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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来源:易碳家期刊
时间:2021-02-07 07: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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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维护碳排放权交易秩序,保障碳排放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维护碳排放权交易秩序,保障碳排放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以下简称广碳所)从事的碳排放权交易,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碳排放权是指在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下,经广东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易主管部门)确认的可用于交易的碳排放权配额及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碳排放权交易品种。
第四条 广碳所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场所。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第五条 广碳所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相关设施等交易相关服务。
第六条 交易场所及相关设施包含交易大厅、机房、信息发布系统、交易系统、结算交收系统等与交易相关的支撑体系。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及交易账户

第七条 交易参与人是指认可并遵守本规则及广碳所公布的相关交易、管理制度,在广碳所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各方参与人。主要包括:

(一)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业主(单位);

(二)符合交易主管部门规定的投资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广碳所实行会员管理制度。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业主(单位)直接成为广碳所自营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参与交易活动,应当成为广碳所会员或由综合会员、经纪(代理)会员代理方可参与交易。具体会员管理制度按广碳所制定的办法及细则执行。

第九条 交易参与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广碳所举办的相关培训和交易责任人能力培训;

(二)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三)使用广碳所为交易参与人提供的有关设备、设施;

(四)获得广碳所提供的市场行情信息和有关服务;

(五)对广碳所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六)按规定程序申请取得或注销会员资格;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交易参与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广碳所公布的其他管理制度;

(二)自觉接受广碳所的业务管理,广碳所在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内对交易参与人行使管理职权的,交易参与人应予以配合;

(三)妥善保护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对其交易账号发出的交易指令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因使用交易账号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四)主动、及时地了解广碳所发布的信息、公告和各项制度,并承担未尽合理关注给自身造成的损失;

(五)严格履行合同,公平买卖,并对其所订立的合同承担风险和法律责任;

(六)爱护广碳所设施,维护广碳所声誉,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七)发生与交易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广碳所;

(八)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广碳所其他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交易参与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 交易品种、规格与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交易品种是指经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广碳所交易的标的物。主要包括:

(一)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GDEA);

(二)经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十二条 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单位:

(一)交易单位: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二)报价单位:元/吨,整数后保留两位小数点;

(三)最小交易量:1吨;

(四)最小价格波动单位:0.01元/吨;

(五)广碳所可对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单位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并及时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碳排放权现权现货交易方式包括挂牌竞价、挂牌点选、单向竞价、协议转让或经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广碳所按照具体交易阶段选择符合交易主管部门规定的交易方式。其他碳排放权交易方式由广碳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挂牌竞价是指交易参与人通过广碳所交易系统进行买卖申报,交易系统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对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单向配对的交易方式。

第十五条 挂牌点选交易是指交易参与人提交卖出或买入挂单申报,意向受让方或出让方通过查看实时挂单标的列表,点选意向挂单,提交买入或卖出申报,完成交易的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 单向竞价交易是指出让方在开盘价±10%的价格区间内向系统提交卖出挂单申报,确定需要转让标的数量、底价和保留价,经审核后由意向受让方在自由竞价和限时竞价时间内,通过网络进行自主竞价的交易方式。

第十七条 协议转让交易是指交易参与人可以选择当单宗挂单达到10万吨CO2e或以上时,在当日开盘价±10%的价格区间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挂单并询价达成一致,经广碳所交易系统审核完成交易的交易方式。交易系统确认后,申报不得撤销或变更,交易参与人应承认并履行相应的交收义务。

第四节 交易时间

第十八条 广碳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广碳所公告的休市时间休市。

第十九条 交易日的9:30至11:30,13:30至15:30为交易时间。

第二十条 广碳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易时间。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碳排放权交易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二十一条 在广碳所交易的碳排放权,须在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注册登记系统上注册登记或取得交易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注册登记系统上注册登记的碳排放权记录是交易参与人持有相关权益的合法凭证。

