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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碳排放交易的经济学

来源:易碳家期刊
时间:2021-02-06 19: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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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碳排放交易的经济学:碳排放交易,是把碳排放量视为一种商品,并将其纳入市场机制的一种控制污染的经济手段。在本质上,它是一种产权交易,有着深刻的产权经济学内涵,它的产生、发展以及在现实中的应用都体现着产权交易的特质。 碳排放权:一种环境产

碳排放交易,是把碳排放量视为一种商品,并将其纳入市场机制的一种控制污染的经济手段。在本质上,它是一种产权交易,有着深刻的产权经济学内涵,它的产生、发展以及在现实中的应用都体现着产权交易的特质。

碳排放权:一种环境产权

碳排放交易事实上是环境产权在不同所有者之间的转移,是一种碳排放权的交易。因此,首先要求确立合法的排放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可以买卖。碳排放权所体现产权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从内容上看,碳排放权是一系列的权利束。碳排放交易包括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和排放权的交易两个方面,完整的碳排放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交易权以及收益权。在这些权利中,既有产权中最基本的(对排放污染权利的)所有权,也有其他权能,如交易权和收益权。因此,碳排放权是一个较为完整意义上的产权束。

第二、从社会关系上看,碳排放权不仅体现主体对客体的占有关系,而且反映社会成员和排放厂商之间的权利与利益关系。碳排放交易包括两个步骤:首先,国家或某权威机构拥有决定碳排放的权利,它把这一权利以许可证的方式无偿或者拍卖给需要排放的单位,这是初始权利的配置。初始权利界定包含了对污染引起的外部性的内部化,是公众权利的体现,是排放者对社会成本的支付。其次,碳排放权在个体之间进行交换,每个个体拥有对排放权的支配权以及收益权。总之,排放权的初始界定和权利转移背后是人们使用环境产权时发生的社会关系。正如菲吕博腾所言,“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所有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

第三,从主体上看,碳排放权载体必须明确到企业法人身上,具有确定性。业界人士指出,“所谓产权确定性,就是人们对其资产排他性权利的实现程度。一般来说,确定的产权意味着其排他权利是未受侵犯的。”产权交易要求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这是以产权的人格化为前提的。对于碳排放权,其所有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和享有收益的自然人或法人。当然,碳排放权是一种对环境污染的权利,最终的归属是由法律裁决,个体并非其天然的最终所有者。但是,碳排放权最终归于能够承担责任的个体,其交易是权利的转移,是所有者的改变,要求排放权必须体现主体明确、权利义务相当的现代产权特征。

碳排放交易的动因:交易成本

制度经济学指出,一种制度或者手段的实行是由于其交易成本最小。同样,产权的界定以交易成本最小化为原则。碳排放交易就是贯彻了这一原则。下面以企业为排污主体对此进行分析。

第一、交易成本为零时,资源最优配置的三种方式

污染问题的解决之所以被格外重视,与污染的外部性有很大的关系。由于外部性的存在,社会成本无人承担,使得很难界定产权的一些自然资源(例如新鲜的空气)存在着过度使用的问题。在交易成本为零的前提下,经济学中有三种手段可以解决污染的外部性,即庇古税、合并企业和明晰产权,均可以使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达到一致,实现资源的帕累托最优状态。

第二、交易成本不为零时,排放权交易是交易成本最小的次优选择

科斯第二定理指出,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产权的初始界定对资源的配置效率就格外重要。首先,征收污染税的交易成本高于明晰产权。且不说庇古税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经济手段,国家强行收费意味着必须对污染企业进行监测和税收监管,经济手段则不会产生这种行政成本。此外,为了征收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税,必须知道最适的污染水平。但是,如果知道最适污染水平的话,国家就可以告诉企业生产多少,税收手段就可有可无了。那么,一方面需要监测每个企业的污染程度和发现最优污染量,一方面还要征收税收,高额的信息成本和其他成本必然明显高于只需要发现最优污染量的明晰产权的方式。其次,合并企业的交易成本也要高于明晰产权。合并企业首先面临着企业所有者所引发的交易成本,单个的所有者一般而言要优于多个所有者,主要原因在于“所有者数量增加,就是财产共有性的增加,它一般会导致内在化的成本增加”,产权是外部性内在化的前提,而交易成本则是是否内在化的决定因素。那么,单个所有者的企业合并的交易成本较小,例如上游和下游的企业之间的合并能较为理想地解决污染问题。然而,污染问题其实是整个社会共同面临和必须解决的问题,交易成本巨大而不可能在全社会实现。

