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期权的交易原理
京都议定书时代:碳金融的 法律背景
京都议定书时代:碳金融的 法律背景:随着全球气温的不断上升和世界范围的气候异常,由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气候变化问题逐渐被国际社会所重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155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
随着全球气温的不断上升和世界范围的气候异常,由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气候变化问题逐渐被国际社会所重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155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规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即“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该规定使《公约》成为其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京都议定书》)中清洁发展机制的根本母法。1997年,国际社会在日本京都通过了旨在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为了平衡国际义务和工业发展的现实,在保证全球范围内碳排放总量不变或减少的思路指导下,《京都议定书》创造性地引入了3个灵活机制:联合履行机制(JI)、②清洁发展机制(CDM)、③排放贸易机制(ET)。④JI和CDM机制便是基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合作的机制,均由附件一⑤国家和企业购买具有额外减排效益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再将此减排量作为温室气体排放权的等价物抵消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JI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称为ERU(减排单位)。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称为CER(经核证的减排量)。这两种机制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附件一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而后者是附件一国家和非附件一国家(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机制。ET机制则是由管理者确立、分配或拍卖排放配额的机制:即环境管理者设置一个排放量的上限,受该体系管辖的每个企业将从环境管理者那里分配到相应数量的AAU(分配数量单位)。
碳交易本质上是一种紧密联系绿色实体经济的金融活动,即金融资本直接或间接投向企业或项目,推动技术革新和优化转型,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水平。
碳交易本质上是一种紧密联系绿色实体经济的金融活动,即金融资本直接或间接投向企业或项目,推动技术革新和优化转型,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水平。碳交易的金融化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碳信用的产生。2、碳交易的货币化。3、碳保险市场应运而生。4、其他碳金融创新产品的诞生。
于是碳市场便超越了作为商品市场的传统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范畴,渐渐发展为具有一定雏形的专业金融市场。碳金融从碳市场中的蜕变过程,我们可以归纳出碳金融的定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排放权及与之相关的各种衍生产品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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