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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补偿的更优算法

来源:哈佛商业评论案例研究
时间:2023-07-28 1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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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补偿的更优算法:人类造成的温室气体(GHG)排放主要有三个来源:燃烧化石燃料获取能源,与能源生产无关的工业化学过程,以及农业。即使在“清洁”能源技术方面取得了进步,世界仍然严重依赖化石燃料,而如果不使用目前的农业或工业化学工艺,我们就没有

人类造成的温室气体(GHG)排放主要有三个来源:燃烧化石燃料获取能源,与能源生产无关的工业化学过程,以及农业。即使在“清洁”能源技术方面取得了进步,世界仍然严重依赖化石燃料,而如果不使用目前的农业或工业化学工艺,我们就没有一条现实路径来维系社会,这些加在一起,占当今温室气体排放量的25%以上。因此,任何应对气候变化的可行战略都必须包括去除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排放。

光合作用等自然过程以及矿化等技术可以捕捉现有的大气温室气体。具有净零排放目标但在自行去除温室气体上选择受限的企业、非营利组织和政府实体,需要与拥有更高效碳封存流程和技术的组织订立合同,从他们那里购买大量提取出来的温室气体。此类产品被称为“碳补偿(carbon offsets)”。

从理论上讲,购买和销售碳补偿的竞争性市场,应该有助于为那些在以最低成本捕捉最多温室气体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实体提供资金。不幸的是,到目前为止,碳补偿市场远不及传统商品市场和金融市场那么有效。事实上,最近的媒体调查表明,在补偿市场上交易的绝大多数产品从大气中去除的温室气体少之又少。部分问题在于,测量温室气体的捕捉量具有挑战性。比如,你如何能够准确地测量一片森林在其有效生命周期中所捕捉的碳的数量?在树木中捕捉的一公斤碳是否等同于储存在岩石或土壤中的一公斤碳?在树木中或地下捕捉的碳被封存的时间,是否与当前二氧化碳排放在大气中滞留的时间相同?

除了测量问题,碳补偿市场薄弱的问责制基础设施也会导致道德风险。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协议来监测补偿的状况,碳补偿的销售方就不会像他们应该做的那样,对确保碳在其默示义务期限内保持封存一事给予足够的关注。同时,碳补偿的购买方会不禁放松对自身温室气体排放的直接管理,认为他们购买的碳排放量已经减轻了他们的责任。除非补偿合同得到适当的核算和审计,否则基于市场的温室气体减排方法将很容易受到虚假陈述和欺诈的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勾勒出一个准确的、可审计的大气碳去除的核算框架。这里提供的原则对《哈佛商业评论》中文版2022年7月刊文章《将气候变化列入预算》(Accounting for Climate Change)中描述的,用环境负债法[E- (or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method]进行碳核算的方式进行了扩展,使企业能够衡量和管理其在生产全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我们的原则扩展了这一体系,规定了准确测量并经过核实的碳补偿如何才能在各企业的环境资产负债表上被认定为环境资产(E-assets);这些环境资产何时可以用来偿清环境负债(E-liabilities);以及它们何时必须进行修改,以反映补偿的减值(即以前记录在环境资产负债表上的碳封存数量的减少)。制定了合理的核算原则之后,针对碳补偿交易的健全市场惯例和制度就可以发展起来,就像针对其他产品的市场惯例和制度一样。有了运作良好的市场,竞争这只看不见的手就可以加速创新和部署更好的补偿技术,从而实现大气脱碳。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当前碳补偿交易协议中的主要问题。

目前,大多数的碳排放额都是由企业购买,旨在减少他们报告的净排放量,并证明他们已步入了实现净零排放的轨道。在政府运营的碳排放配额交易系统中,各企业还利用碳排放额引入额外的供应,声称在排放额中捕捉的碳创造了一项权利,可以超出规定上限进行排放。在大多数情况下,补偿以证书的形式实现,由几家私人注册机构中的某一家颁发,指明特定项目中封存的碳。

一个典型的补偿项目,比如植树造林,发展过程如下。某个项目管理实体获得用于碳封存的土地,并制定一项森林发展计划,该计划可能涉及负责种植、支持和维护发展的各类服务提供商;估计树木生长预期;确定在时间推移过程中测量所捕捉的碳的方法等。随后,项目经理与各个认证机构(或注册机构)进行协商,就项目将创造的补偿吨数达成一致意见。由“胜出”的机构颁发证书,指明项目的确定吨数。项目经理向认证机构保证,该项目会遵守该机构的规则,且不会在其他机构注册。不过,因任何虚假陈述而对项目经理进行的处罚尚不明确。

