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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碳税”可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直接控制

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时间:2021-02-19 06: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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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碳税”可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直接控制: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把生态文明建设列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历史性地将“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之一,提出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把生态文明建设列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历史性地将“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之一,提出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大幅下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的具体要求。

目前,我国经济总量已经位居世界前列,与此同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付出了巨大的能源消耗代价,亟待加快经济发展方式,降低单位生产能耗,推动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从国际视角看,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本身对人体并不造成直接伤害,但全球碳排放总量的提高会带来温室效应,进而可能引发全球性的生态灾难。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也有必要在节能减排方面履行国际义务,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税收是限制碳排放的主要手段之一,如何通过深化税费制度改革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是亟待思考的问题。

对于限制二氧化碳排放,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直接控制,也可以利用税收等手段通过市场进行间接调控。前者更加直接有效,对于调控总量具有确定性,但会扭曲市场价格,对经济运行影响较大:后者的调控效果具有不确定性,但更符合市场经济。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两个加快”的任务,指出要“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这就要求尽可能少使用直接的行政限制措施,更多使用税收等手段(如碳排放交易),通过价格信号利用市场供求关系间接限制碳排放。

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我国的税收制度可以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功能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完善税制的应有之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税制本身需要不断完善,这一完善过程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目标是一致的,如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调整资源税的计征方式等。第二,通过税费改革厘清税、费、价的关系,调整资源产品的定价机制,使资源产品价格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

目前,税收可以对二氧化碳排放起到调节控制作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推进税制改革来实现,如完善资源税制度,深化资源税费制度改革;优化消费税制度,调整对节能减排起到重要作用的税民研究开征碳排放税(碳税)。二是通过税式支出,给予企业或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对于使用资源企业而言,除了提高税负,还可以通过补贴的方式达到降低碳排放的目标。如对采用新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企业提供相应的税收优惠。前者是税制改革的应有之义,税制改革本身具有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作用,更具有全局性意义;后者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层面,更具灵活性。

现实的经济运行情况是推进税制改革的约束条件,税制改革必须在当前我国积极的财政政策下稳步推进,并且与结构性减税政策导向相辅相成。对于资源税制,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改变资源税的计征方式都将提高资源税税负,如果能源企业不能消化这部分增长的成本,将税负转嫁至下游产业,则会通过价格传导使得最终产品价格上涨。在当前的经济背景之下,推进这样具有全局意义的增税性质改革需要更加审慎。我国尚未开征碳税,但一些欧洲国家已经课征了碳税并且取得了有益的经验。碳税以控制全球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只有在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碳税的情况下才能控制全球碳排放总量,以控制温室效应。这样,单方面开征碳税会产生较为严重的搭便车行为,还会降低一国的税收竞争力。作为发展中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节约能源是我国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更为直接的目标,开征碳税还不具备成熟条件。但值得注意的是,欧美国家正在积极推进碳税规则的制定,中国如果不能参与规则的制定就会非常被动。如欧洲航空碳税案已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相比较而言,社会阻力最小、经济条件更成熟的是对选择性征收的消费税进行优化,引导节约资源使用的投资,减少资源浪费。

以降低二氧化碳排放为导向的税制改革,可以先行推进消费税税目的调整,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资源税制改革,并动态跟踪欧美国家碳税规则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