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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纳入门槛不能一刀切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时间:2021-02-05 15: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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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纳入门槛不能一刀切:建设跨区域碳市场是深化碳交易试点的具体行动,既是对试点碳市场制度要素的适应性、可操作性及其减排功效的再检验,又是实现区域联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治理大气污染的市场化手段;同时还可为全国碳市场制度顶层

建设跨区域碳市场是深化碳交易试点的具体行动,既是对试点碳市场制度要素的适应性、可操作性及其减排功效的再检验,又是实现区域联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治理大气污染的市场化手段;同时还可为全国碳市场制度顶层设计提供直接依据。

重点排放单位是碳市场的参与主体,其纳入门槛是碳市场的重要制度要素。重点排放单位纳入门槛的设定直接影响碳市场的覆盖范围和排放总量的设定,并与排放配额分配方法、碳交易活跃度和履约成本等密切相关,由此可见,设定合理的纳入门槛对于跨区域碳市场实现减排目标至关重要。

由于跨区域碳市场覆盖地区和行业企业相对较多,加之各地区和行业企业的经济发展水平、能源消费结构、产业结构、排放情况、减排成本存在明显差别,因此,跨区域碳市场与单一地区碳市场纳入门槛设定有所不同,必须深入研究合理制定跨区域碳市场纳入门槛的原则与方法。

体现地区与行业差异

跨区域碳市场纳入门槛应体现地区差异性和行业差异性。7省市试点碳市场建设为跨区域碳市场纳入门槛设定提供了宝贵经验。试点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纳入门槛从3000吨CO2e/年到约12万吨CO2e/年,单一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的纳入门槛与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能源消费和排放情况密切相关。通常,跨区域碳市场覆盖地区和行业多且其经济发展和排放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跨区域碳市场纳入门槛不能“一刀切”,应在保证完成跨区域碳市场减排目标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发展需求,设定合理的纳入门槛。例如,第三产业为主且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纳入门槛可以较低,而第二产业为主且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纳入门槛可以相对较高;同一行业在经济发达地区的纳入门槛可以较低,反之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纳入门槛可以较高;高耗能企业纳入门槛可以相对较低,而低耗能企业纳入门槛可以相对较高。

根据这一原则设定纳入门槛时,还必须慎重考虑以下问题。

一是如何合理划分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例如,虽然北京市和内蒙古自治区GDP总量相近,并且人均GDP都超过1万美元,但实际上两者的经济发展阶段、产业结构、能源消费结构都有较大差距,因此,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的纳入门槛可能并不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的纳入门槛,显然用GDP和人均GDP来划分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可能不适合碳市场纳入门槛设计,必须探索适用于碳市场的划分地区经济发展程度标准,该标准既能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又能反映地区环境因素。

二是设定纳入门槛时如何既能体现地区和行业差异性,又能保证配额同质化。制定纳入门槛时要求体现地区和行业差异性主要是为了缓解减排与发展之间的矛盾,为了保证排放配额价格尽可能真实反映减排成本,但是在考虑地区和行业的差异性时,不可避免地掺入主观因素。如果在设定纳入门槛过程中过多掺入主观因素,反倒会进一步加剧排放配额价值的分化,不利于碳市场合理发现排放配额价格。因此,要求跨区域碳市场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监督和指导,掌控设定纳入门槛差异性的尺度,保障设定纳入门槛不发生大的偏差。

三是在设定各地区、各行业纳入门槛时选择的基准年或基准年段必须一致,否则各地区、各行业的排放量和减排目标将不具有可比性,也可能会导致碳市场排放配额价值发生分化,致使排放配额无法合理交易。

“自上而下”与“自底向上”相结合

跨区域碳市场纳入门槛应是动态可调的。为了确保碳市场稳定运行,不仅要使碳市场纳入门槛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还应该随着跨区域碳市场覆盖地区和行业情况变化以及跨区域碳市场减排成效的显现,适当调整纳入门槛,并做到纳入门槛与地区和行业的发展水平、排放水平相适应,做到与碳市场排放总量和覆盖行业相匹配。值得注意的是,必须在相对较长时期内(几个履约期内)保证纳入门槛的稳定性,以免频繁变更纳入门槛陡增重点排放单位负担,影响碳交易政策的延续性和公信力,以至于减弱碳市场的减排成效。

另外,应“自上而下”与“自底向上”相结合设定合理的跨区域碳市场纳入门槛。

“自上而下”是依据“政策-经济-排放”模型确定纳入门槛,即根据跨区域碳市场覆盖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减排目标、人口变化趋势和能源消费及其结构变化等因素,建立排放总量模型,并预测未来排放情况以及跨区域碳市场的排放总量和相应的年度减排量,然后根据纳入碳交易的行业发展和企业排放情况,确定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的纳入门槛。

“自底向上”是根据跨区域碳市场覆盖地区企业的具体排放情况,并结合各地区的减排目标和经济发展目标设定跨区域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的纳入门槛。

“自上而下”与“自底向上”相结合要求综合考虑“自上而下”和“自底向上”得出的纳入门槛,平衡经济发展和减排的要求,最终确定较合理的跨区域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纳入门槛。另外,从纳入门槛的设定过程可以看出,构建高效、统一的跨区域碳市场排放MRV体系是合理设定纳入门槛的基础和前提。

总之,跨区域碳市场纳入门槛要能保障碳市场的减排成效,要能反映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减排潜力。设定合理的跨区域碳市场纳入门槛既要因地制宜,考虑地方和行业的差异性,考虑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获得性,又要使其与碳市场覆盖范围、排放总量和分配方法等要素相匹配。应不断探索合理设定跨区域碳市场纳入门槛原则和方法,通过不断深化碳交易试点对其进行检验和修正,并逐渐形成体系,为全国碳市场纳入门槛设计提供支撑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