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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朱苏荣:建议制定《绿色金融法》推动绿色金融发展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时间:2021-03-03 19: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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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朱苏荣:建议制定《绿色金融法》推动绿色金融发展:3月3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朱苏荣带来了一份《关于制定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建议》。 朱苏荣认为,从国内外经验来看,完备的绿色金融制度

3月3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朱苏荣带来了一份《关于制定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建议》。

朱苏荣认为,从国内外经验来看,完备的绿色金融制度体系,对于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实现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目前,我国绿色金融的政策体系仍不完善,缺少针对绿色金融的顶层设计,相关标准尚未统一,部分领域存在政策空白,在绿色金融原则的推广和绿色金融政策的实施方面仍存在提升空间。

朱苏荣建议,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框架,完善绿色金融配套政策,统一绿色金融标准,强化绿色金融的激励约束机制。

绿色金融尚未形成统一完善的政策体系

朱苏荣认为,我国绿色金融体系不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绿色金融相关制度法律位阶较低。目前,我国颁布的关于绿色金融的制度多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缺乏普适性和强制力,将于2021年3月1日实施的我国首部绿色金融领域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仅为地方性法规,其他有关环保和绿色发展的法律法规中,绿色金融仅作为其中的一项内容或政策,缺乏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对绿色金融发展进行统筹规划、规范和指导,不利于绿色金融政策的普遍推行。此外,现行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法律中,对于绿色发展理念和绿色金融的体现也不充分。

二是绿色金融制度尚不完备,协调性不足。由于我国绿色金融制度多为各部门单独制定,仅针对绿色金融的某一方面进行规范和指导,彼此之间的关联性和协调性不强,容易形成政策重叠和空白,尚未形成统一完善的政策体系,很难为绿色金融提供系统的法律支持。例如,目前人民银行主持修订的《绿色债券项目支持目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已经剔除了“清洁煤炭技术”等化石能源相关的高碳项目,但其它绿色金融的界定标准(包括绿色信贷标准、绿色产业目录等)未相应的调整,存在“模糊地带”,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指导和规范缺乏明晰的政策依据。

三是部分绿色金融创新领域缺乏政策指导。我国绿色金融政策主要集中于信贷、债券等领域,针对期货、保险等金融产品和碳排放等市场的政策存在不足和空白。以碳排放市场为例,2021年2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才正式实施。2013-2019年,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交易量仅占同期我国碳排放量的0.54%。虽然试点地区和金融机构针对碳排放权陆续开发了碳债券、碳远期、碳期权、碳基金、境内外碳资产回购、碳资产质押融资、借碳交易、碳资产托管、绿色结构性存款等产品,但由于缺乏相应政策等顶层设计,相关产品和服务仍处于零星试点和探索状态,规模有限,缺乏系统完善的碳金融市场。

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框架、配套政策等

针对以上问题,朱苏荣提出了四方面的建议:

一是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框架。制定《绿色金融法》,明确绿色金融范畴、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要求、保障措施等,加快绿色金融顶层设计。同时,在制定和修改其他金融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时,也体现绿色金融原则。

二是完善绿色金融配套政策。对现有绿色金融各项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进行整理,并按《绿色金融法》的立法思路和原则进行整合、修改和完善,作为《绿色金融法》在相关领域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对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规范,并对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进行前瞻性指导。

三是统一绿色金融标准。在《绿色金融法》总体框架和原则要求下,修订绿色信贷、绿色产业标准,建立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的界定标准,实现绿色金融标准的统一和有效衔接。

四是强化绿色金融的激励约束机制。在《绿色金融法》和相关配套政策中,明确建立绿色金融激励约束机制。对于违反绿色低碳原则的行为和市场主体,要明确罚则,通过限制市场准入、市场融资等约束手段和惩戒措施,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建立金融机构可持续投资原则,明确金融机构持有绿色资产的阶段目标和实现路径,降低绿色资产风险权重,提高棕色/高碳资产风险权重,引导金融机构提高绿色低碳业务和资产规模和比重,带动绿色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通过财政补贴、贴息、税费减免等形式,加大对绿色产业、项目、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绿色投资的财政支持力度,提高市场主体参与绿色金融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