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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 | 碳中和之绿色金融:以引导促服务 化挑战为机遇

来源:中金点睛
时间:2021-03-22 09: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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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 | 碳中和之绿色金融:以引导促服务 化挑战为机遇:要点 绿色金融跟传统金融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前者要解决由市场失灵导致的绿色投融资不足的问题。在市场完备有效的情形下,金融跟随实体经济,并“服务”于实体经济,但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绿色发展资

要点

绿色金融跟传统金融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前者要解决由市场失灵导致的绿色投融资不足的问题。在市场完备有效的情形下,金融跟随实体经济,并“服务”于实体经济,但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绿色发展资源的情形下,绿色金融则需在一些方面起到纠正市场失灵的作用,不仅要“服务”实体经济也要“引导”实体经济,从而减少绿色投融资的成本、增加绿色资金的获得性、甚至创造新的交易市场满足绿色投融资需求。当前我国绿色金融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已初具规模,但是与实现“碳中和”的发展目标相比,仍存在绿色投融资匹配度不高、绿色标准不统一、信息披露缺少强制性等短板。根据我们估算,为了实现“碳中和”,至2060年中国大约需139万亿元的投资,其中到2030年就需要约22万亿元的投资。如何满足这么庞大的绿色投融资需求,对我国绿色金融体系而言是一个较大挑战。为了更好实现绿色发展目标,中国应统一绿色金融的标准制定,健全绿色信息的披露机制,完善“外部性内生化”的政策激励,全面发展丰富多元的绿色金融市场,加强绿色投资理念的培育,将环境风险纳入监管政策考量,最终化四十年的绿色挑战为千载难逢的绿色发展机遇。

正文

绿色金融,“服务”还是“引导”?

国际上对“绿色金融”的定义大致可以归纳为“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金融活动”。在定义绿色金融时,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主要从金融活动的最终目标出发,来对绿色金融的概念进行阐释。也就是说,如果金融活动的最终目标是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实体经济活动,那么相关的金融活动就是“绿色金融”。举例来看,G20绿色金融小组将绿色金融定义为“在环境可持续发展背景下提供环境效益的投资活动”;经合组织(OECD)则认为“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减少污染、碳排放和垃圾,并提高自然资源使用效率的金融”可被称作绿色金融;德国政府把绿色金融称作“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完成经济向低碳、资源节约转型的金融手段”;我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在《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则把绿色金融定义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但以上定义可能并不能完全帮我们理解绿色金融的内涵。在深入讨论之前,有必要先厘清两个问题。

第一,绿色金融的最终目标是什么?

当前绿色金融的核心目标,最终落到“实体经济”层面,就是实现碳中和。实现碳中和的核心,是如何处理碳排放这一超时空的外部性问题。在前面的章节中,我们引入了“绿色溢价”这一概念,降低绿色溢价是实现碳中和的必要手段。而无论是碳中和还是降低绿色溢价,这两者本身都是“实体经济”的目标。但是,“实体经济”目标的实现,离不开金融活动的协调支持。由此,我们自然引出下一个问题,即如何认识金融与实体之间的关系。

第二,怎么定位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关系?

金融既为实体经济“服务”,同时也“引导”实体经济的资源配置。从服务这个角度来说,实体占主导地位,金融活动应该适应实体经济的发展。但在实体与金融的互动当中,金融也可以占主导地位:金融本身是重要的资源跨时空配置手段,能对实体经济的发展起到“引导”作用。

将以上两个问题结合起来,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划分:“服务型”的绿色金融,以及“引导型”的绿色金融。两者均把降低绿色溢价作为核心目标,但是两者发生作用的渠道并不相同。具体来看:

“服务型”绿色金融:实体经济改革是降低绿色溢价的根本动力,金融部门起辅助作用。“服务型”绿色金融的核心是按照实体经济低碳转型的需求,提供合适的融资。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政策调整、技术进步还是社会机制的改变,主要集中在实体经济部门。这些集中于实体经济部门的努力或是通过将碳排放的外部性内部化来降低绿色溢价,例如加征碳税、提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等;或是通过非市场化的手段使实体经济向低碳方向转型,包括行政管制、社会观念的改变等等。这些实体经济部门的减碳行动,将降低绿色溢价,提高高碳生产方式相对成本或是低碳生产方式的相对收益,这种相对价格的改变将体现在金融市场上,表现为低碳经济相关融资需求、价格的变化。而金融部门按照利润最大化的原则,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在这个过程中,金融部门更多是辅助实体经济的转型发展,间接地推动绿色溢价的降低,而非降低绿色溢价的直接动力。