交易参与人买入的碳排放权,在交收前不得卖出。

第二节 开设账户

第二十三条 广碳所会员买卖碳排放权的,应当按广碳所和指定结算银行相关要求以实名方式在广碳所开立交易账户、在注册登记系统开立碳排放权账户和在广碳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银行资金账户。

第二十四条 符合广碳所相关规定的非广碳所会员买卖碳排放权的,由广碳所综合会员或经纪(代理)会员为其开设账户。

第三节 交易程序

第二十五条 挂牌竞价交易程序

(一)挂牌竞价程序

挂牌竞价交易的交易参与人向系统发起委托申报,申报内容包括:产品代码、委托数量、委托价格、买卖方向等,卖出数量不得大于产品账户中该产品的登记数量。系统提供买入和卖出申报的实时最高价和申报量、最低价和申报量、买入和卖出申报总量。委托完成后对应的产品和资金会被冻结,冻结成功后的委托进入委托队列进行单向配对。

(二)撤单

出让方的卖出申报不可撤销。受让方可在挂牌竞价的交易时间内对发出的买入委托进行撤单,撤单后相应已冻结的产品或资金自动解冻。对于已经全部成交的委托不能撤销。对于已经部分成交的委托则只能撤销未成交的部分。对于当天未被撤销的未成交的买卖委托,在挂牌竞价交易时间结束后自动撤销。

第二十六条 挂牌点选交易程序

(一)挂单申请

出让方向广碳所申请办理挂牌点选交易委托挂单申报,征集意向受让方。挂单申报需提交产品代码、产品数量、产品单价、买卖方向等信息。挂单产品数量不得大于账户中该产品的登记数量,挂单资金数量不得大于资金账户中的可用资金总额。委托完成后对应的产品或资金会被冻结,冻结成功后委托申报进入委托队列。

(二) 交易申报

意向受让方查看实时挂单列表,点选意向挂单提交申报,完成交易。成交价为卖出或买入委托报价,成交数量为卖出或买入申报数量。

(三)撤销挂单

出让方在挂单未成交时可随时撤单,部分成交时可随时撤销未成交部分,并重新挂单。

第二十七条 单向竞价交易程序

(一)委托受理

意向出让方向广碳所提出交易委托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通过广碳所审查的,广碳所将正式受理申报。

(二)单向竞价程序

意向受让方经广碳所审核符合资格后,凭交易账户和密码,在规定时间内,以网络报价方式进行竞价。

竞价的过程由自由竞价阶段和限时竞价阶段组成。自由竞价阶段中,竞价人可以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报价,竞价人的报价高于系统现有最高报价(首次报价可为起始价)方为有效报价。自由竞价阶段结束后竞价系统将根据预先设定的限时周期自动延时,进入限时竞价阶段,限时竞价时间应在广碳所公布的当日交易时段,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的最新有效报价即为成交价。

第二十八条 协议转让交易程序

(一)协议转让挂单

出让方向广碳所申请协议转让挂单,挂单是出让方发出的表明其交易意向的指令。

(二)成交确认

挂单后出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征询意向受让方。在有意向受让方的情况下,出让方录入意向受让方信息、意向成交价格,经双方确认后,向交易系统发出成交指令,双方达成协议。

(三)审核完成交易

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后,广碳所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成交。经交易系统确认后的成交信息不得变更或撤销,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

第二十九条 交易完成后,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化合约是交易凭证,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第四节  资金监管和交易结算

第三十条 碳排放权交易结算实行第三方银行存管和全额结算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以广碳所名义存放在指定结算银行的交易参与人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擅自将交易参与人的交易结算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交易参与人交易日买入的碳排放权当日结算并进行权属变更,下一个交易日可划入碳排放权账户;交易日卖出的碳排放权所获资金当日结算转入交易账户,下一个交易日可转入银行资金账户。具体结算制度按广碳所制定的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广碳所当日所有交易的结算交收时间为当日的15:30至17:00。广碳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结算交收时间。

