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发改规发〔2025〕14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发改规发〔2025〕14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 (区)发展改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 (区)发展改革委 (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9 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25 年第 31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9 落实碳排放双控制度要求9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9 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9 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9 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碳排放评价9 是指在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9 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9 并形成评价结果的行为。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9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9 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9 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9 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9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9 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项目开工一般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9 在此之前的各项施工准备9 如地质勘察、拆除旧建筑物、三通一平及辅助工程施工等不属于正式开工;没有土建工程的项目9 安装工程开始即为开工。火电项目以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为开工标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对项目开工另有规定的9 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9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9 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全区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9 组织编制和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9 开展业务培训9 依据各地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形势、节能降碳目标完成情况等9 对各地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六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9 根据节能降碳工作实际9 加强对节能审查工作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9 坚持节约优先、能效引领9 强化节能降碳指标管理9 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费9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9 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自治区、地级市和宁东基地( 以下简称“地市”)节能审查机关按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分别负责。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9 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工作衔接9并及时将本部门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9 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9 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9 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9 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9 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9 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9 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 10000 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9 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的9 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降碳相关指标进展滞后、专业力量不足、审查质量偏低的地市9 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及时调整或暂停其节能审查权限。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且不满 10000 吨标准煤(或年煤炭消费量 1000 吨及以上且不满 10000 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9 其节能审查由地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 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9 涉及国家秘密(保密事项范围及密级应由具备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9 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相关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9 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9 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地市的9 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地市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有关地市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9 按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地市的9 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地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9 按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实施。
第九条 自治区级节能审查实行分类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9 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9 数据中心项目、能源行业和非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项目9 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其他企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地市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本地节能审查工作。
第十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或当量值9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取高值)50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 50 万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9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开展节能审查。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9 应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地市节能审查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9 对于碳排放量较大且可能对本地区碳达峰形势、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等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
对节能降碳指标严重滞后的地市9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视情暂停受理其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申请9 暂停时段结合实际确定。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9 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9 不具备报告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项目概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降碳分析和比选9 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 四)项目能源消费情况9 包括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化石能源消费量、煤炭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9 以及相关数据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全面比较;
( 五)项目碳排放情况9 包括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碳排放总量、碳排放结构( 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等);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等数据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全面比较;
(六)项目拟采取的节能降碳措施9 包括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节能低碳技术装备应用等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七)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
(八)《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中规定应当执
行绿色建筑标准范围内的新建项目9 节能报告中还应包括绿色建筑要求9 明确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级水平等内容。
负责节能报告编制的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降碳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等要求据实编制节能报告9 确保节能报告的专业性、真实性和操作性。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9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9 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自治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结合实际采取节能报告质量审查等措施9 加强对本地区节能报告编制单位的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9 由 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程序报送。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应靠前服务9 加强对建设单位节能报告编制的指导9 并开展项目实施影响分析9 在报送节能审查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项目情况说明。项目情况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项目联合评估论证情况9 包括产业管理、节能降碳、生态环保、资源利用等政策符合性9 能效、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工艺设备等技术水平先进性9 以及评估论证结果等;
(二)项目实施能源消费替代、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等情况及产能置换情况(如需)9 以及有权限的部门出具的核实意见;
(三)自治区项目所属细分产业发展总体情况、既有产能规模和市场需求情况、同类存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四)项目建成后对自治区节能降碳工作特别是相关指标的
影响分析;如有不利影响9 应提出拟采取的有效措施;
(五)是否支持项目建设的明确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申报材料要素齐全、节能报告内容深度达到审查要求的、符合法定形式的9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9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相关内容或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9 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节能审查9建设单位需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具备相应审查权限的节能审查机关报送项目节能审查请示、节能报告、评估论证审查意见(如需)。
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9 项目所在地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需出具项目节能审查请示并附初审意见9 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性质、项目投资类别、项目所属行业、投资规模、建设起止年限等)9 能源消费、碳排放、能效水平情况9 对节能降碳工作特别是相关指标的影响分析及拟采取的有效措施。
