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相应政策体系(曾万平,)
完善相应政策体系(曾万平,)?国务院《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指出,要着力解决资源型城市的重点、难点问题。继续安排资源型城市吸纳就业、资源综合利用、多元化产业培育和独立工矿区改造试点财政投资专项,支持资源型城市
国务院《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指出,要着力解决资源型城市的重点、难点问题。继续安排资源型城市吸纳就业、资源综合利用、多元化产业培育和独立工矿区改造试点财政投资专项,支持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接续替代产业在项目审核、土地利用、融资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继续加大对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恢复治理的资金支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合作模式。课题组主要借鉴了曾万平博士的研究成果,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6.2.1 健全促进矿产资源型县域经济发展转型的财政和投资政策体系
(1)中央和省加大对矿产资源型城市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
按照财政部《2012年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纳入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区)补助期限太短,对于转型成功的城市补助比例按照75%, 50%和25%的比例逐年下降,但事实上即使延长到2015年,时间也太短。按照国外经验和产业发展规律,培育接续替代产业往往需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因此需要延长中央财政的支持年限。
此外,需要扩大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范围,对于财力较弱的矿产资源型城市,应该尽快将其纳入第四批资源枯竭型城市名单,逐年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通过财政支持及其外部的监督和考核机制,促进矿产资源型城市加快转型,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为支持矿产资源型城市的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工作,加大对矿产资源型城市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
(2)中央和省级政府加大对矿产资源型城市的专项支持倾斜力度,减少专项配套
当前,我国各级政府的财力主要集中于中央和省级政府层面,中央和省政府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型城市的专项支付转移力度,尽量减少对市级财政的专项配套要求,力争取消对县(区)级政府的项目专项配套资金要求,减轻其财政压力。
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大多数矿产资源型城市发展的薄弱环节,建议中央和省政府加大对矿产资源型城市的市政设施建设、道路交通建设、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的支持力度,加大对矿产资源型城市保障性住房和新型农村社区等项目建设支持力度。加大对矿产资源型城市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以及加大对科技专项投入力度、提高科研资金效率。
(3)利用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扶持政策
按照国发〔2007〕38号文件,国家安排一部分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集中扶持东北矿产资源型城市的项目建设。应该尽快将这一政策扩大到我国其他区域的矿产资源型城市,促进其产业转型,从而带动城市全面转型。
(4)调整和完善可持续发展基金使用办法
目前,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存在许多问题,建议做如下调整。一是将基金分成办法从按“企业隶属关系”分成调整为按照“属地原则”分成。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分成对矿产资源型城市不公平,因为不管是央企还是省属国企,其资源开采所导致的生态和环境污染问题、土地塌陷等问题均由所在县(区)政府解决;另外,建议按属地原则调整省市县收入分成比例,加大对县(区)一级的分成比例。二是建议将省级征收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更多向县(区)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等方面倾斜。
6.2.2 建立健全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
国务院《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指出,要建立健全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强化开发秩序约束机制。研究制定资源开发与城市可持续发展协调评价办法,加强可持续发展预警与调控,通过针对性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不同类型资源型城市实现特色发展,积极探索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要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研究完善矿业权使用费征收和分配政策,健全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研究建立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利益分配共享机制。进一步落实接续替代产业扶持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力量,推动接续替代产业发展。
(1)加快税制改革,增加绿色税种,加快结构性减税
1)加快推进资源税制改革。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完善资源税计征办法,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计征方法,改变部分应税品目的计税依据。一是将煤炭资源型城市纳入试点,有利于提高资源所在地的税收收入,提高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能力。二是提高资源税税额征收标准,加大对资源税的征收力度,充分体现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三是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目前的征税范围太窄,导致资源下游产品的比价不合理,实际上鼓励了对资源的掠夺性开釆和使用。对征税对象不仅涉及不可再生能源,还应涉及部分可再生能源。四是设计更为合理的税率,激励资源开釆企业和资源利用主体节约资源。应综合考虑其稀缺程度、资源的品位高低差异、地理位置差异、我国对该资源的利用效率、对外依存度和其替代品的开采成本等因素,合理计算课税税额,实施有差别的企业征收税率。五是完善资源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技术创新,鼓励替代能源发展。
2)加快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相关的财税体制改革。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快推进能源税、碳税等与资源节能使用和环境保护相关税种的征收;完善消费税制度,将严重污染环境、大量消耗资源的产品纳入征收范围。
3)加快结构性减税,整顿各种税费和基金项目。我国目前由于税收结构不合理,各种基金、费用项目众多,加重了我国居民和企业的税负。要想推进绿色税收的征收,结构性减税和税费整顿必须同步进行,确保企业实际缴纳的总体税费水平大致稳定。
(2)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地方市政债先行先试
仅仅依靠中央财政资金的投入,远不能满足我国矿产资源型城市转型的资金需求。因此,亟需加快推进投融资的市场化改革,充分调动社会各类资金参与到转型中,以缓解矿产资源型城市政府的债务压力。为了满足矿产资源型城市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可以先行先试发行市政债券。市政债是项目导向型,还本付息的保障来源于财政。建议中央允许矿产资源型城市率先实施市政债,实现债务透明化、融资低成本化,防止目前债务过快攀升的危险局面。
(3)尝试建立矿产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政策性金融机构
矿产资源型城市的发展转型需要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因此有必要在某些矿产资源型城市尝试建立资源型经济转型政策性金融机构,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及部分银行类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组建矿产资源型城市转型政策银行,为当地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
(4)给予矿产资源型城市先行先试的政策空间
每个矿产资源型城市都有其独特之处和自身的困难,建议中央和省政府给予其某些政策试点空间,同时加以引导和监督,以便因地制宜地解决特定问题,加快转型。
(5)健全接续替代产业发展扶持机制
争取中央和省政府的财税相关优惠政策,加大对接续替代产业的扶持力度。矿产资源型城市首先应当充分发挥财税作用,促进适宜本地的产业承接。加大一般转移支付力度,减少专项转移支付,改善产业承接的环境。对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给予设备购置上的关税免征等税收优惠。对于矿产资源型城市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银行贷款给予财政贴息,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矿产资源型城市发展。加快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发展服务业。其次是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针对具备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设置专项发展资金,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着力支持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应用示范工程。落实和用好用足鼓励创新、发展新兴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三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鼓励社会资本风投和创业投资基金发展,成立政府出资、市场化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为新兴产业的起步和壮大提供资金支持。
(6)建立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补偿机制
一要加强资源规划管理以促进资源合理开采。建立资源合理开釆机制,必须强调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以期通过合理规划自然资源开采利用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并放大资源经济效应。二要规范开釆利用流程并强化资源节约管理。进一步整顿并规范资源开发程序,加强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及审批管理,严厉打击倒卖矿权、乱釆滥伐等违法行为。在强化资源节约管理方面,强化资源的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科学计量,以逐步完善资源节约管理体系。三要建立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受益、谁出资,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治理和恢复责任。要加快推进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为生态补偿奠定资金基础。应加快完善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尝试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加快建立科学的生态环境评估体系和环境管理绩效制度,量化生态环境补偿成本,以促进生态环境补偿金制度趋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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