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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国发展低碳金融的客观需求

来源:易碳家期刊
时间:2021-02-13 1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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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国发展低碳金融的客观需求:低碳经济的发展有赖于“低碳技术”的革命性突破,但更离不开“低碳金融”的支撑。对于低碳经济而言,“低碳技术”与“低碳金融”是互为基础、互为作用、互为依赖的两轮驱动体系,而“低碳技术”的创新突破及推广应用也离不开

低碳经济的发展有赖于“低碳技术”的革命性突破,但更离不开“低碳金融”的支撑。对于低碳经济而言,“低碳技术”与“低碳金融”是互为基础、互为作用、互为依赖的两轮驱动体系,而“低碳技术”的创新突破及推广应用也离不开“低碳金融”的支撑。如果没有观念的更新和制度的创新,在现存制度框架下,不可能产生与“低碳技术”发展相适应的“低碳金融”模式,更谈不上低碳经济的实现。

纵观历史,每一次产业革命的背后都离不开金融创新的支持,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快速发展离不开股份制这一公司制度的支持,信息工业革命的完成得益于风险投资的推波助澜。如今,各国在后金融危机时期,积极寻求应对方式,发展低碳经济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相对于美欧等国家和地区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低碳经济的情况,我国金融业在发展低碳经济的介入程度上稍显落后,尤其是针对可再生性能源发展的金融支持手段更是缺乏。

一、低碳经济模式资金需求巨大

我国的资源结构是“富煤、少油、缺气”。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虽然获得快速发展,我们为此付出了巨大的资源代价与环境代价,在此基础上发展低碳经济,一方面要以确保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另一方面要补历史欠账,其难度可想而知。

能源基础设施所采用的技术与设备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是长期的,一旦投入使用其二次调整或者转换的社会成本与经济成本将十分巨大。为此,在能源投资的源头即应尽量避免传统煤电技术的弊端、采用低碳的先进技术形式。根据十一五发展规划,2010年我国的能源结构中,煤、气、油等化石燃料电站将占总装机容量的91.9%,水电占6.8%,核电占0.9%,风能、光能、生物质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占0.4%,在此基础上,为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能源供给需要,同时实现我国能源结构向可再生性能源的倾斜,我国未来在能源建设上的投入将十分巨大。根据IEA的预计,在可参考情景下,2006年到2030年间我国在能源部门的投资累计将达3.7万亿美元,其中74%用于电力投资,约为2.8万亿美元,融资需求巨大。如此巨大的投资需求必定需要现有金融体系与金融机构做出适应性调整。

二、可再生性能源项目整体投资回报低

众所周知,以风电、光电、生物质能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形式是人类社会进行能源结构调整、减轻对化石燃料需求与依赖、降低一次能源生产环节碳排放总量的主要手段。但受技术水平、自然条件和电网现状等客观因素所限,上述形式投资项目的收益表现无法与传统煤电、气电相比较。尽管不同国家都有政策扶持,但其在项目融资等环节的确有着先天的劣势,这种情况在我国尤为突出。

三、CDM交易机制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作用有限

《京都议定书》架构了二氧化碳减排的国际合作机制,即温室气体减排“三机制”:联合履行机制(JointImplemented,JI)、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和“碳减排”贸易机制(EmissionTrade,ET)。其中,CDM机制建立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的碳减排交易市场。但CDM收入的确认需在项目获得联合国相关机构确认并与碳减排额度购买方签订销售协议后方能实现,因确认手续缓慢,一个实现商运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至少要用两到三年才能完成申报手续,其间的碳减排指标将白白浪费掉,而不能实现应有的收益补偿。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CDM供应国,截至2009年9月,国家发改革批准的CDM项目共有2232个,据CDM执行理事会(EB)网站预计,未来中国每年将获得1.9亿吨碳排放权签发量,占CDM项目年签发总量(3.2亿吨)的59%。尽管在供应量上占据绝对优势,但我国却没有掌握定价权,已成交的CDM交易价格远低于国际通行价格。而且国内以碳减排为标的的交易平台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容量有限,2008年内,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管理中心、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相继建立,但这些只是一级交易平台,国内金融市场上与低碳经济相关的金融产品和交易平台尚未出现,这已远远落后于美国、欧盟等国家与地区的脚步。由此可见,CDM交易机制对于提高我国可再生能源投资回报表现有一定帮助,但程度有限。有鉴于此,通过金融创新实现对低碳经济发展的支持已是十分迫切的客观需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