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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税征收应是环境税立法的重头戏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时间:2021-02-19 20: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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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税征收应是环境税立法的重头戏:  国务院近日公布今年立法计划,环境税等3个税收立法项目进入研究制定阶段。在“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碳税应是环境税立法的重头戏。   贾康说:“环境税

  国务院近日公布今年立法计划,环境税等3个税收立法项目进入研究制定阶段。在“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碳税应是环境税立法的重头戏。

  贾康说:“环境税是一个税制体系,包括碳税这样独立的税种,也包括原来税制体系中已经有的一些税的所谓‘绿化’,这些都属于环境税制的建设和改革。我们认为,碳税应是重头戏。”

  贾康认为,开征碳税从根本上说,是我国自身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以“后发优势”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贯彻科学发展观,碳税是重要的经济手段之一。他强调,我国的税制绿化和新一轮环境税制改革,需要碳税这一引擎。但“碳税的利弊权衡和其推出时机的选择,都需要有明智的全局观念和动态把握。”

  至于碳税的具体形式,贾康认为这主要是技术性问题,可以有多种选择,但应力求通过合理设计,减少其出台阻力,降低操作成本。

  他表示,除了保持宏观税负稳定外,在碳税的设计方面还应重点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设计优惠税率。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能源密集型行业给予一定程度的减税。同时,对积极进行二氧化碳减排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这是各国通用的作法,为了保持国际竞争力,发达国家的碳税往往实行差别税率,对工业、农业等受碳税影响较大的部门适用低税率,而对家庭和服务业则征收较高的正常税率(可配之以低收入家庭补贴)。

  二是以低税率启动,之后逐步提高税率水平。在碳税开征之初应设定较低的税率,之后再酌情逐步提高税率,同时采取税收改革预报制度。这样既减少了最初开征时的阻力,考虑了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又能有效地引导纳税人改变其行为。采用预报制度逐步提高税率水平,可以给企业一个缓冲期和调整期,也能够引导企业积极改进工艺、作出致力于提高能效水平的长期环保行为。

  三是控制碳税的征管成本。贾康认为,降低碳税征管成本要做到:使征税点尽可能地接近燃料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以方便税收征集和控制;按二氧化碳估算排放量简明、划一征收,降低税务机关的行政成本;设计较低的一般税率水平,差别税率尽可能具有行业性,而不是对单个公司的优惠。

  四是考虑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碳税开征后,应针对低收入家庭的税负增加情况,在已有的“低保”体系运行中,对他们适当调高财政补贴标准,以促进社会稳定。

  对于有些人认为碳税开征会影响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并对GDP产生负面影响的担忧,贾康介绍说,从欧盟国家的实践结果看,实施环境税制改革、开征碳税是可以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并行的。他表示,从他们所做的模拟分析看,短期内由于征收碳税导致生产成本提高,部分企业将会采取减少生产的措施,静态地看失业压力会有所增加。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碳税对经济总量的这种不利影响将逐步减弱,最终会形成正向拉动。从中长期考量,碳税的开征肯定会对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和发展方式转变,起到促进作用。

  还有一种担忧是企业会将碳税负担向百姓转嫁,贾康认为,这种说法貌似考虑百姓利益,其实落入了“似是而非”的认识误区。凡是流转税(间接税)都存在着或多或少转嫁的可能性,但企业间的竞争可以减少转嫁,一定程度转嫁之后升高的产品价位,亦会促使消费者节约使用资源、能源;政府调控的要领,其实不是防止企业将负担向百姓转嫁,而是维护企业公平竞争的规则和环境,并酌情提高对低保人群的补助标准。

  贾康此前多次提到我国制定环境税法及开征环境税的必要性。他认为,我国目前已具备了制定环境税法和开征环境税的基本条件,因此应抓紧时机开展这项工作。首先要做的是具体研讨改革方案。他说:“我们现在提的都是比较粗的框架、要领,真正要做这件事情还是要细化,根据各种基础信息测算。”在此基础上,他认为,可以考虑环境税是否有可能同时铺开;如果不能同时铺开,可以选择一些地区先行推广。“如果有一定把握,不用试点一起铺开当然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