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期权的交易原理
碳金融需要政策将低碳经济点燃才能真正爆发
碳金融需要政策将低碳经济点燃才能真正爆发: 我国的金融服务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上应发挥双重作用:既要减缓气候变化对经济金融体系的负面效应,又要在适应气候变化中把握机遇,提供管理气候风险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最终实现减排目标。 碳排放在碳交易
我国的金融服务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上应发挥双重作用:既要减缓气候变化对经济金融体系的负面效应,又要在适应气候变化中把握机遇,提供管理气候风险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最终实现减排目标。
碳排放在碳交易机制下被赋予了资产价值,但由于我国的 CDM 项目分散、中介程序复杂、审核周期长,市场交易机制不完善,降低了碳资产的价值转化效率。因此,国内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部门应积极与国外投行沟通合作,在中国发挥润滑剂的作用。同时,银行自身可充当财务顾问,提供碳金融咨询业务以获取手续
低碳经济的培育和发展离不开政策、技术和资本三位一体的支撑框架。在这三个因素中,最重要的莫过于金融。据了解到,碳金融是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即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鉴于低碳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商业银行应将低碳经济项目作为贷款支持的重点,积极创新贷款管理机制以适应低碳经济的发展需求。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是否敢于将低碳项目作为支持的重点,对我国发展低碳经济至关重要。
我国碳资本与碳金融的发展尚滞后
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使得碳交易规模不断扩大,而碳交易发展至今,其金融化日趋明显。我国有极其丰富和极具潜力的碳减排资源和碳减排市场,但是碳资本与碳金融的发展落后,目前仅在“绿色信贷”等方面有所进展。由于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类型是基于项目的交易,因此,在我国,“碳金融”更多的是指依托清洁发展机制(CDM)的金融活动。以阳泉市为例。截至2009年底,山西省阳泉市仅有2家煤炭企业签订了CDM下项目合作,累计实现碳交易1662万美元。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在碳金融方面虽有所动作,但都没有深入到核心部分,缺乏对CDM相关专业知识及政策法规的深度了解,投资该领域项目的业务能力严重不足,不仅缺乏成熟的碳交易制度、碳交易场所和碳交易平台,更没有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产品以及科学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难与国际金融机构抗衡,使我国面临着全球碳金融及其定价权缺失带来的严峻挑战。
从企业和金融机构两个角度分析原因
从企业角度分析来看,一是企业观念落后,不能跟上市场的发展。企业过分关注眼前利益和成本代价,不重视对低碳技术和低碳产品的开发,环保观念较为淡薄,不能从长远利益考虑企业的发展。同时,对低碳经济的认识不足,难于同市场保持一致。二是企业规模较小,技术落后,没有足够的资源致力于低碳产品的开发及推广,成为企业转型的“瓶颈”。三是低碳产品成本较高,尚未成为消费者的首选产品。与此同时,消费者环保意识不高,对低碳产品的认识不足,对低碳产品的消费市场有待于进一步开拓。
从金融机构角度分析来看,一是对CDM和碳金融的认识尚不到位。CDM和“碳金融”是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而进入我国,在我国传播的时间有限,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其中蕴藏着巨大商机;同时,国内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价值、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目前关注“碳金融”的除少数商业银行外,其他金融机构鲜有涉及。
二是CDM项目开发时间长、风险因素多。开发CDM项目涉及风险主要有政策风险、项目风险、CDM特有风险和周期风险等。项目风险主要是工程建设风险,如项目是否按期建成投产,资源能否按预期产生等。而在项目可行性认定上,能效贷款较一般性贷款也更为专业,银行人员的专业技术判断能力不足。
三是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在国外,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是由中介机构完成,而我国本土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消化大量的项目。另外,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
碳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我国的金融服务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上应发挥双重作用:既要减缓气候变化对经济金融体系的负面效应,又要在适应气候变化中把握机遇,提供管理气候风险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最终实现减排目标。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气候变化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制定了国家气候变化政策,建立中国CDM基金,在北京和上海两地成立环境交易所。国内金融业也把握气候变化领域的金融创新机会,制订和执行绿色信贷政策,开发能效贷款、碳排放挂钩产品。但总的来看,这些局部意义上的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无论是深度、广度,还是规模,都与我国碳市场潜力不相符。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把握机遇,推动碳金融业务的发展。