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9 项目所在地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报送节能审查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项目情况说明。包括项目联合评估论证情况;实施能源消费替代、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等情况及产能置换情况(如需)9 以及有权限的部门出具的核实意见;地市项目所属细分产业发展总体情况、既有产能规模和市场需求情况、同类存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项目建成后对地市节能降碳工作特别是相关指标的影响分析9 如有不利影响9 应提出拟采取的有效措施;是否支持项目建设的明确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审查申报材料后9 自治区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9 形成评审意见9 上报节能审查机关。
节能评审机构应按照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9 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开展评审工作9 对于符合或修改后达到审查要求的项目9 出具评审意见;对于不符合或修改后仍未达到审查要求的项目9 出具不予通过评审的意见。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9 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应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负责。
第十六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 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降碳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制度要求和工作管理要求;
(二)项目主要产品能效是否符合强制性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要求9 主要设备能效是否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要求;
(三)项目节能降碳措施是否有力有效、合理可行9 能源管理体系是否完备;
(四)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数据核算及分析论证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五)对于应当开展碳排放评价的项目9 重点评价项目是否影响自治区及地市碳排放形势、是否影响地市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单位产品和产值碳排放是否符合国家与行业标准、是否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挖掘降碳潜力等。
第十七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审查意见开展项目建设。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9 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9 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9 建设单位应向有权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9 作出同意变更的决定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重大变动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
( 一)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二)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等发生变化;
(三)主要产品品种发生变化;
(四)项目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九条 项目自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 2 年内未开工建设9 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9 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9 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9 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 6 个月内)9 应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技术、能源计量器具等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9 应分期进行验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9 由所在地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9 对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节能审查验收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9 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对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报告、地市评估意见进行复核并出具意见。其他项目的节能审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开展9 项目建设单位为节能验收主体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应据实编制节能审查验收报告9 对报告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完成节能验收后9 应在 30 日内将节能审查验收报告报送属地县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存档备查9 属自治区、地市节能审查机关审查通过的
项目9 县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原节能审查机关、地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节能审查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日常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地市及以下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自治区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9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监督检查由地市会同县( 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9 地市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监督检查由县(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厅实施全区节能审查动态监管9 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 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审查验收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节能降碳相关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9 系统梳理本地区已批复节能审查项目情况9 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碳排放、能效水平等情况9 作为研判节能降碳形势、开展节能降碳工作的重要参考。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地市节能主管部门要定期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送本行业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9 按要求报送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9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定期
汇总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9 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9 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9 由项目所在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9 限期整改。对经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9 由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证明。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9 由项目所在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9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9 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9 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9 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变动9 或存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碳排放、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总量高于节能审查批复水平 10%等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9 由项目所在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9 由项目所在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9 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9 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9 由项目所在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9 由项目所在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或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9 由项目所在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 年第 31 号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建设单位、节能服务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归集和记录9 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9 在“信用中国( 宁夏)”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9 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条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9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9 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9 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节能评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在节能评审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9 依法依规给予处分9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地市节能主管部门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办法9 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行业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开发9 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生产。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宁发改规发〔2023〕 10 号)同时废止。
-
《长沙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2025-12-12
-
《芜湖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工作细则》公开征求意见2025-11-19
-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举办2025年全区节能降碳培训班 赋能构建碳排放双控工作格局2025-11-12
-
国家发改委:对新上算力项目严格实施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2025-11-02
-
【发改环资规〔2025〕12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2025-10-14
-
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5-10-09
-
宁夏开展碳排放评价 引领工业绿色发展2025-10-08
-
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相关《办法》 将碳排放评价纳入节能审查制度2025-08-11
-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部署2025年度工业节能监察任务和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2025-08-07
-
碳排不过审严禁开工!《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2025-08-06
-
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2025-07-27
-
【工信厅节函〔2025〕30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国家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任务清单的通知2025-07-24
-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2025年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工作安排的通知2025-05-27
-
关于公布上海市静安区2025年度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和加强节能降碳工作的通知2025-05-21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申报工作的通知2025-05-13
-
【工信厅节函﹝2025﹞11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