然后,项目经理所在的中间商将该注册机构颁发的证书出售给寻求抵消排放的企业,将收到的款项转给项目经理,表面上是为了资助运营。注册机构的作用就像是证券市场的过户代理人,存有证书所有权的记录。但该证书并不表明任何捕捉到的碳的所有权,相反,它代表了持有人有权对部分(将要)捕捉的碳进行核算,并由注册机构提供担保。证书销售协议通常不包括对注册机构的不实陈述或错误行为处以任何实质性惩罚。证书购买方与补偿项目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这意味着它不能监测任何实际的碳捕捉或碳封存。

在许多情况下,碳证书的购买者在购买后不久就会让证书“退役”,将其退还回给注册机构,并指示注册机构将其从市场上撤除,不得再出售。然后,至少是出于净零计算和信息披露的目的,购买者声称已经从大气中永久去除了印在证书上的碳数量。

显然,这种做法忽略了与碳去除项目(如新种植的森林)相关的最基本的风险,这些项目往往要跨越很长时间来实际交付所捕捉的碳,而且在这一过程中很有可能出现减值(比如,因为火灾或疾病)。各注册机构试图通过两种方式来减轻此类担忧。

首先,他们要求补偿项目经理确认,如果出现问题,他们有能力替换或退还补偿的价值。然而,这种缓解手段的作用有限。证书购买者在购买后已经立即让证书退役并将所捕捉的碳归功于自己;他们既没有动力要求替换任何因减值而损失的碳,也不提出与退还证书相关的法律索赔。因此,项目经理没有动力保有任何资本来弥补项目减值或碳捕捉失败的风险。此外,根据项目经理的收入确认方法,购买方对其证书的索赔可能在出售证书的收入(和利润)分配给项目投资者之后很久才出现。最后,调解任何索赔所需的复杂的、通常是跨境的程序对许多注册机构来说是不可行的,这些注册机构大多是资源不足的非营利机构。

注册机构的第二种保护方法是保留一定数量的证书,这些证书原本可以出售,但现在,就像保险公司的储备金一样,仍然可以用来替代未实现的或减值的项目。然而,与保险公司不同的是,注册机构的运作缺乏透明度,也缺乏对索赔偿付能力的独立评估、监管监督以及筹集额外资本的能力。

《卫报》(The Guardian)近期发表的一项对某大型碳补偿供应商的调查发现,这些缺陷在实践中暴露出来。调查人员得出的结论是:“[该供应商] 90%以上的雨林补偿信贷(企业最常使用的补偿信贷之一)可能是‘幻影信贷’,并不代表真正的碳减排。”让我们看看我们如何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一个运作良好的市场取决于对交易内容的明确定义和有效衡量。我们提出了五项原则来支撑温室气体排放的去除与储存市场。前两项原则通过界定哪些东西可以算作补偿、哪些不能算作补偿,哪些东西可以交易、哪些不能交易来确定市场的范围。其余的原则规定了补偿的基本核算准则。这些原则以补偿生产者和购买者之间的核心双边协议为基础,因为即使市场通过层层中介发挥作用,它们的存在也是为了将补偿生产者和购买者联系起来。

原则1

只有能够将碳从大气中去除的补偿才可以用于减少企业报告的排放量。这一原则直接源于一个经常被忽视的事实:进入大气层的唯一排放是直接排放,即在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reenhouse Gas Protocol)中被标记为范围1的排放。该原则规定,对给定数量的范围1排放,必须去除已经存在于大气中的等量温室气体,并将其封存至少与相关排放预计滞留在大气中的时间一样长,才视为有效补偿。这种补偿被称为去除型补偿。

这一原则与目前的做法相悖。作为碳核算的全球主导标准,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目前并没有对去除已产生温室气体的行动(去除型补偿)与避免未来产生温室气体的行动(避免型补偿)进行实质性区分。更重要的是,该体系未对去除型补偿与排放相抵后的净额(使用环境资产从环境资产负债表中清偿环境负债)进行认可,这使得各企业在用于封存排放物自身或为其他更高效的实体进行碳去除活动时缺乏动力。结果,现在的市场很可能对合理的碳去除供应不足。