“引导型”绿色金融:金融是降低绿色溢价的直接动力,指引实体经济的低碳转型。金融部门也可以为降低绿色溢价提供直接动力,资金作为重要的生产投入品,不同的配置方式可以直接影响实体经济配置资源的结果。即使实体经济不进行改革,如果金融部门可以有效地分辨提高碳排放与降低碳排放的融资活动,并能够针对性降低减排融资活动的成本,或是加征高碳融资活动的费用,一样可以改变高碳与低碳经济的相对生产成本,从而降低绿色溢价。在这一过程中,金融部门的改革是降低绿色溢价的直接动力,实体经济的资源配置跟随金融部门变化。

站在当前的时点,绿色金融的发展需要双管齐下:“服务型”的绿色金融要做,“引导型”的绿色金融也不能缺席。在最理想的情况下,如果实体经济的改革能够完全抹平绿色溢价,那么金融部门无需进行更多改革,只要为实体经济的转型提供价格、期限、数量均合适的融资即可。但正如我们在第一章中所提到的,“碳排放”是一个较大的、超时空的外部性,解决这一外部性的复杂度可能远远超过处理其他的外部性问题。无论是建立碳市场、征收碳税等,抑或是通过技术进步、非市场化的管控措施,在执行中均存在较大的复杂性或者不确定性。因此,中国仍然需要考虑“引导型”的绿色金融,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工具,推动绿色溢价的下降。

发展绿色金融需要双管齐下,在具体政策上也大体可以分为两个着力点:一方面,需要解决中国传统金融市场仍然存在的痼疾,从而保证“服务型”绿色金融的顺利推进;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完善与绿色金融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培育绿色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才能有效地促使“引导型”绿色金融的落地。

“服务型”绿色金融的顺利发展,需要中国继续深化传统金融系统的改革。中国当前的金融体系仍存在着一些亟待改革的问题:直接融资占比较小、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融资条件存在差异、资产证券化发展程度较低、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及违约处置机制并不完善等等,以上问题均限制了金融部门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在实现碳中和目标的过程中,实体经济部门可能将更加频繁地产生多样化的融资及衍生需求:大规模的技术投资可能将更加依赖直接投资的快速发展,长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能需要更加丰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迅速扩容的绿色债券市场可能需要更加专业化的评级等等。而为了满足这些潜在的多样化融资需求,做好实体经济转型的服务工作,对传统金融系统的改革有待进一步推进。

除此之外,中国还需要建立完善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做好绿色金融参与者的培育,进而推动“引导型”绿色金融的落地。一方面,中国需要提供绿色金融的基础设施:包括严格统一的绿色金融产品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如果缺乏这些基础设施,绿色金融市场将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无论是政府还是市场主体在参与绿色金融时都会面临很大的交易成本。举例来说,当政府考虑为绿色金融项目提供力度更大的优惠政策时,会担心是否有大量的融资项目钻制度漏洞、进行政策套利。

另一方面,需要着力进行绿色金融参与者的培育。绿色金融的参与者,既包括政府,也包括市场主体。从政府角度来讲,一方面要考虑如何设计绿色金融的支持政策,比如将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纳入对金融机构的考核范围;另一方面,还需要考虑如何管理绿色金融可能产生的风险,比如高碳资产相对价值大幅下降可能产生的潜在冲击。可以说,绿色金融本身对央行以及金融监管部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市场主体来讲,一方面要提升投资方的社会责任感与节能减排意识,并将这种意识逐步落实在投资活动当中,例如成立更多的ESG基金、将节能减排作为甄选投资项目中的一个重要考量;另一方面,需要鼓励融资方加强节能减排的经营理念,更加主动地建设相关项目、披露企业经营中与节能减排相关的信息。

绿色金融在中国,现状如何?