明晰产权意味着环境产权的配置有两种方式——或是赋予受损者或是赋予排污者。企业之间的谈判成本远小于单个居民与企业的谈判,更不用说单个居民对空气之类自然资源污染程度的把握程度所付出的信息成本和其他成本了。所以,企业将是实现较小交易成本的环境产权的所有者,运用于现实中,也即排放权交易。根据科斯第二定理,与将环境产权赋予一般居民相比,排放权交易是对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但是,交易成本的存在使资源的配置无法达到理想状态下的帕累托最优,因而通过排放权的交易只能达到资源配置的次优。

总量原则:碳排放交易背后的制度规定

总量控制原则是进行碳排放交易的基础,也是深藏其后的制度规定。它不仅是一种将总量削减指标简单拙分配到污染源的技术方法,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赋予企业排放权,企业与政府以契约的形式界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时通过企业之间排放权的买卖,反映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关系,由此体现各经济行为主体的经济利益关系以及制度规定对产权交易的影响。

第一、最优污染量:排放权的量化

环境污染是一种较为典型的外部性问题,需要解决的是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之间的差距,即社会成本的内部化。任何环境治理活动的社会边际收益必须和社会边际成本相等,以此决定的污染量则是最优污染量。图1显示了单个企业的最优污染量的决定,即总量原则的微观基础。MSC是污染造成的边际社会成本,它向右上方倾斜,表示污染程度越高,社会遭受的边际损失越大,MCR则是降低污染所花费的边际成本,随着污染程度的不断减少,降低一单位污染所花费的成本增量越来越大,MCR曲线向右下方倾斜。由于污染的减少给社会带来好处,MCR曲线可以看作是降低污染的边际收益线。两条曲线的交点Q*就是企业的最优污染量。

总量控制原则的出发点就是上述的内容,理论上社会最优污染总量应是各企业最优污染总量的加总,现实中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社会最优污染总量与加总的最优污染量不一定相同。但是,这是在明确产权和考虑到交易成本后社会所能实现的最优污染量,是排污企业所能拥有的最大排污量,是对排放权这一环境产权数量化的体现。

第二、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产权背后的经济利益关系

“庇古法则”指出,“谁污染,谁付费”。那么,污染付费的另一面是“谁受损,谁受补偿”,甚至可以是“谁减污,谁受奖励”。付费多少、补偿多少还是奖励多少,都要以实现最优污染量时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为基准。污染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所体现的是排放权的交易价格,是对污染这种外部性的内部化,是国家与厂商之间以及厂商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体现。

首先,在国家与厂商之间,国家通过制定排污标准获取补偿,环境污染得到改善,这一环境污染的最优量代表的就是一个既定的收益,是厂商为减少到既定污染标准支付的社会成本和由于污染量的减少使公众得到的补偿。其次,国家将排污权配置给厂商之后,厂商就可以根据自己治理污染的边际成本与排放权的价格权衡是治理还是购买更多的排放权。交易的价格必然体现了单个厂商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的原则,即进行污染治理的厂商一定会在治理污染的边际成本等于排放权价格的那一点停止出售排放权,而购买排放权的厂商必然会在自己治理污染的边际成本等于排放权价格的那一点停止买进排放权。由于厂商的边际成本各不相同,讨价还价能力的不同,协商谈判成本的不同,一段时期内排放权价格也会不尽相同。随着交易的不断进行和减污技术的不断发展,价格必然会趋向于一点,即趋向排放权的真实价格,与之相伴的则是排放权交易的收益在全体厂商之间的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