第一,碳金融业务需要政策支持。碳金融业务主要涉及的能效项目改造多存在于“两高一资”行业,因为越是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的行业就越需要提高能源效率,减少污染和使用可再生资源。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统计贷款投向时并没有专门的能效行业,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往往被统计进了“两高一资”行业。能效融资项目期限长、管理成本高,在近几年央行对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规模严格限制的情况下,银行可能会选择将有限的信贷规模资源用在流动性更好、收益更丰厚的信贷项目中去。因此,需要我国央行在制订窗口指导规模时,对能效贷款不计规模。为了鼓励商业银行办理碳金融业务的积极性,建议降低商业银行办理碳金融相关业务的税率,比照中小企业,试行信贷人员尽职免责等。同时,银监会需要制订碳金融业务和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金融机构如何为节能减排工作服务,并制订具体措施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碳金融业务及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第二,坚决落实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政策。商业银行担负着定位稀缺资源投向的重任,在贯彻落实节能减排政策上,商业银行除了与其他企业一样控制自身日常运营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和影响以外,更关键的是要充分而有效地发挥其资金转化和资源优化配置功能,通过信贷和投资行为,间接地影响各个行业、企业或项目的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废水废弃物排放,同时为企业节能减排创造良好的环境,引导推动经济从“高碳”向“低碳”转型。2007年7月,环保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标志着绿色信贷全面进入节能减排的主战场。政策发布后,国内大部分地区的金融系统和环保部门纷纷响应,出台有关绿色信贷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细则。当前,国内部分商业银行应对节能减排主要采取两方面举措:一是调整授信结构,积极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增加对节能减排等环保领域的授信投放,并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授信。二是积极寻求国际合作。我国环境风险评估起步较晚,2007年首次提出绿色信贷。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已开始寻求国际合作,探索环境风险管理,国内商业银行中参与国际合作较早的主要是兴业银行和招商银行。
第三,结合节能减排项目开展碳权质押融资贷款。由于国内部分行业出现产能过剩,一些传统意义上的好的贷款项目也不保险了,如电力行业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为此,商业银行必须寻求新的突破,碳排放权交易即CDM项目就是一个很好的领域。据了解,我国开展CDM项目主要涉及化工废气分解减排、煤层气回收利用、节能与提高能效、可再生能源利用、造林和再造林、工业废热回收利用以及垃圾焚烧发电等多个领域。尽管程序复杂,一般耗时超过一年,但效益可观。对于节能减排项目,往往也会因为缺乏抵押担保品而难以获取银行贷款。这时就必须进行金融创新,如针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模式,对于CDM项目自然可以用碳权质押贷款。随着CDM项目的进一步发展,商业银行应被允许接受碳权质押,对CDM项目提供贷款支持,进而推动绿色经济的发展。
第四,加快发展我国环境金融创新。除了积极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我国还应加快在环境金融创新上的发展。国际上气候交易的市场化形式,对中国节能减排是一个重要借鉴。目前财政部、环保部和税务总局组成的联合小组和有关专家已经对碳排放征税进行了一年的研究,并将推出碳征税时间表,但是这种通过税收减排或行政手段进行的节能减排往往是被动的行为。实际上中国有很多节能减排项目,但业主缺乏碳交易意识和认识,没有发现碳及其衍生产品的价值。我国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碳交易机制,探索发展排放配额制和排放配额交易市场,在北京、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基础上发挥市场机制在减排上的作用,开展碳交易和气候衍生产品交易,提高交易的规模和相关金融资产的流动性,鼓励各金融机构设立碳金融相关业务部门,积极倡导专注于碳管理技术和低碳技术开发领域投资的碳产业基金,支持节能减排和环保项目债券的发行。最终实现我国产业结构升级、资源可持续利用、金融服务业创新战略协同发展,达到共赢的局面。
第五,积极参与和促进碳排放交易中介组织的建设。据报道,2008年纽约泛欧交易所与法国国有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局展开合作,已共同建立起一个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全球交易平台,并在2008年第二季度设立期货市场,开发各种与环境有关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在此之前,欧洲、加拿大、新加坡、东京都建立了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亚洲还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来进行交易。相比之下,当前我国碳排放业务中的一条短腿就是中介组织缺失。作为碳排放的出售方,中国目前与欧洲碳基金、国际投资银行等碳排放权购买方之间的交易往往缺乏经验,在谈判中容易处于弱势地位。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又缺乏对项目比较了解的中介服务。这两点严重制约了碳排放业务的发展。碳排放在碳交易机制下被赋予了资产价值,但由于我国的CDM项目分散、中介程序复杂、审核周期长,市场交易机制不完善,降低了碳资产的价值转化效率。因此,国内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部门应积极与国外投行沟通合作,在中国发挥润滑剂的作用。同时,银行自身可充当财务顾问,提供碳金融咨询业务以获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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