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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全球碳金融市场结构搭建

来源:易碳家期刊
时间:2021-02-14 0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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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全球碳金融市场结构搭建:近年来,碳金融市场这一人为缔造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全球各地交易所相继成立,碳交易制度不断完善,交易额连续保持增长。目前,这一新型市场已形成了由“两类法律框架”、“两类机制基础”、“两类交易动机”、“四个交易层次”

近年来,碳金融市场这一人为缔造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全球各地交易所相继成立,碳交易制度不断完善,交易额连续保持增长。目前,这一新型市场已形成了由“两类法律框架”、“两类机制基础”、“两类交易动机”、“四个交易层次”构成的碳交易市场结构。

 “两类法律框架基础”。一类是基于《全球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国际法框架,另一类则是美国、澳大利亚的国家区域碳市场的法律依据。因此,以是否受《京都议定书》辖定为标准,国际碳交易市场可以划分为京都市场和非京都市场。其中,京都市场主要由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CDM市场和JI市场组成,非京都市场主要包括自愿实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和强制实施的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气候减排体系(GGAS)和零售市场等。 
 
“两类机制基础”。全球碳市场版图可依据交易机制不同划分为基于项目的市场(Project-based Markets)和基于配额(Allowance-based t Markets)的市场。配额是基于总量限制与交易机制(Cap-and-Trade)创建的;项目市场的碳信用则是基于基线与信用机制(Baseline-and-Credit)创建的。这两类市场所产生的减排单位都属于可交易的碳信用范畴,由于其归属分配和实际使用并非发生在一个时间点上,使得碳信用具备了金融衍生产品的某些特性,为国际金融充分介入碳交易奠定了基础。

“两类交易动机”。按照交易动机不同,碳金融市场还可以划分为强制履约碳市场(Regulatory/Compliance Markets)和自愿碳市场(Voluntary Carbon Markets)。其中强制履约碳市场(《京都议定书》下的碳市场)是整个国际碳市场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很过国家以履约为目的发展了本国和本区域的强制减排计划。而自愿减排市场这几年发展很快,但交易额还比较小,尚处于标准竞争的阶段。目前,强制市场主要的障碍在于各方利益的平衡,而自愿市场的主要障碍在于市场供求关系的充分发掘。两者的发展驱动力完全不同,构建一个强制市场所需要的成本要远远高于自愿市场,这个特性决定了两个市场的定位和发展方式有着根本的差别。

 “四个交易层次”。目前全球既有欧盟排放交易计划等多国区域合作市场,也有加拿大、日本、印度等国家级的排放交易体系,美国、澳大利亚也正在积极发展州级的排放交易体系。总的来看,全球的碳交易市场可以划分为多区域合作市场、国家级市场、区域(州市)级市场以及一些正在发展中的零售市场四个交易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