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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价格管理

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时间:2021-02-05 16: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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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价格管理:从各国实践来看,在碳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放权交易的市场机制下,碳排放权成为可交易、有价格的商品。这有利于微观经济主体加强成本—效益分析,使其减排义务和国家减排目标有机相结合,更好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这一

从各国实践来看,在碳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放权交易的市场机制下,碳排放权成为可交易、有价格的商品。这有利于微观经济主体加强成本—效益分析,使其减排义务和国家减排目标有机相结合,更好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这一具有明显外部性的现象,抑制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在市场最初建立、排放权分配和交易价格管理等方面,需要合理的机制保障。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有待完善,国际经验和教训显得尤为珍贵。

一是国家对碳排放应设定绝对或相对控制目标。这将增加碳排放权的稀缺性和排放权交易的必要性,加大微观主体减排的压力和动力。自愿减排交易固然值得鼓励,但长远来看无法替代有较强约束力的减排机制和相关排放权交易。当前我国在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谈判中,坚持“共同而有区别”的原则、不接受绝对减排总量约束是完全必要的。但为了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宜未雨绸缪,强化对各地区、各产业的减排约束。同时,我国已庄严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的碳排放比2005年减少。根据我国未来的GDP增长预测和当前的碳排放强度,可大体推算为实现上述目标,每年需减排二氧化碳的量。这就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和较强的激励。

二是保证市场基本的制度安排尽快到位。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创始人桑德尔曾提出建立碳市场的若干重要原则,其中涉及市场基本制度安排的包括:明确定义可交易的排放权单位,建立市场监督机构及排放权登记、清算机构,制订规范的交易文件,采用适当的会计原则、税收原则,加强各种交易平台的协调和共享等。目前我国已有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能源交易所和天津碳排放权交易所等七个试点城市从事碳交易,但交易主要集中在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和自愿减排项目。

三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碳排放权。首先,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初始覆盖面,国际已有的成功实践多是从碳排放量最高、较容易认证的电力、冶炼等少数几个行业做起,再逐步扩大到其它行业。在我国,能源消耗以煤炭为主,燃煤发电又是电力的主要来源,因此初期可考虑在火电主要产区开展排放权交易试点,根据降低碳排放强度的目标,测算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减排量,据此将排放权分给有关地区和火电厂。其次,关于免费还是通过拍卖发放碳排放权,在市场建立初期,为减轻微观主体的成本压力,提高碳排放权交易的吸引力,各国通常免费发放绝大多数甚至全部排放权。随着技术进步、市场逐步完善和减排任务加重,应逐渐增加排放权拍卖的比重,加大企业减排力度,政府可将拍卖收入定向用于节能减排相关领域。这对我国也是基本适用的。随着时机的成熟,应尽快转向排放权拍卖,使其价格更好地反映市场供求,合理引导企业减排。

再次,条件成熟时,应探索通过排放权储存和预支条款,使微观主体能够自主调整排放权的跨期分配,形成成本最低的减排路径。

四是防止排放权交易价格大起大落。在市场建立初期,特别是在不允许跨期储存和预支情况下,设定排放权交易价格上下限,有利于市场的平稳运行。保留部分排放权政府储备,也有利于增加灵活性,在市场需求过高时平抑价格,防止企业在短期内减排成本急剧上升。但排放权储备应控制在一定限度内,给市场以稳定的预期。

在我国,发改委等部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但应有大体统一的规则,防止市场价格过大波动而影响市场运行。各地企业往往担心减排成本高而要求更多排放权,地方政府若过于随意、过多地动用排放权储备,势必导致排放权价格剧烈波动。如果过早地开发衍生产品,现货价格波动导致衍生品价格更大波动,将严重影响市场运行和减排成效。因此,排放权储备的规模设定应以较准确的统计和测算为基础,其发放应遵循严格、透明的程序。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价格管理在禁止储存、预支的情况下,为防止排放权交易价格剧烈波动影响市场正常运行,管理机构往往需要设定价格上下限。设定价格下限是必要的,可给企业减排以一定激励。这个价格称为拍卖保留价格。各国碳交易市场都会逐步增加排放权拍卖的比重,如果市场价格低于管理者给出的拍卖保留价格,企业不会从管理者手中购买排放权,碳排放权的供给就会减少,使市场实际交易价格围绕保留价上下小幅波动。就价格上限而言,其设定应参考减排的边际收益,确保排放权价格成为边际减排成本与边际收益大体相当的指示器。但由于减排的边际收益难以准确衡量,管理机构设定的价格上限只是一个大概价格。欧盟ETS规定,企业在第一阶段若排放超标,将受到每吨二氧化碳 40欧元的惩罚,可理解为购买额外排放权的价格为每吨40欧元。该价格超过了第一阶段市价,并未起到价格约束作用。

除价格控制外,还可以通过政府排放权储备来调节。Murray等设计了加入排放权储备的价格上、下限机制:如果政府免费发放排放权,价格下限就是排放权最低转让价;如果政府通过拍卖发放排放权,就设定拍卖底价。在设定最高价格时,管理机构掌握的排放权储备可形象地称为“安全阀”。当企业需要更多的排放权,可向政府支付一定价格购买。排放权储备须有数量限制,否则过量发放会降低企业减排动力。

如图1所示,D1,D2,D3表示不同水平的排放权需求:当需求为D1时,需求的增减只要在b段内,由于排放权供给总量不变,将影响市场价格。如果需求下降到D2,在供给曲线a段,价格下限将起作用。如果需求上升到D3,管理机构投放规模为r的排放权储备,可平抑价格,原价格上限不会被突破。但排放权储备毕竟有限,若需求继续上升,市场供求将导致排放权交易价提高。

 

图1:考虑排放权储备的价格管理

 

政府可通过两种方法来发放排放权储备。其一,在每一阶段结束时,政府集中出售这些额外的排放权,企业根据自身状况确定购买量。如储备量能满足需求,售价固定;若储备供不应求,谁报价高谁获得。还可借助期权等衍生工具,如拥有看涨期权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以既定价格买入一定量排放权。期权可通过竞拍或免费获得,但其总量一定,排放权储备不致过多发放。当排放权市价高于期权执行价时,企业会行权,使价格有所下降。如果市价低于行权价,企业无需行权,直接在市场上购买即可。这样,可保证排放权市场价格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