第五节  权属变更

第三十三条 碳排放权的权属变更是指按照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关管理规定,通过广碳所交易系统在广东省注册登记系统上办理碳排放权所有权变更手续的行为。

第四章 其它交易事项

第一节 价格管理

第三十四条 碳排放权交易实行价格引导制度。广碳所当日开盘价为挂牌点选交易方式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首个交易日开盘价参考首次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有偿发放的成交价确定),收盘价为挂牌点选最后10笔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成交不足10笔的,以当日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为收盘价。当日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收盘价。

第二节 交易的暂停、恢复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广碳所按规定可以对碳排放权交易实施暂停、恢复、终止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广碳所暂停交易:

(一)因交易系统技术故障、非法侵入和意外事件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出现涉嫌违法违规交易、交易量超过一定范围或高频交易等异常情形;

(三)出现影响交易正常进行或广碳所认定的需要暂停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暂停交易情形消除后,广碳所可以决定恢复某种交易或整个交易系统的交易。暂停交易及恢复交易的时间和方式由广碳所决定。

第三十八条 暂停交易期间,交易系统不接受任何申报;待暂停交易恢复后,暂停前的指令进入正常的交易程序。

第三十九条 碳排放权交易因交易期届满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不再具备交易条件的,广碳所及时终止其交易。

第四十条 交易参与人因交易暂停、恢复、终止而造成的损失,广碳所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四十一条 广碳所每个交易日根据需要发布碳排放权交易即时行情。

第四十二条 广碳所定期编制相关统计报表、分析报告并通过广碳所网站或其他媒体予以及时公布。

第四十三条 广碳所公开的各种信息供交易参与人、政府有关部门使用。未经广碳所许可,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引用及传播。

具体信息管理制度按广碳所制定的细则执行。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四条 广碳所实行风险控制制度。为防范系统性风险,广碳所设立包括风险管理、交易运营、法律等在内的风险控制部门,建立职责明确、权责统一、制衡高效的一系列制度、组织、流程等风险控制管理体系。

第四十五条 广碳所实行风险控制的警示制度、交易行为的检查制度、交易情况的报告制度、交易能力建设的培训制度以及交易信用记录制度。

第四十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实行配额持有量限制制度。

配额持有量限制制度是广碳所按照交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与注册登记系统的相关要求对会员或会员客户配额的当日交易量与累计持有量进行限制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十七条 广碳所对挂牌竞价交易和挂牌点选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开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如交易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广碳所对单向竞价交易不设涨幅限制。

具体风险控制制度按广碳所制定的细则执行。

第七章 交易监督

第四十九条 广碳所依法接受交易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广碳所依据本规则对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过程及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具体交易监督制度按广碳所制定的细则执行。

第八章 交易纠纷处理

第五十条 交易参与人之间发生交易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广碳所申请调解。相关交易参与人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广碳所查阅。

第五十一条 交易参与人的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交易参与人应当及时向广碳所报告。如有必要,广碳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第五十二条 由当事人书面向广碳所申请调解的,广碳所的调解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在调解意见书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交易参与人的纠纷涉及到广碳所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交易费用

第五十四条 交易参与人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广碳所信息的,应当向广碳所交纳相应的交易经手费、信息使用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的收费明细和收费标准按照广碳所制定的碳排放权交易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十六条 涉及广碳所与综合会员和经纪(代理)会员的佣金分成办法,由广碳所和会员另行规定。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在交易活动中,为维护各方权益,形成竞争机制,反对和抵制任何欺诈、串通压价、商业贿赂等行为,确保交易活动的公正、公开、公平,参与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有欺诈、串通压价、商业贿赂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广碳所及其工作人员在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的,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九条 交易参与人应按照广碳所的管理制度、交易规则的规定参与交易活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义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广碳所负责解释,广碳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和办法。广碳所根据情况及时修订本规则并予以公布。

第六十一条 交易参与人违反本规则的,广碳所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对相关交易参与人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所述时间,以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