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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构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建议

来源:易碳家期刊
时间:2021-02-06 06: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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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构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建议:据了解到,ETS 覆盖的碳排放量占全社会碳排放总量的比例不宜过大.在7 个试点省市中,只有上海ETS 在这个指标上需要调整,可见,上海ETS 覆盖的碳排放量占比超过50%,其他省市ETS 该项指标为40%左

据了解到,ETS 覆盖的碳排放量占全社会碳排放总量的比例不宜过大.在7 个试点省市中,只有上海ETS 在这个指标上需要调整,可见,上海ETS 覆盖的碳排放量占比超过50%,其他省市ETS 该项指标为40%左右,模型显示上海在该投入上存在“规模过大”问题.由表2 和表3 可见,正是由于覆盖范围出现了问题,故上海ETS 在投入和产出方面出现了多项调整要求.因此建议上海ETS缩小覆盖范围到40%以内,增加ETS的减排任务,使其至少达到均值水平。

各项投入要素之间密切相关,环环相扣,判断某项要素投入规模是否合理需要结合其他投入要素的状况,切忌进行横向单项指标比较,或进行标准化处理.以深圳和湖北为例,两个地区的ETS 投入指标值接近,但管理效率不同.分析发现,惩罚力度太强可能是导致湖北ETS 管理效率偏离最优规模的主要原因.由于ETS 的各项投入要素之间是相互制约,联动发挥作用,在建立ETS机制时,必须紧紧围绕机制所覆盖的企业特征,进行投入要素规模设计。

CCER 比例与配额价格紧密相关,建议降低企业可购买的CCER比例.由于CCER供应量充足、减排成本相对低廉,因此CCER 价格一般低于配额价格.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市场中,如果允许企业购买CCER的数量较多,将造成配额市场需求不足、碳价下跌.低迷的配额价格将影响ETS 发挥其低成本减排的制度优势:减排潜力大的企业因为碳价低可能缺乏投资减排技术和出售配额的冲动,减排潜力小的企业在配额不足时可以购买CCER履约,这样ETS的优势和存在意义就大打折扣。ETS 的CCER 比例在有效生产前沿面的投影值低于其设计值.可见,不存在一个适用于所有ETS的CCER绝对合理比例,但是下调企业可用于抵消的CCER 比例更有利于配额价格保持在一个合理高度。

当ETS 覆盖的是地区支柱产业时,建议对ETS 的碳排放上限(减排率)不宜设计过紧,否则将影响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超配额排放行为必须受到惩罚,发挥威慑作用.当ETS 覆盖的碳排放量大、总量约束紧,允许企业购买的CCER 比例过低等要素同时存在时,过于严厉的惩罚机制可能损害实体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