中国在构建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上取得了初步成果。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可持续金融系统探寻项目(UNEP Inquiry)联合成立了中国绿色金融工作小组,提出了建立绿色金融体系的十四项建议。随后几年,《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绿色贷款转向统计制度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相继出台,形成中国的绿色金融体系。

绿色产业、绿色信贷与绿色债券的分类标准初步形成。2019年3月,发改委出台《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是目前对绿色产业较为完善的划分。在该基础上,不同融资工具对“绿色”有自己的分类方法,其中以绿色信贷与绿色债券的分类规则最为成熟。绿色信贷在2013年颁布的《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就已明确划定项目范围,这也是新兴市场中首批建立绿色贷款制度的尝试之一。绿色债券对绿色产业或项目的界定主要参考相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指引或项目目录。发改委在2015年发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中明确了绿色企业债募集资金须投向的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项目类别。其余类型的绿色债券产业项目范围则主要参考2015年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结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和《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政府对绿色产业分类进行细化和调整,目前,其划定的绿色产业可概括为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环境农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

其次,投融资工具的评价体系逐步建立。绿色信贷在目前绿色金融工具中评估规则相对完善。2014年,银行机构绿色信贷的自评价体系建立,从“定性”+“定量”两个角度入手:定性上,考察绿色信贷业务开展程度,包括管理、信息披露及监督检查等;定量上,将节能环保项目贷款、“两高一剩”贷款、二氧化碳减排量等指标列为核心指标。2018年,央行提高了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频率,并引入人民银行作为外部评价者,将评价结果纳入宏观审慎考核。此外,ESG投资的评级标准也初步形成。2020年12月,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正式发布中证ESG评价方法。中证ESG评价方法综合考虑上市公司行业特点与信息质量,由环境(E)、社会(S)和公司治理(G)3个维度、14个主题、22个单元和100余个底层指标构成。

法律体系、监管规则的建设开始起步。法律上,生态文明在2018年被纳入宪法,绿色金融也间接获得法律地位。监管上,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监管绿色金融的发展;同时,针对不同工具分别采取不同监管手段,如发行绿色信贷的金融机构需按要求向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绿色贷款专项统计数据。信息披露上,近年来,我国政府监管机构已逐步明确上市企业需强制披露生产过程中的主要环境污染物、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等信息,科创板上市企业也需强制披露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但当前上市公司仍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非上市公司更是缺乏信息披露的强制要求。

图表:中国绿色金融改革的重点政策

资料来源:气候倡议委员会,中金公司研究部

绿色金融在中国具有一定规模,但结构上以间接融资为主。截至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国内绿色融资规模在12万亿元左右,其中,绿色信贷投放规模超11万亿元[2],境内贴标绿色债券余额约为8700亿元,而绿色股权市场规模仍较小,在PE/VC股权投资、绿色IPO和绿色企业再融资方面均处于起步阶段,2018-2019年我国绿色股权年均投资规模为424亿元[3],远小于绿色信贷与债券的年均新增量5500亿元[4]。从增速上来看,近年来绿色融资增速有所放缓,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贷款余额从2013年6月末的4.90万亿元增长至2020年6月末的11.01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12.3%。但近几年绿色信贷余额同比增速(1H20末为3.9%)不及整体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增速(1H20末为13%)。

图表:绿色信贷余额、增速及新增占比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万得资讯,中金研究院

整体来看,绿色金融定价并无特殊优势,而融资期限一般相对较短。以2020年以来绿色债券发行成本来看,接近八成发行人的票面利率高于发行当日同期限同评级的中债估值收益率曲线,其中中低评级更为明显,AA+评级高于收益率曲线的比例超过九成。

图表:2020年以来绿色债券发行成本整体情况

资料来源:万得资讯,中金公司研究部

图表:2020年以来绿色债券分评级占比情况

资料来源:万得资讯,中金公司研究部

从期限上来看,1-3年的绿色债券占比43%,3-5年占比37%,5-10年占比11%,总体期限仍然较短。但无论是研发清洁技术、开发清洁能源,还是开展植树造林的碳补偿项目,都需要长期投入,而绿色债券无法满足这些项目的融资需求。就绿色股权而言,由于缺乏长期资金,目前国内PE/VC基金的存续期多为5-7年[5],而众多绿色技术企业需7-10年才能达到IPO门槛,也导致国内股权投资机构难以青睐绿色技术企业。