原则1消除了将潜在减排当作现行补偿的核算错误,同时鼓励企业要么增加对绿色运营的投资,要么从高效的碳去除者那里购买更多的去除型补偿。(参见边栏文章“为何避免排放不应被视为补偿”。)

原则2

一家公司可以购买或出售去除型补偿,但它不能以类似方式交易环境负债。原则2允许企业通过购买有效的去除型补偿来减少其环境负债余额。它鼓励企业像对待所购的任何其他商品或服务一样对待碳去除:企业从那些更有能力以较低成本提供碳去除的公司那里获得它们。在运作良好的市场中推动碳补偿交易,可以促进这些有收益的交易,并为那些最高效的补偿生产商增加资本供应。

原则2还规定,企业不能将其环境负债与其所附属的基础产品库存分离开。这样做就好比为成本和数量分别保留单独的库存台账,使其变得毫无意义。在环境核算系统中,企业会将其自身运营产生的排放记为环境负债。它会在这些环境负债的基础之上,增添其所购资源的供应商在上游产生的排放。除使用合理的去除型补偿(原则1)之外,只有当客户通过购买该公司的产品,自愿在他们自己的环境资产负债表上承担这些负债时,它才会减少其环境负债。这个过程运行起来类似于一个增值税系统,利用供应商-客户交易中的市场力量来推动减排。如果允许公司将环境负债(与基础库存分离)交易,会让各实体能够将其环境负债“转嫁”到那些设在无监管辖区的壳公司中,从而破坏供应链的脱碳。

原则3

碳去除权应被认定为环境资产,并可作为去除型补偿进行交易,前提是补偿的时间和规模可以得到合理估计并具有很大可能性。现在我们转向把握时机的原则,看看补偿生产者何时可以将捕捉的碳认定为环境资产并进行交易,以及这些资产何时可以用来冲抵环境负债。我们提供了一个假设的案例来解释这些原则。

想象一下,一个土地所有者种植了一片新的森林,目的是将森林所去除和封存的碳卖给一个寻求补偿其环境负债的购买者。我们假设这片森林需要生长10年才开始大量去除碳。在接下来的20年里,这片森林以可预测的速度吸收碳。30年后,完全成熟的树木不再捕捉新的碳,但它们在腐烂并释放碳之前会继续封存以前捕捉的碳20年。这位土地所有者作为碳去除的生产者,拥有碳捕捉的权利。

将标准的财务核算原则应用于被捕捉的碳排放上,土地所有者可以根据碳捕捉的数量、时间及可能性,将这种权利资本化,使其成为环境资产。在会计术语中,这些标准被称为“可以合理估计并具备可能性”,其中“具备可能性”意味着至少50%的可能性,但也可能(在法规中)被定义为90%或更高。我们的土地所有者可以根据类似树种在第11年至第30年期间的年均生长量来估计可捕捉的碳吨数(补偿量)。当然,疾病、虫害、森林火灾和非法砍伐可能会减少捕捉的数量或持续时间,而意外的有利天气条件可能会增加每年的碳捕捉量和森林生产寿命的持续时间。希望将合理的碳补偿作为环境资产进行登记和销售的土地所有者,必须证明他们的估计是有充分根据的,并且风险将得到很好的控制。

即使某一补偿在可衡量性和可能性方面符合成为环境资产的条件,我们也必须防范这样的风险,即,出售补偿从根本上改变碳捕捉的数量和持续时间。当资产被出售时,资产(碳捕捉的权利)与发起人的分离会产生一种“可转让性风险(alienability risk)”。对资产的某些权利,如专利权,是可以转让的,可以由某一父实体(parent entity)出售,因为它们的属性在新的所有权下不会改变。然而,其他的无形资产,比如积极性高、协调一致的员工队伍产生的协同效应,是不可转让的。如果一家公司试图将其人力资源的协同效应作为一项金融资产来单独识别和出售,这很可能会加速无形资产的减值,降低其价值。

在我们的森林例子中,土地所有者出售了森林未来的碳补偿之后,可转让性风险就出现了。土地所有者不再有动力去维持森林长期捕捉并封存碳的能力。因此,原则3只有在不存在合理预期(即补偿会因其出售而减值)的情况下,其可能性和可估计性条件才能满足。这一规定可以通过标准的履约合同来达到要求(我们会在后面讨论)。

