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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碳排放机制确立两大突破

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时间:2021-02-07 2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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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碳排放机制确立两大突破:深圳的决策者们在制定管控范围时,将制造业和公共建筑纳入了第一阶段的管控目标。 欧盟自2005年推出“Cap-And-Trade”模式的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时,采取的方式可以被概括为:首先根据减排目

深圳的决策者们在制定管控范围时,将制造业和公共建筑纳入了第一阶段的管控目标。

欧盟自2005年推出“Cap-And-Trade”模式的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时,采取的方式可以被概括为:首先根据减排目标和经济预期,设定履约期配额总量并根据企业历史排放数据的峰值结合减排目标进行配额分配;配额一经设定,不再调整;允许管控对象通过配额及其衍生品交易实现碳排放履约和减排成本控制。

对于深圳而言,如若照搬这一模式,首先遇到的是缺乏历史峰值数据的问题。不同于欧盟已经基本进入后工业化阶段,整个中国正在全速工业化,无论是能源企业还是制造业、交通,都远没有达到最大排放值。因而,为了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中国所做的承诺是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碳排放,也就是碳排放强度较2005年下降40%-50%。

深圳的排放权交易同样选择以碳强度为控制目标。在给定碳强度之后,企业所获得的配额与其实际的生产增加值相关。这也就是说,企业一开始获得的配额数量是其预测的工业增加值乘以碳强度,但履约期末,要以该企业实际的工业增加值乘以碳强度得到企业实际可获得的配额数量。


打比方说,一家生产电脑的企业,一年预计生产10000台电脑,每台电脑售价10000元,假定生产一台电脑的碳排放是0.1吨,该企业可获得100吨的预期配额。如果到了年底,该企业实际只生产了5000台电脑,则该企业当年的实际配额便被降低为50吨。如果企业最终的实际碳排放量为60吨,在欧盟,这家企业会有40吨富余排放权可以出售,但在深圳,该企业还需要购买10吨的排放额,才能完成履约。

也就是说,深圳希望通过给定碳强度,浮动总配额的方式,避免碳交易市场因宏观经济形势的波动造成的大量过剩或是紧缺,从而给予碳交易市场相对稳定的价格信号。

第二大突破是引入制造业作为管控企业。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公布的数据,在欧盟,电力和热力生产行业为第一大能源消耗,占比为38%,而制造业和建筑业能源消耗仅为16%。所以欧盟仅将能源转化行业,钢铁、水泥等行业,加上近期纳入的航空业作为管控行业。但深圳有着完全不同的碳排放结构。按照2010年的数据,深圳当年能源行业的碳排放量占比为20%,而制造业的碳排放高达32.4%。

此外,可以预测的是,随着碳交易的阶段性推进,未来电力等直接排放行业的技术改进空间和减排潜力递减,其边际减排成本将会大幅上升,客观上需要其他低成本减排行业进入交易系统,提供消减。

所以,深圳的决策者们在制定管控范围时,将制造业和公共建筑纳入了第一阶段的管控目标。在中期发展目标中,深圳还将要为公共交通企业发放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