图表:存量绿色债券分期限金额分布

资料来源:万得资讯,中金公司研究部

分行业看,绿色融资主要集中在交运、能源等行业。绿色贷款方面,按贷款用途划分,截至2019年末,绿色交通业、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业分别占比44%和24%;行业分布上,截至2020年3季度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在绿色信贷中的比重分别为30%和29%,其他行业绿色信贷占比从2018年末的24%提升到3Q20末的41%,表明绿色信贷的行业投放正逐渐多元化。债券融资方面,金融行业占比始终最高,近年工业、公用事业等行业绿色债券占比有明显提升。2020年,来自金融、工业和公用事业的发行人占比分别为45%、30%和18%,其余行业占比均不足5%,仍多集中在融资资源相对丰富的重资产行业。

图表:按用途划分,44%的绿色贷款用于绿色交通运输、24%用于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领域;分行业看,其他行业绿色信贷占比从2018年末的24%提升到3Q20末的41%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万得资讯,中金公司研究部

实现“碳中和”,我们需要多少投资?

“碳达峰、碳中和”是中国重要的绿色发展目标,已被写入中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背后蕴含着巨量的资金需求。评估其规模以及结构,可以为金融体系更好地服务和引导中国低碳转型提供抓手。我们自下而上计算出为实现“碳中和”目标,中国的总绿色投资需求约为139万亿元,其中2021年到2030年的绿色投资需求约为22万亿元,2031年至2060年的绿色投资需求约为117万亿元[6]。

图表:绿色投资的基础估算方法

资料来源:中金研究院

自下而上估算中国绿色投资需求

对金融机构而言如何估算减碳投资规模是一个复杂的课题,但从绿色溢价视角来看这就是一个如何用减碳技术设备生产代替传统高碳排放技术设备产能的问题。事实上,每个行业的潜在产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大致可以分为四类:现行高碳排放技术设备、现行无碳技术设备、旧设备减碳技术升级和创新的无碳技术设备。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必须减少单纯依靠高碳排放技术设备的产能(意味着新增投资接近零),而增加另外三类技术设备的产能。根据碳减排路径下,不同技术类别的到期产能变动需要以及投资产能比,我们可以大致估算出对应目标时间点上不同技术设备的投资需求,加总后就得到总的绿色投资需求规模。

为了最大程度上估算中国绿色投资的需求规模,我们分行业估算了中国碳排放最靠前的7个行业[7]的投资需求。按照CEADs的数据,2017年这些行业总碳排放量占全国85%以上,同时也是最主要的固定资产投放行业。

各行业的绿色投资需求类别和估算方法总结如下:

电力行业的绿色投资需求主要来自电网投资、储能、清洁发电、绿氢所需的专门清洁发电设施。其中电网的绿色投资需求主要根据国网“碳达峰”、“碳中和”方案中的电网投资和新能源装机占比的增长来进行估算。而后三者还可以细分为绿色电力(核能、风能、太阳能)、绿色交通(新能源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和燃料电池系统)和绿色工业(光伏制氢)三个方面,我们根据2030及2060目标要求,分别对不同清洁能源和重要绿色设备的需求量和相应投资额做出估算。

钢铁行业的绿色投资需求来自三种产能的投入:高炉氢冶金-高炉电炉冶炼法、非氢直接还原铁-高炉电炉冶炼法-碳搜捕技术、以及基于废钢的电弧炉冶炼-碳搜捕技术。通过估算未来各技术在钢铁产量中的占比,再依据单位产量相应技术所需设备投入和研发投入估算该技术所需投资额,加总得到钢铁行业绿色投资需求。

交通运输行业的绿色投资需求主要覆盖了轻型与重型车辆、航空飞机、船舶的交通运输工具低碳转型投入,以及新能源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我们首先估算至2030年和2060年各类绿色交运工具的需求量,再通过拆解各类交运工具的绿色零件计算由高碳排放向低碳、零碳排放转型过程中交运工具的绿色投资需求。最后以绿色交运工具为基础,进一步估算新能源开发和所需基建的资金投入。

水泥行业的绿色投资需求主要涉及碳捕捉设备和环保技改设备投入。通过估测生产一吨水泥所需要的技改投入,以及吸收生产一吨水泥所释放二氧化碳所需要的碳捕捉技术投入,估算该行业绿色投资需求量。