原则4

公司只有在特定数量的温室气体切实从大气中去除并被无限期封存的情况下,才能将相应的环境资产从其环境负债账户中扣除,得出净值。购买或生产补偿资产的公司必须确定它何时可以使用该环境资产来减少其环境负债余额。原则4使用了收入确认的财务核算标准来解决这个问题。一家公司只有在销售可以实现并赚取了收入的情况下才可以确认销售收入。出售方公司在收到现金、现金等价资产(如有价证券)或高度可能的未来支付现金承诺时,它就 “实现”了收入。当公司交付其产品或服务时,它就“赚取”了收入。比如,一家在演出前从门票销售中收到现金(满足可实现标准)的剧院,只有在演出发生后(满足赚取标准)才可以将收到的现金确认为收入。在环境资产与环境负债相抵的情况下,它是这样运作的:

在我们的例子中,土地所有者在其环境资产确认标准得到满足时(即,碳捕捉既是可估计的,又具备可能性),就满足了可实现标准。对于一个高质量的土地所有者来说,这可能发生在第0年,而对于一个信誉较差或能力较弱的土地所有者来说,则可能发生在更晚的时间。可是,无论可实现的标准何时得到满足,土地所有者都要等到第10年才开始“赚取”碳补偿,这时它能够以可验证的方式证明,森林正在捕捉数量不小的碳。

如果森林经营者在第10年之前出售补偿资产,购买实体必须在其账面上保持环境资产不变,直到第10年,届时,在收到森林经营者关于已捕捉的碳数量的审计报告后,赚取的标准就得到了满足。此后,补偿购买者可以按比例提取其环境资产,上限是“赚取”的金额,以减少(或 “冲抵”)其环境负债。[在实践中,这种核算交易应该通过“环境资产与环境负债的流动样本”图中描述的资产备抵(contra-asset)进行。]

相对于确认环境资产的“可实现”标准而言,消除环境负债这一更高的“赚取”标准则是基于净额结算的经济意义。正如收入确认(revenue recognition)增加了公司的收入,提高了股东对股息的期望一样,减少公司的环境负债向客户、股东和监管机构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相较于同行公司,该公司的产品(其投入和运营)产生的碳排放更少。新的客户销售和新的投资可以基于所声称的这种效率进行。因此,消除环境负债应该满足更高的核算门槛才有意义,并且不太会受到管理层主观判断的影响。

原则4还规定,温室气体必须被“无限期”地封存,这解决了因排放责任存续期而导致的净额结算方面一个特别具有挑战性的问题。美国航空航天局(NASA)的估计表明,人造的碳排放在大气中至少会存在300年(可能超过1000年),与几乎所有其他商业合同相比,这是一个极其漫长的时间跨度。原则上,净额结算条件要求赚取的去除型补偿的期限等于或超过环境负债的期限。在实践中,“无限期”一词代表了这个原则。“无限期”并不意味着“无穷尽”,它意味着基于技术、法律限制或监管监督的考虑,封存没有明确的结束时间。

这表示我们的森林补偿项目从第一次“赚取”碳开始,最多只能持有40年的碳,不能自行消除长达几个世纪的绿色负债。因此,净额结算需要保证补偿所有者有财力重复这一过程,以便碳在多个森林生成周期内可以保持封存状态,这可能涉及将长期资金置于捐赠基金型或养老基金型结构中(后面会有更多介绍)。并非所有创造碳补偿的方法都存在这个问题。比如,通过地下矿化进行的碳捕捉可以实现无限期封存,无需多个再投资周期。(参见边栏文章“地下矿化:长期的解决方案?”)

原则5

补偿资产应根据碳封存实际数量和时间的新信息进行减值或增值。我们的最后一条原则直接解决了补偿资产的价值可能在其生命周期内波动的风险。如上所述,就我们的森林而言,减值风险通常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因为除了实际捕捉的碳量会低于预期这一风险之外,越来越多被封存的固碳树木还会受到火灾、疾病、瘟疫、管理不善或其他形式的灾难性损失的影响。其他长期资产也会面临这些风险,并且有标准的财务会计准则适用于确认和衡量减值。这些准则也可以应用于碳资产。

与典型的有形资产不同,一些环境资产可能变得比原先预期的价值更高,比如,当森林生长得比预期更大更快的时候,使其能够捕捉和储存更多的碳。因此,原则5也允许价值的递增。

