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规〔2025〕3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碳普惠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环规〔2025〕3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碳普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碳普惠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武汉市碳普惠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武汉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1月20日武汉市碳普惠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碳普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碳普惠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0日
武汉市碳普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规范碳普惠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碳普惠体系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本市碳普惠体系的建设和运行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益普惠、惠民利民”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湖北省及我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协调碳普惠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包括组织制定碳普惠配套政策,监督管理碳普惠方法学、场景及减排量等。
东湖高新区环境水务局、长江新区环境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分局和各直属单位负责协同推进碳普惠体系建设、管理和宣传引导工作,结合我市绿色低碳发展要求,组织协调碳普惠方法学开发、碳普惠场景建设和碳普惠减排量消纳等。
第五条 武汉市碳普惠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管理机构),在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承担碳普惠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组织开展碳普惠账户管理,碳普惠减排量的登记、变更、注销,碳普惠场景评估、碳中和公益活动等工作。
碳普惠管理平台包括碳普惠登记平台、在线碳核算平台和个人低碳生活平台,具备碳普惠账户开立服务、碳普惠减排量登记管理、碳排放在线监测与核查、个人减排行为激励等功能。
第六条 碳普惠专家委员会由市生态环境局组建,为碳普惠方法学、场景及减排量的审核、管理等工作提供技术评估和政策建议。
第七条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为碳普惠减排量的交易机构,为碳普惠减排量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系统设施和服务,制定交易规则,通过湖北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开展碳普惠减排量交易、结算等工作。
符合有关规定的碳普惠减排量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与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等区域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实现链接。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变化、行业发展阶段、碳普惠运行情况等因素,组织对碳普惠管理配套政策文件和方法学等技术文件进行评估与修订。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运营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国内其他城市碳普惠工作的交流与对接,支持武汉市对口帮扶地区开发碳普惠方法学及碳普惠减排量。
第二章 碳普惠方法学管理
第十条 碳普惠方法学应具有科学性、准确性、额外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明确碳普惠减排量的核算边界与量化规则。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公开征集、委托编制等方式组织开发碳普惠方法学。重点鼓励开发具备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突出地域特点的碳普惠方法学。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碳普惠专家委员会专家(如专家委员会暂无相关领域专家,可邀请行业相关专家)对公开征集或委托编制的方法学开展技术评估。通过技术评估的方法学,由市生态环境局集体决策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允许个人低碳生活平台和减排场景服务机构按照碳普惠方法学有关要求,经用户授权后归集个人碳普惠减排量。
第三章 碳普惠减排量管理
第十四条 符合方法学适用条件的个人、减排场景服务机构和项目业主(以下统称“开发主体”)可以开发碳普惠减排量。
第十五条 鼓励绿色消费、资源节约、能源替代、生态资源开发等领域的碳普惠项目开发主体,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学开发碳普惠减排量,并报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开发主体在登记碳普惠减排量前,应编制减排量核算报告,并委托符合国家或湖北省要求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开展碳普惠减排量核查,出具减排量核查报告。减排量核算报告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应当在最后一期减排量登记后至少保存十年。审定与核查机构应依据方法学出具减排量核查报告,对核查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于按照国家标准计量要求,使用国家标准数据采集器具采集,具备规范、连续、可溯源数据来源的减排项目,经市生态环境局确认后,免予开展减排量核查。
第十七条 开发主体应将项目情况、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通过运营管理机构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开发主体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开发主体可通过碳普惠管理平台在线提交登记资料,或线下提交登记资料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对登记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登记资料进行核查后,组织碳普惠专家委员会专家(如专家委员会暂无相关领域专家,可邀请行业相关专家)对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的减排量核查报告或免予开展减排量核查项目的登记资料开展技术评估。
第二十条 通过技术评估的减排项目,市生态环境局应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生态环境局集体决策后予以公布,运营管理机构在碳普惠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发放至碳普惠账户。
第二十一条 个人碳普惠减排量开发主体须向运营管理机构推送碳减排行为有关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运营管理机构依据碳普惠方法学,通过个人低碳生活平台在线核算减排量并予以登记,发放至碳普惠账户。
第二十二条 个人低碳生活平台或减排场景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开展权益兑换的方式归集个人碳普惠减排量。