化工行业的绿色投资需求主要来自绿氢+二氧化碳新工艺生产投资、清洁能源使用投资、碳捕捉CCS装置资产投资三部分。根据化工产品产量估算二氧化碳排放量,再据此估测碳捕捉CCS固定成本投入,绿氢+二氧化碳新工艺投入,清洁能源使用成本投入,计算累计绿色固定资产投入。

农业行业的绿色投资需求主要涉及免耕地投资、沼气处理投资和人造肉投资。通过估算免耕地设备投入和转化农业温室气体的单位成本,计算未来免耕地扩张、新建沼气工厂和厌氧消化器下的绿色投资需求。人造肉绿色投资需求根据不同动物肉的消费量和植物肉、人造肉的占比计算对应的投资额。

建筑行业的投资来源则集中在建安投资额和内置电器投资额。通过估测未来减碳型建筑新增面积,再依据单位面积所需要的建安投资额和内置电器投资额,从而估算建筑行业整体所需绿色投资量。

投资需求的总量与结构特征

绿色投资年化需求相当于每年约2%的GDP

根据各大行业的投资需求汇总,要实现“碳中和”,中国的绿色投资需求达到139万亿元[8],平均而言每年中国绿色投资需求约占GDP总量的2%左右[9]。

其中,2021-2030年,为达到“碳达峰”中国绿色投资年化需求约为2.2万亿元/年;2031-2060年,为了实现“碳中和”中国绿色投资年化需求约为3.9万亿元/年;如果只以实现2060年“碳中和”为目标,中国绿色投资年化需求约为3.5万亿元/年。根据GFMA(2020)估算,为实现全人类“碳中和”全球绿色投资需求总量约121.7万亿美元[10],我们估算的中国绿色投资需求约占全球总需求的17%[11]。

图表:减排目标下,中国所需要的绿色投资估计(2020年价格)

资料来源:中金研究院,中金公司研究部

电力行业投资需求最大

分行业来看,为了达到“碳中和”目标,电力行业的绿色投资需求最大,总需求达到67.4万亿元,其次为交通运输和建筑行业,总需求分别为37.4万亿元和22.3万亿元。电力行业的主要需求来自清洁发电的设备投入,如光伏装机投入需求16.2万亿元,风电投入需求14.3万亿元。对交运行业而言,由于中国未来将用电动车替代汽油车、燃油车,电动车的产量将大幅增加,致使新能源汽车投入与相应能源生产投入提高,同时航空、航运行业交通工具的低碳改造以及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这导致交运行业整体具有较高的投资需求。建筑行业则涉及到地产中环保节能技术的使用以及低碳排放设备的使用。而钢铁和水泥行业绿色投资需求较小,随着未来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其绿色投资需求的比重也将有所下降。

图表:为达到“碳中和”目标所需要的绿色投资估计量(2020年价格)

资料来源:中金研究院,中金公司研究部

减排壁垒高的行业存在投资需求后置可能

当前,不同行业实施减排的技术难度并不相同:比如轻型交通中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市场应用已经较为成熟,而航空中使用氢能的飞机,或者水泥行业中使用碳捕捉技术在成本和可行性上仍然面临较多障碍。

图表:不同行业应用减排技术的壁垒高低各异

资料来源:Climate Finance Markets and the Real Economy,中金研究院

注:红色条越长,减排技术实现壁垒越高

而减排壁垒的不同,有可能会降低行业提前进行减排投资的动机,增加了未来投资需求累积的风险。下图列出了,不同行业2021-2030年和2031-2060年完成“碳中和”绿色投资的比例关系。从图表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减排技术壁垒越高,2021-2030年所占投资比例越小,投资需求的后置行为越明显。这反映了部分行业希望“碳达峰”后,技术进步可以降低投资壁垒的预期,但投资需求大范围后置,有可能扩大未来绿色投融资的缺口。

图表:各行业不同投资来源所需具体绿色投资量

资料来源:中金研究院,中金公司研究部

注:红色进度条满格表示占比为100%

新目标带来新挑战,中国绿色金融还有哪些短板?