根据原则5,所有的补偿合同都需要定期审计,以确定是否发生了减值或增值,并证明变化的幅度。潜在的减值为公司提供了一个激励机制,促使其向可靠的生产商购买补偿,这些生产商能够持续兑现预期的碳封存数量和持续时间。

减值风险的存在,也是企业在其环境会计账簿上保留购买的去除型补偿总价值的理由,“冲抵后的”补偿记录在一个资产备抵账户中。通过这种方法,当补偿发生减值时,减值金额被记入补偿资产账户,类似于保险合同中的追回条款,可以增加企业环境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负债余额,相应地也增加了未来分配给企业产出的环境负债数量。这种处理方法消解了企业对其环境资产补偿的“可冲抵性”过度乐观,以及低估其转移给客户的环境负债的倾向。

这五项原则对于如何管理和监测广大的陆地生物圈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巴西、加拿大、刚果和俄罗斯的陆地生物圈,这些地区储存了世界上大部分的森林补偿,并且仍然很容易遭到掠夺。(参见边栏文章“‘孤儿’碳沉积物的核算”。)它们还应促进动态和高效的市场,以支持新的去除型碳补偿的生产和交易。

在许多方面,支持碳补偿市场正常运行的做法和制度,类似于那些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展起来的、服务于其他成功市场的做法和制度。为了让人们对这样的未来有所了解,让我们把重点放在支撑高效市场的关键制度上。

核算和报告。目前,碳排放和补偿的报告体系是不一致的,并且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今天,许多企业在计算排放量时,选择地将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的规则应用于某些活动(比如购买电力),而不用于其他活动(比如员工出差),然后购买会立即从市场上撤销的补偿,以实现其宣称的净零目标。

基于我们的原则,一个新的市场体系会让企业管理一张环境资产负债表,其中包括购买和产生的环境负债以及补偿资产。每个时期,他们会把自己因购买产品输入以及通过运营产生的碳排放添加到他们的环境负债中。他们会从自己的环境负债余额中减去出售给客户的产品的排放以及他们实现并赚取的补偿。在这个系统中,只有当一家公司在某一报告年度结束时的结算环境负债余额与可净额结算的环境资产相匹配时,该公司才有资格在该年度报告实现净零。同样的逻辑也适用于公司宣称实现净零的个别产品和服务。

补偿的销售方也将维护环境资产负债表和财务资产负债表。从他们的角度看,出售未赚取的补偿(比如新种植的树木),会降低他们的环境资产数量,并产生一项财务负债,登记为递延收入,以支付照顾树木、保护其免受损害的成本。只有在树木开始去除碳的时候,递延收入才会被确认为“赚取”到的收入。

这种方法将使“生产碳补偿”这门经济学变得透明,并阻止补偿生产者在收到未来碳捕捉销售的预收收入(unearned revenue)后,放弃环境资产(即前文描述的可转让性风险)。同样,如果补偿销售方在与购买方签订的合同中,被要求无限期地更新森林,以考虑可以与森林补偿进行冲抵的环境负债的长期性,那么该递延收入的某些部分将继续作为一项长期金融负债,等额的投资现金会被用于资助未来的森林种植周期。

审计。目前的碳报告方法建立在选择性披露排放量以及大量使用补偿的基础之上,通常未经审计。在极少数企业自愿购买保证服务的情况下,这些服务通常“范围有限”。审计师的意见往往以非常谨慎的措辞表达,比如,他会指出该公司声称的净零立场“没有明显的错误”。

相比之下,我们的环境资产负债表系统是与财务资产负债表并行运作的,可以进行全面审计,以提供一个对实体的碳排放和去除型碳补偿“真实公正”的描绘。这种环境审计要同时依赖环境化学和会计原则方面的知识,可以由传统的财务审计公司携手环境专家进行,或者由气候科学公司与会计专家合作进行。此外,还需要进行补充性的财务审计,以监测补偿提供商如何核算预收收入,并保留资本以维持已确认补偿的持久性。

补偿组合管理。鉴于许多环境资产在购买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只能逐渐进行净额核算,购买者在安排资金购买补偿时需要考虑到环境资产与环境负债之间的不匹配,还要考虑到各种补偿之间减值风险的差异。他们应该尝试建立一个多元的去除型补偿组合,这些补偿在减值风险、持续时间和技术方面存在差异。

