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碳市场新闻资讯

玩转碳市场的背后逻辑

来源:低碳领导力
时间:2021-02-05 15:00:14
热度:1

玩转碳市场的背后逻辑:碳税是以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或碳排放量为基准征收的一种税目,基于“庇古理论”的污染者付费原则,通过税收的方式使碳排放的外部成本内部化。 碳交易源自科斯理论,强调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外部性问题,重视排放行为的产权化。首先由管理当

碳税是以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或碳排放量为基准征收的一种税目,基于“庇古理论”的污染者付费原则,通过税收的方式使碳排放的外部成本内部化。
 
碳交易源自科斯理论,强调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外部性问题,重视排放行为的产权化。首先由管理当局设定排放的总量控制目标,再将排放权以配额的方式发放给企业,借助不同企业减碳成本的差异形成市场交易,使得成本效率最高,实现整体减排成本最小化。
  

 
碳交易原理非常直观,下图所示的两个企业面临统一的排放标准,左侧卖方在规定时限内达到履约要求(左侧橘色块),并且超额完成减排任务,其所多做出的减排贡献(左侧绿色块)可以拿出来出售,右侧买方虽然也在规定时限内采取了减排措施(右侧绿色块),完成部分履约,但未能达到排放要求,还需要在市场上购买一部分配额完成履约(右侧橘色块),于是买方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购得卖方出售的等量配额,实现履约。由于不同企业所处地区、行业或应用技术、管理方式的差异,导致企业间实现减排的成本不同,碳交易可以有效打破行业壁垒,使得不同减排成本的企业之间优先选择更低成本的减排方式,在实现整体减排目标的同时使减排成本最小化。
  

 
碳交易体系通常有以下三种分类方式:是否具有强制性、覆盖的地域范围、覆盖的行业范围。
 
除此之外,还可以按照交易标的物分为:“基于配额的总量控制与交易型”和“基于项目的基线减排与信用交易型”。前者的标的物是基于总量限制而事前分配的“配额”,后者标的物是基线减排“项目”下所产生的信用。两者均可以进入强制及自愿碳交易市场。
  

 
一个完整的碳交易体系应包含法律基础、基本框架、相关机构和调控政策等四个层级,13个基本要素。
  
要素1:法律基础
 
碳市场的建设应首先明确法律地位,确定交易标的物的法律属性、市场主体的责权范围等内容。
 
要素2:总量限制
 
只有规定了体系的排放总量,才能保证配额的稀缺性,使交易具有理论基础和现实激励。总量一般基于当局的承诺或设定的环境目标来制定。通常总量设定的越严格,配额的稀缺性就越高,价格也就越高,导致的减排成本越高,当成本超过经济的可承受程度,减排就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了;反之,如果总量设置的过于宽松,配额就没有稀缺性,配额价格就无法形成对管制对象减排的动力和压力,就不能确保减排目标实现。
 
要素3:体系覆盖范围
 
覆盖范围是指将哪些排放源纳入到交易体系中,以及交易所涉及的温室气体种类。大部分交易体系的覆盖范围主要包括数据统计基础较好的、减排潜力较大的排放源,如能源、钢铁、水泥、玻璃、陶瓷、纸浆造纸等行业。针对温室气体种类,可以只覆盖CO2一种温室气体,也可以覆盖CO2、CH4、N2O、HFCs、PFCs、SF6等多种温室气体。
 
要素4:配额分配
 
配额分配决定了指标和成本如何在管制对象、消费者及其他主体之间分配。配额分配不会直接影响到总体环境目标,但却会极大的影响交易体系效率,不适当的分配制度,有可能使整个排放交易体系丧失成本效率,从而最终影响到体系的存续。
   
要素5:覆盖对象的排放量MRV
 
要核查参加交易的排放源是否完成了义务,达到遵约要求,需要在遵约期结束时,对比其拥有的排放配额是否足以抵消其实际排放数量。这就要求必须对相关排放源的排放量进行有效的监测、报告和核查(Monitoring, 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 MRV)。MRV通常涉及独立、权威、可靠的第三方监测及核证机构。
  
要素6:遵约机制
 
遵约机制指的是评估覆盖实体是否完成了其遵约义务,以及其未完成遵约义务时将面临的处罚规则,通常分两类补偿和罚款。
  
要素7:遵约期和交易期
 
遵约期是指从配额初始分配到设施向管理部门上缴配额的时间,通常为一年或几年。目前运行时间最长的体系EU ETS已经运行了两期,面对前两期体系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配额分配过剩、发电厂“意外暴利”等批评,第三期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要素8:交易平台
 
碳交易平台通常包括三个:登记注册系统、交易系统和结算/清算系统。登记注册系统记录管制对象的配额申报和配额账户的变化,交易系统促成配额和减排信用在不同账户之间买卖、流转,结算/清算系统则是处理交易标的的交割与相应资金的转移。
 
要素9:市场监管
 
维持碳市场的稳定运行,保证促进低成本减排的功能,需要在市场的各个环节进行合理监管,主要包括:需要监管的内容和对象、监管机构的设立和权限规定、监管规则的制定和执行。
 
要素10:金融机构的参与
 
金融机构的参与可以增加碳市场的流动性,促进碳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发现成本最低的减排途径。金融机构主要通过碳基金理财产品、绿色信贷、信托类碳金融产品、碳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参与碳交易,活跃市场。
 
要素11:价格调控机制
 
在碳交易体系中引入价格调控机制,规定碳配额交易价格的上下限,可以在价格达到上下限时,通过政府指定机构等多种方式进入市场,影响价格,从而有效地减小碳排放交易给政府、市场参与者,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风险。价格调控的方式包括:政府公开市场操作、规定配额拍卖的保留价格和最高价格、调整抵消信用额在遵约配额中的比例等。
 
要素12:交易税费制度
 
由于对交易性质的界定不清等原因,EUETS曾出现过增值税欺诈的问题。因此,应在碳交易的基础性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碳排放配额的性质,明确其会计处理原则和税收原则,以保证市场交易正常进行。
 
要素13:柔性机制
 
柔性机制是指在不影响碳交易体系目标实现的前提下,为增强管制对象履约能力,降低排放交易体系对管制对象的履约成本以及对排放交易体系覆盖的区域和行业的竞争力、安全性和区域经济的潜在影响,而设计的灵活履约机制。

 
 

 

 
碳市场的供给方包括自愿减排项目(风电、水电、光伏发电等)的开发商、减排成本较低的排放实体(低排放企业);需求方包括减排成本较高的排放实体(高排放企业)、自愿买家(出于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碳交易的企业、政府、非政府组织、个人)。
 
值得注意的是,碳交易本质上是一种金融活动,因而碳市场的玩家还包括金融机构(经纪商、交易所和交易平台、银行、保险公司、对冲基金等)、咨询机构、技术开发转让商(能效管理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