力差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