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气候投融资体系 企业参与气候治理新机遇——解读《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
构建气候投融资体系 企业参与气候治理新机遇——解读《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10月26日,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10月26日,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作为我国首个气候投融资领域的纲领性文件,该文件将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发挥投融资对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撑作用,对落实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的促进作用,对绿色低碳发展的助推作用等方面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从总体结构、精要解读以及企业视角的新机遇等方面,解读《指导意见》。
总体结构及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明确了气候投融资是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了开展气候投融资工作的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并明确了气候投融资的定义和支持范围。在总体要求的框架之下,形成了发展气候投融资的六大支柱,包括加快构建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与外资进入气候投融资领域、引导和支持气候投融资地方实践、深化气候投融资国际合作、强化组织实施等。
《指导意见》总体框架
《指导意见》对开展气候投融资进行了全局性、系统性的安排,提出了推动气候投融资的六大支柱措施,同时将构建专业平台作为重要的支撑,有助于引导和撬动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进一步激发潜力、开拓市场,推动形成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源结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指导意见》的精要解读
《指导意见》以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为导向,以政策标准体系为支撑,以模式创新和地方实践为路径,大力推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发展,具有如下特点:
(一)强化目标引领,精进绿色金融。《指导意见》明确了气候投融资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进一步聚焦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资和融资活动。气候投融资以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为引领,更加聚焦于绿色金融三大目标之一的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是绿色金融的精进。气候投融资将绿色金融的目标细化,明确了投融资活动支持碳排放强度下降、碳排放达峰、提高非化石能源占比、增加森林蓄积量等目标的具体投融资政策和行动服务。
(二)坚持市场导向,夯实发展基础。《指导意见》明确了以市场导向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气候投融资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在《指导意见》中也进一步捋清了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核心主体的权责利。主体功能和定位的明晰,将有助于进一步发挥政府在气候投融资中的引导作用,有效发挥金融机构和企业在模式、机制等创新中的主体作用。除了明晰主体外,《指导意见》也强调了构建良好的气候投融资环境,夯实发展基础的重要作用,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政策体系为支撑,在近期目标(到2022年)和中期目标(到2025年)中都将政策环境的营造作为核心内容;二是强化了标准体系的构建,除了在总体要求中明确了气候投融资的定义和支撑范围外,还将逐步完善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作为重点任务之一,明确了统筹推进标准体系建设、制定气候项目标准、完善气候信息披露标准、建立气候绩效评价标准等四大具体标准建设的任务。政策和标准体系的构建将为推进气候投融资体系构建良好的环境,夯实气候投融资的发展基础。
(三)以模式创新为动力,积极支持地方实践。气候投融资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模式创新作为重要的路径,并更加聚焦于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具体措施包括:激发社会资本的动力和活力、充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引进国际资金和境外投资者等。同时,借鉴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和我国低碳试点的相关经验,气候投融资将引导和支持地方试点作为实践的路径,推动相关地方开展试点,营造有利的地方政策环境,鼓励地方开展工具和模式的创新,从而推动地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四)促进气候投融资国际合作,发挥专业平台的作用。相比于环境污染问题的区域性、局部性,应对气候变化是全球性的议题,尤其是新冠疫情之后,加快应对气候变化步伐、推进绿色复苏成为全球共识。《指导意见》强调了以开放促发展、以合作促协同的工作原则,深化气候投融资的国际合作,推动气候投融资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积极参与气候投融资国际标准的制订和修订,推动中国标准在境外投资建设中的应用。而气候问题的全球性和专业性也要求不断加强能力建设,发挥专业平台的支撑作用。在目标层面,《指导意见》明确了在近期要不断壮大气候投融资专业研究机构,在中期要引领构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气候投融资合作平台。
《指导意见》指明了未来五年我国气候投融资的发展方向,即到2025年,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投资、金融、产业、能源和环境等各领域政策协同高效推进,气候投融资政策和标准体系逐步完善,基本形成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综合示范、项目开发、机构响应、广泛参与的系统布局,引领构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气候投融资合作平台,投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资金规模明显增加。中节能咨询有限公司既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专业智库,也是气候投融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单位,从企业视角下,落实《指导意见》,探索气候投融资新机遇的建议如下:
一是明确企业在气候投融资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指导意见》明确了企业在气候投融资的模式、机制、工具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企业既是投资的受体也是融资的主体,更是推动达峰和自主贡献目标实现的关键,因此企业理应是气候投融资的创新主体。企业发挥气候投融资的创新主体作用,可以从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目标、将气候治理融入企业发展观、将应对气候变化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企业社会责任、推动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创新等方面着手,从而带动全产业链、产业群的碳减排、绿色转型和绿色创新,积极推广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和气候问题的解决方案。其中,中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力军,在推进气候投融资中更应体现央企担当,引领气候投融资的创新和示范。
二是提升气候友好型表现,拓宽融资渠道。《指导意见》将支持气候友好型表现好的企业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包括支持符合条件的气候友好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和再融资,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动小微企业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企业应当充分利用良好的政策氛围,努力提升自身的气候友好性的表现,拓宽融资渠道。具体来看,企业应积极探索气候投融资相应的模式,如企业参与碳市场相关机制的模式、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模式以及通过气候公司债、气候信贷等为企业低碳发展获取资金的模式创新。此外,企业还应积极参与国家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和地方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的建设,积极推荐高质量的低碳项目,进一步借助专业的气候投融资对接平台的力量,拓宽融资渠道。
三是推进气候投融资信息披露,构建第三方市场。《指导意见》明确了构建气候投融资的标准体系,企业应以《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体系为指南,积极推进气候投融资信息的透明度,按照相关的信息披露标准,推动建立企业公开承诺、信息依法公示、社会广泛监督的气候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在推进企业气候投融资信息披露方面,还应重视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包括各类智库、认证机构等,构建完善的第三方市场。一方面第三方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培训、指导服务;另一方面,专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第三方认证也可以增强企业在气候投融资方面的信用。
四是参与气候投融资国际合作,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是“一带一路”和“南南合作”低碳化建设的关键力量,企业参与气候投融资的国际合作不仅可以为企业自身发展带来机遇,助力气候减缓和适应项目在境外落地,引入国际相关的资金、技术,促进企业气候业务的开拓;也有助于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气候风险。企业应当积极探索气候投融资国际合作的机遇,将气候风险的评估、管理作为其自身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积极参与气候投融资国际合作,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体现中国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担当。
作者廖原系中节能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气候投融资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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