比如,购买自然型补偿的企业可以创建一个类似捐赠基金的环境资产组合(比如不同品种和不同地区的森林),以在未来无限期地补偿环境负债。这与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大学捐赠基金的投资组合类似,这些投资组合也有延伸至未来的义务。未来可能会出现专业化的公司来提供这种环境资产组合服务。

与此同时,环境资产提供商,比如我们假设的森林经营者,将不得不考虑出售长期环境资产的资本影响。私募基金在此提供了一种潜在模式。普通合伙人(GP)代表有限合伙人(LPs)运作基金,在典型基金的10年寿命期内提供监测、资产评估、审计以及报告等服务。普通合伙人只有在有限合伙人获得特定回报后才能获得薪酬。在森林项目的背景下,从有限合伙人(比如补偿购买者)那里筹集的资金将被用来购买土地和种植树木。一旦它们符合了原则3的资产确认标准,这些土地和树木就可以作为环境资产进行销售。一旦树木开始去除碳,以可冲抵的环境资产形式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的回报也会开始,而普通合伙人(补偿经理)可以“赚取”它募集来的收入。

然而,与私募基金不同的是,考虑到无限期捕捉和储存碳的义务,森林补偿经营者的时间跨度远超过10年。为了管理这一问题,一份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合同可以委托生产者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成本提供固定数量的碳去除,并期望购买者通过投资新的森林来取代退化的森林,从而成为对环境资产进行资本重组的人。

资本市场参与者还可以开发创新机制,以便为长期和可靠的补偿提供资金。比如,理论上存在这样的可能性,即,森林或其他自然环境资产可以通过永久债券的形式进行部分融资,而这些债券的结构允许补偿购买方在现货市场购买可冲抵的环境资产,不必无限期地占用他们的资金。

治理。补偿在生产和交付方面的长期持续性,给购买方带来了重大的交易对手风险。财务激励可以帮助减轻这些风险,但也需要有独立机构来监管和强制执行补偿的履约情况。比如,在美国股票市场上,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会去核实,那些股票在其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公司是否符合上市要求,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则负责监督这些交易所的运作。

对于补偿的情形,现有的注册机构可能会从目前交易中介的被动角色,转变为类似于交易所的官方机构。或者,它们可以作为互惠或互助保险公司运作,由被保险人经营并为被保险人谋取利益。在这种模式下,补偿购买者将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以保证补偿的长期成功。不同的注册机构和保险公司可能会专门从事某种特定类型的补偿。他们会发展专业知识,以便为所担保的风险进行定价和管理。

我们所描述的是对一个欣欣向荣的行业的初步构想,通过应对气候变化来促进人类的福祉。我们的核算原则为全面、市场化地解决碳排放管理问题提供了基石。

在20世纪40年代,坎特伯雷大主教威廉·坦普尔(William Temple)写道:“治理的艺术……是这样一种令生活井然有序的艺术,以至于自我利益可以促进正义之需。”通过在本文中介绍的五项碳补偿核算原则,我们希望为目前的碳补偿交易乱象带来秩序,将人类竞争和创新的强大力量引向减少大气中的碳这一挑战。正如坦普尔含蓄地承认的,大多数政府和精英们自上而下指导和管理宏大项目的尝试都注定会失败。一个更合理的方法是设定明确、可衡量的目标,设计适当的游戏规则,然后把结果交给参与者。

罗伯特·卡普兰(Robert S. Kaplan)

卡尔蒂克·拉曼纳(Karthik Ramanna) 

马克·罗斯顿(Marc Roston)| 文

永年 | 译   时青靖 | 校   廖琦菁 | 编辑

罗伯特·卡普兰是哈佛商学院的高级研究员,领导力发展学马尔温·鲍尔荣誉退休教授(Marvin Bower Professor of Leadership Development emeritus)。卡尔蒂克·拉曼纳是牛津大学布拉瓦特尼克政府学院(Blavatnik School of Government)的商业与公共政策学教授。马克·罗斯顿是斯坦福大学施泰尔-泰勒能源政策与金融中心(Steyer-Taylor Center for Energy Policy and Finance)的研究员。卡普兰和拉曼纳共同撰写了获得麦肯锡奖的《哈佛商业评论》文章《将气候变化列入预算》(Accounting for Climate Change)(中文版2022年7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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