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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经验对我国政府绿色采购的启示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时间:2021-12-03 14: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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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经验对我国政府绿色采购的启示:【他山之石】 日本经验对我国政府绿色采购的启示 实施节能减排和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截至2020年底,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作出了碳中和承诺。我国在“十四五”征程开启之际,提出了碳中和、碳

【他山之石】

日本经验对我国政府绿色采购的启示

实施节能减排和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截至2020年底,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作出了碳中和承诺。我国在“十四五”征程开启之际,提出了碳中和、碳达峰的目标。在实现“双碳”目标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建立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政府绿色采购产品标准,有利于促进我国绿色低碳企业的科技创新,壮大绿色低碳产业,提高经济增长质效。

日本颁布《绿色采购法》至今已有21年,以该法为核心的绿色采购体系使日本的绿色采购在国际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本文将从绿色采购制度、基本方针、采购主体、绿色网络联盟、绿色产品标准与清单等多维度介绍日本绿色采购管理体系,并就我国政府绿色采购相关内容提出相应完善建议,以期借他山之石琢己身之玉。

日本的绿色采购制度起源于1994年的滋贺县。滋贺县制定的绿色采购方针,为日本掀起了有组织的绿色采购活动篇章。1995年,日本政府制定了《政府操作的绿色行动计划》,该计划要求所有政府机构都制定本单位的绿色采购计划,倡议消费模式向绿色转变。2000年,日本颁布了《绿色采购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绿色采购制度,并以该法为核心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绿色政府采购体系。据日本官方给出的调查结果显示,该法实施1年后,75%的供应商就推出了新的绿色产品。此外,日本还出台了《促进再循环产品采购法》《绿色采购调查共同化协议》等,以专项立法推动国内绿色采购。

《绿色采购法》主要从需求方面创造了有利于循环、低碳的采购氛围。一方面,通过采购需求引导鼓励企业积极开发、生产对环境污染少的产品。《绿色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日本的绿色采购主体分为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社会团体(独立行政法人)、企业及个人3个层次,每个主体履行不同的义务。中央政府层面,要求政府机构有义务按照绿色采购标准进行采购,同时公布采购结果。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等按照预算、业务等实际情况努力制定绿色采购方针,有义务并应努力按照绿色采购标准采购。鼓励企业及个人尽量采购绿色产品。另一方面,通过采购需求倒逼企业进行产业和技术升级。《绿色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社会团体需要立足基本方针,结合预算及具体采购事项,制定促进采购绿色产品的具体方针。日本政府每年2月都要颁布最新的绿色采购的基本方针,并将上一年的绿色采购的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呈报给日本的环境省长。基本方针由环境省主导,环境省下设的审查委员会和相关领域专家制定,同时还会征求其他省(厅)意见。基本方针会对不同产品多个参数指标提供绿色采购标准,方便采购机构依据标准参数采购。每一采购品目都有详细的绿色判断标准、注意事项以及备注信息。多数品目有一个采购基准,少数品目存在两种采购基准,即基准值1,绿色采购标准较高,基准值2,绿色采购标准较低,为绿色采购最低要求。政府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2020年,日本的绿色采购基本方针包括27个种类和275个品目的产品,例如,文具、打印机和复印机等办公类用品;手机、电视、空调和冰箱等生活用品;各种类型的灯具;制服和工作服等纺织品;太阳能发电设备;汽车、轮胎等交通工具。

日本《绿色采购法》的实施,主要通过绿色采购网络联盟(Green Procurement Net,GPN)来实现。1996年,日本政府和企业联合成立了GPN这一非营利组织。该组织实行会员制,成立初期由73个团体组成,会员既有各级地方政府,又有社会团体和企业。GPN会员的主要活动包括:普及绿色采购活动,譬如,召开研讨会、展会,组织“绿色采购大奖”活动,汇总绿色采购优秀案例。同时,提供信息,政府在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下,第一,负责制定绿色产品采购纲要,建立每一类别产品的环境绩效评价数据库;第二,负责公布绿色采购的产品标准和环境数据;第三,发布政府绿色采购的动向。GPN的活动基于如下原则展开:消减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有影响物质的使用;减少对资源和能源的消耗;增加对可再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废弃物的重复利用;废弃物的适当处置。目前,基本上日本的大型企业都加入了GPN,如松下、丰田、富士等。企业内部之间的友好交流和经验借鉴,也能够激发彼此对环保产品的创新能力。GPN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之间搭建信息沟通的桥梁,促进环保科技的创新,提升全日本人民的环保意识。

我国可以在学习和借鉴日本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绿色采购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对于政府绿色采购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但是在一些法律中可以见到绿色原则的身影。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条的绿色原则对于民事活动具有指导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9条明确了政府采购活动的绿色原则。除此之外,《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均以原则的形式确立了绿色环境保护制度。虽然没有专门法的规定,但是财政部的相关文件初步确立了我国的绿色采购制度框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关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等文件的陆续落地,标志着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体系的逐步搭建。此外,2020年相继出台的两个通知,从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角度落实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且开始在试点城市推行绿色建筑和建材的采购标准,完善了我国政府绿色采购体系。尽管如此,我国政府绿色采购仍有待完善之处。

首先,建议相关部门出台政府绿色采购专门的法律,规范我国政府绿色采购的含义、范围,拓展采购主体,明确相关方的采购权责。

其次,建议构建政府绿色采购产品标准体系。产品的绿色采购标准和要求不限于终端产品的绿色标准,而是要覆盖供应链在内的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绿色标准,例如,产品原材料的选择与来源标准、产品设计与开发的标准、回收与再利用标准等。

再其次,建议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惠及的企业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限于节能和环保类产品。期望相关部门能对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等相关产业也提供政策扶持。

最后,建议行业协会、企业与政府通力合作为《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品目制定绿色采购判断标准、注意事项以及备注信息。

(作者系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20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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