第二十三条 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项目,或者纳入全国和湖北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不得开发减排量。已经公示或发布的碳普惠减排量,不得在国内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中重复申报或获得环境权益。
第四章 碳普惠减排量交易与消纳
第二十四条 碳普惠减排量交易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二十五条 碳普惠减排量交易品种包括经碳普惠登记平台登记的碳普惠减排量和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产品。
第二十六条 鼓励社会各界通过购买或自愿注销碳普惠减排量等方式参与碳中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活动,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鼓励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自愿购买碳普惠减排量开展替代性修复。
第二十七条 申请注销碳普惠减排量的主体,应向运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运营管理机构予以注销确认。
第五章 碳普惠场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运营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动态修订碳普惠场景评价规范。碳普惠场景评价规范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公平性和可行性等原则。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作为场景运营主体,依据碳普惠场景评价规范开展碳普惠场景建设和自评,完成自评后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评估申请。
第三十条 组织碳普惠专家委员会专家对碳普惠场景开展评估。通过评估的场景,由运营管理机构予以公布,授予武汉碳普惠场景标识,并纳入碳普惠平台。
第三十一条 纳入碳普惠平台的场景运营主体应在确保数据安全和不泄露用户隐私的前提下,将有关信息及时推送至碳普惠平台。
第三十二条 碳普惠场景应通过在线碳核算平台计算碳排放量,并通过购买碳普惠减排量等方式按年度实施一定比例的碳抵销。
第六章 激励、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碳普惠方法学、碳普惠减排量、碳普惠专家委员会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运营管理机构和交易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及省交易监管等相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碳普惠场景、碳普惠减排量交易情况等信息进行披露。
运营管理机构和交易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或者泄漏开发主体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五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在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省相关规定,不得出现篡改、伪造相关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十六条 各参与主体违反本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出现提供虚假、伪造不实内容等不诚信行为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泄露用户信息等行为的,运营管理机构、交易机构可以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采取暂停或终止服务和交易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运营管理机构、交易机构、审定与核查机构或其他碳普惠参与主体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市级或所属辖区生态环境部门举报。
受理举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反馈处理结果,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八条 在监督与管理过程中,对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的相关事宜,按法定程序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碳减排效益显著、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的碳普惠场景、减排量开发主体进行宣传推广;推动将碳普惠账户有关信息共享至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样化的碳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碳减排技术研发和创新。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碳普惠:是指为中小微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节能减碳行为进行具体量化和赋予一定价值,并建立以政策激励、商业奖励和碳普惠减排量交易相结合的正向引导机制。
(二)碳普惠方法学:是指用于确定特定领域碳普惠项目或个人碳减排的基准线识别、额外性论证、减排量核算和监测计划制定的技术指引文件。
(三)碳普惠场景:是指在衣、食、住、行、用等生活消费及特定领域,符合碳普惠场景评价规范要求,为场景内用户记录碳减排行为并给予碳普惠减排量等奖励的商超、餐饮店、酒店、休闲场所、公共机构、金融营业网点、互联网平台等生活消费场景。
(四)碳普惠减排量:是指对碳普惠项目、个人所产生的碳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后的碳减排量。项目碳普惠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个人碳普惠减排量单位以“克二氧化碳当量(gCO2e)”计。
(五)个人低碳生活平台:是指以“武碳江湖”小程序为主要载体,通过数字化技术对用户日常低碳行为进行记录和量化,最终实现行为价值化与正向激励的服务平台。
(六)碳普惠账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碳普惠管理平台开立的账户,分为个人碳账户、机构碳账户,用于碳普惠减排量的登记及管理。
(七)个人开发主体:是指符合方法学适用条件,通过个人低碳行为产生碳普惠减排量的自然人或针对个人减排量通过归集的方式进行开发的减排场景服务机构。
(八)项目开发主体:是指符合方法学适用条件,通过实施碳普惠项目产生碳普惠减排量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九)减排场景服务机构:是指在衣食住行用等生活消费领域,依托互联网平台为个人提供碳减排场景,并受个人委托将其低碳行为数据传送至武汉市碳普惠管理平台,用于计算个人减排量的法人组织。
(十)审查与核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国家或湖北省相关规定,对碳普惠减排量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的评定机构。
第四十一条 对于被纳入省级管理的方法学及对应的减排项目,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凡本办法规定与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2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武汉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武环规〔2023〕3号)过期失效至本办法施行期间,相关工作参照原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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