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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林业碳汇交易法律关系

来源:易碳家期刊
时间:2021-02-21 17: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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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林业碳汇交易法律关系:林业碳汇交易是民事法律关系。林业碳汇交易是在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下形成的森林生态效益市场化的方式,是通过市场机制达到的生态效益补偿,它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交换关系,由卖方承担保证交付约定质量和数量的可供计算的碳汇

林业碳汇交易是民事法律关系。林业碳汇交易是在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下形成的森林生态效益市场化的方式,是通过市场机制达到的生态效益补偿,它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交换关系,由卖方承担保证交付约定质量和数量的可供计算的碳汇,买方支付价款,这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的订立自由、当事人地位平等、等价有偿、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林业碳汇交易是民事法律关系。林业碳汇交易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在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交易的质量、履行期限、风险负担、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协商,交易的另一方、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不得将交易强加给对方。虽然林业主管部门在合同中处于特殊的管理者地位,但他们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从主体上看,林业碳汇交易是一种民事合同。林业碳汇交易的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实现各自的利益。尽管林业碳汇交易被认为是目前应对气候变化最经济、最现实的手段,可以实现生态效益补偿。但从当事人的角度讲,由《京都议定书》规定的购买碳信用额度的市场主体(公司、政府、非政府组织、个人)或者非志愿市场主体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自主决定买卖碳汇的,是一种私人行为。

林业碳汇交易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特点。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林业碳汇交易项目要采取符合国家要求的项目实施形式,这是行政指导行为,林业碳汇项目的实施需要合作双方国家政府部门的认可和保证,即对项目所涉及的可交易的碳汇额度和交易价格,需要获得国家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的批准,这是行政许可行为。各省(区、市)作为项目参与方可以与发达国家企业及有关国际组织进行意向性探讨,但无权就项目实施形式、碳汇交易量、交易价格等做出最终决定。这种政府对林业碳汇交易行为的管理也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包括国家林业碳汇项目活动运行规则和程序的确定、项目的审核批准,以及邀请经公约缔约方大会指定的独立经营实体对林业碳汇项目进行合格性认定和减排量核实、证明等,碳汇权交易的主体必须定期登记。碳汇交易的主体是指有资格进行碳汇买卖的企业,必须是定期在环保部门登记备案的企业。这是国家为了保障林业碳汇项目的顺利运转而进行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林业碳汇交易涉及刑事法律关系。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即在林业碳汇交易合同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林业碳汇交易合同诈骗属于刑事法律关系,侵害了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同时,在林业碳汇交易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也可能构成刑事法律责任。

林业碳汇交易涉及经济法律关系。林业碳汇交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家与项目实施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也要受到国家行政部门的调控,形成经济法律关系。林业碳汇交易,至今未发展起来,固然有其技术上的原因,但主要是由于企业并不承担减排义务,因此还不是必须购买林业碳汇。如果政策能考虑购买林业碳汇企业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作用和其具有的社会公益效应而对其税费种类和比例予以优惠、减免等照顾的话,再加上企业考虑到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会有一些购买林业碳汇的动力,以促进林业碳汇志愿市场的发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