碳减排已“箭在弦上,不得不发”,然而跟“减碳”目标相比,当前中国绿色金融还面临着绿色投资供给与需求匹配度不高、绿色标准制定缺少统筹、信息披露体系不完善、金融机构“引导”意识不足等短板。

绿色投资供给与需求匹配度不高

目前绿色投资供给与需求匹配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投融资缺口较大,且存在后置风险;2。当下绿色投资行业较为集中;3。绿色金融工具发展较为不均衡。

投融资总量有缺口,2030年后有扩大可能

从总量看,中国目前存在较大的绿色投融资缺口,而这种情况可能在2030年之后更加突出。以2017-2019年中国绿色投资供给与需求为例,尽管每年的绿色投资供给和需求的缺口在缩小,但即便在2019年仍有近6000亿人民币的缺口。依照现有绿色投资的供给情形,据我们估算,2021-2030年累计绿色投融资缺口约5.4万亿元,年均0.54万亿元。而这种缺口有可能由于前文所述的投资需求后置而扩大,我们估算在没有政策干预下,2031年后绿色投融资缺口可能会迅速上升到1.3万亿元/年以上。

图表:2017-2019年中国绿色投资供给与需求

资料来源:《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研究报告》,中金研究院

图表:2018-2019年中国绿色信贷行业投向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中金研究院,中金公司研究部

绿色金融支持的行业过于集中

在投融资结构方面,中国当前的绿色项目投融资存在行业过于集中的问题,或挤压部分行业绿色投资需求。以2018年到2019年数据来看,绿色信贷是中国最主要的绿色金融工具(占比超90%),而2018年和2019年又有超40%的绿色信贷投放至交通运输行业。

交运行业绿色项目集中化的现象致使绿色资金投放去处和需求存在不匹配的问题。从绿色融资需求来看,电力行业的需求量在几个行业中最高,而建筑行业的总需求量仅次于交运行业。这表明,当前主要绿色融资工具覆盖的项目与具有较大融资需求的行业具有一定差异,绿色资金的投放并不能完全匹配全社会绿色发展的需求。

金融工具单一,无法满足融资主体多样性需求

除却绿色融资投向项目较为集中外,目前我国绿色金融工具的发展也呈现出“偏科”的问题。2019年,中国绿色信贷在绿色融资总量的占比高达约90%,而绿色债券和绿色股权仅占7%和3%[12]。但依据我们估算的绿色投资需求的融资结构[13],即便中国的资本市场结构保持现状不变,“碳中和”对绿色股权和债券的投资需求总占比接近40%,跟现状明显不符。在当前以信贷为主导、其余金融工具发展规模有限的情况下,部分绿色投资需求存在被抑制的风险。

图表:当前绿色融资信贷占比约90%,即便政策不变未来绿色融资的需求结构也需较大调整

资料来源:万得资讯,中金研究院,中金公司研究部

缺少统筹制定的绿色标准

绿色金融标准是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的基石,也是核定绿色产业范围、支持绿色产业发展、监督绿色金融市场规范运行的先决条件。但目前我国在绿色金融标准方面缺乏系统性统筹,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权等产品的成熟度存在差异,对应标准的明晰程度不尽相同,从而导致各产品标准不统一、与国际标准兼容性差的问题。

国内标准制定不够统一

国内不同类金融产品之间,绿色标准统一性不足,部分绿色金融标准尚未和“碳中和”目标达成一致。例如目前我国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的标准之间存在差异。在2020年7月人民银行修订的《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相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删除了“煤炭清洁利用”等与化石能源相关的项目。然而在其他绿色金融标准,如针对绿色信贷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还未删除这一项目,导致国内绿色金融体系标准的不统一,以及绿色金融标准中的部分绿色项目实质上并不符合“碳中和”目标下零碳排放的要求。

即便是同一类金融产品之间,有时也由于多重监管,存在标准不统一或缺少界定的问题。比如在绿色信贷方面,虽然其标准设立相较其他绿色金融产品最为完善,但个别项目界定仍然存在分歧。例如核电被列入发改委《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和人民银行《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中,但是未被纳入银保监会《绿色融资专项统计制度》的绿色融资范畴。在绿色债券方面,2020年7月发布的《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首次给出了绿色债券的定义,以及绿色债券的唯一界定标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然而该文件截至发稿仍未正式发布。在绿色股权方面,目前仍处于发展初期,我国还未形成明确的概念界定。

与国际标准比仍有差距

在绿色信贷方面,国内绿色信贷范围较局限。国内出于防范“洗绿”和“漂绿”的风险,将绿色信贷的范围仅局限在用作绿色产业发展、降低碳排放的贷款,而许多国际绿色标准还额外纳入了推动高排放产业绿色化或者将环境风险因素纳入授信流程的贷款。例如在基于IFC的《环境与社会可持续性绩效标准》和世界银行的《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南》制定的“赤道原则”,以及贷款市场协会(LMA)与亚太贷款市场协会(APLMA)联合发布的《绿色贷款原则》(GLP)中,绿色信贷不仅包括绿色贷款项目,还包括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能够促进和支持环境和社会长期发展的经济活动。

图表:我国绿色信贷统计标准与绿色贷款原则及赤道原则对比

资料来源:LMA,IFC,中国人民银行,中金公司研究部

在绿色债券方面,国内项目界定、募集资金使用、外部评估等皆与国际标准存在差异。尽管国内绿色债券标准在定义、种类划分、自愿性质等多个方面与国际标准相近,但在绿色项目认定、募集资金使用、外部评估、存续期管理等方面仍与国际标准存在一定距离。例如,在项目认定上,我国绿色债券支持项目在气候变化适应和绿色服务等方面涉及较少,缺乏气候观测和预警系统、环境权益交易服务类项目,市场深度有所不足。在募集资金使用上,发改委允许企业使用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运营资金,而国际标准则要求发行绿色企业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绿色项目。在外部评估和存续期管理上,海外绿色债券发行前将由专业的环境评估和第三方认证机构判断项目是否符合绿色标准,并详细说明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的投向,在绿色债券发行后,中介和组织还将进一步提供对资金用途和节能减排效益的监督报告和评估,有助于市场评价发行主体和债券所投资项目的环境表现,但我国的标准在这些方面还未给出明确的指导意见。

图表:国内与国际绿色债券定义及标准比较

资料来源:ICMA,人民银行,发改委,中金公司研究部

注:国内标准是按照2020年7月发布《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但是此文件截至发稿仍未正式出台

绿色信息披露体系存在短板

完善的绿色信息披露是绿色产品投放决策的核心,是防范“洗绿”等信息不对称风险的基石。绿色信息披露包含两个维度,即企业自身的绿色信息披露,以及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等对所持资产绿色信息的披露。

图表:我国内地绿色信息披露与中国香港及海外经验对比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保局,上海交易所,中国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委,深圳市政府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监会,欧盟,Simmons & Simmons,哈佛法学院,Accountancy Europe,SEC,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US GAO),中金公司研究部

目前,我国存在绿色信息披露强制性不足,披露标准不统一,企业端、金融机构与监管层的关系尚未厘清等问题。

绿色信息披露强制性不足,标准不统一

对于上市企业而言,绿色信息披露主要存在标准不明确、范围较窄等问题。比如2016年,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具体实施分“三步走”。但截至2021年1季度,我国上市企业仍缺乏明确、统一的绿色信息披露指引。以沪深300成分股为例,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指引包含上交所指引、GRI报告指南、社科院CSR报告指南、港交所ESG指引等,存在标准不统一、横向不可比、难以量化的问题,也为企业提供了数据操纵和选择性披露空间,难以为投资者提供全面、可靠的绿色信息。此外,我国自愿披露ESG信息的上市公司数量占比虽逐年提升,但关键指标的披露率仍远低于国际水平,且只有部分环境指标(空气、水及固体污染物)属于强制披露的范围内[14]。

对绿色债券发行企业而言,标准不统一是绿色信披最大的问题。我国绿色债券信息披露机制较多,中国人民银行、沪深交易所及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先后公布了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相关标准,但不同类别绿色债券信息披露标准有所差异。其中金融债券披露要求较明确,需按季度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新增绿色项目投放金额及数量、限制资金管理情况,并需按年度披露投放项目环境效益等,但对于其他类别债券而言,虽亦有强制性披露要求,但在披露内容等方面却无明确标准,信息披露机制仍有待完善。

除了上述两类公司,目前对其他非上市企业(除重点排污公司外)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和有效监管,也缺乏权威第三方机构对绿色企业进行认证、并量化评估绿色项目带来的环境效益。

而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目前还没有实质的强制性绿色信息披露机制。尽管当前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已针对银行、保险、基金等绿色金融核心参与方提出了相关政策指导,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ESG信息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交绿色投资自评估报告等。但整体来看,我国多数地区的银行、资管和PE/VC等股权投资机构仍缺乏强制性的绿色信息披露机制,未明确所持资产、资金投向比例、运作模式、发展目标等可量化的绿色考核指标,同时对于机构资金的实际投向、投资效益等也未实行有效的监管和考核。

绿色信息披露未理顺企业端、金融机构与监管层三者关系

绿色信息系统的建立需要企业、金融机构和各级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的紧密合作,然而我国尚未厘清各部门关系与应承担的信息披露责任,形成完善的绿色信息监察与共享网络。

中国绿色信息系统的构建面临着激励缺失、责权不清的困境。企业、金融机构和监管层在绿色信披中扮演着相互影响的重要角色,一环的落后可能导致整个信息系统的连锁失效。企业主动披露绿色信息的意识不足为监管层的披露机制设计带来挑战,监管层披露要求的不统一给金融机构的绿色评估增加了难度,而金融机构因信息不充分对绿色金融产品的投资积极性较低不利于企业的绿色转型。此外,我国绿色信息网络各方的关系和责任尚未厘清,如目前很多金融机构承担了本该由企业负责的信息披露审核环节,使其投资绿色项目的成本变得很高,如果未来企业和第三方能够分担这一成本,整个绿色信息和投资流程将运行得更为顺畅。

企业、金融机构、监管层之间缺乏环境数据共享机制。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第三方机构和企业之间无法对所收集到的环境相关信息进行有效共享,同时我国环保部门也不与我国金融机构进行数据共享,不利于构建信息充分的绿色投资市场。部分机构往往以机密为由拒绝披露信息,但未来绿色发展方向明确,绿色信息终究要披露,早披露还有利于早发现问题,早完善制度建设,减少环境和其它风险带来的损失。

金融机构对绿色发展“引导”不足

国内金融机构的“引导”行为有待加强

实体企业的绿色转型离不开银行、保险、投行、资管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然而我国金融机构在投资活动中融入绿色投资理念的比例仍然较低。根据MSCI发布的2021年《全球机构投资者调查》报告,来自加拿大、日本、欧洲的投资经理受访人,在资产管理过程中采用ESG框架的比例分别为75%、59%和56%。然而中国2019年基金管理机构中,开展ESG投资实践的比例仅16%[15]。

图表:中国机构投资者开展ESG投资比例较低

资料来源:MSCI:Investment Insights 2021:Global institutional investor survey,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金研究院

此外,保险资金、养老金、社保基金等资金具有进行长期投资的投资导向,与部分绿色项目及绿色企业发展周期长的特点天然匹配,而我国长期资金在绿色投资领域的参与度同样明显不足。在海外成熟市场,长期资金特别是养老金、保险等大型机构投资者,由于规模大、投资期限长、存在委外管理需求的特性,成为ESG投资领域的领跑者,其投资理念和对资产管理机构的投资要求往往对整个市场产生旗帜作用。而我国长期资金开展ESG投资则较为谨慎,根据联合国负责任投资原则(UN-PRI)组织的统计,截止2020年3月我国仅有2家养老金机构签署UN-PRI,中国保险和养老金机构在ESG投资意识方面刚刚处于起步阶段。

金融机构缺少发挥“引导”作用的协调机制

中国金融机构目前缺乏协调的引导机制,有可能削弱金融机构引导企业绿色发展的能力。以商业银行为例,其往往可以通过两个措施来引导企业绿色转型:一是对于绿色企业或项目给予信贷支持,二是对于非绿色项目(例如高碳排放产业)限制贷款,使其退出“两高一剩”领域。然而目前银行引导企业绿色发展主要依赖银行自愿性(比如加入赤道原则),这可能导致部分银行为了追逐短期经济利益,在其他银行拒绝提供贷款的高排放项目上提供资金,阻碍其他银行引导企业的绿色发展。而统一的协调机制,有可能会约束各个商业银行的行为,共同引导资金投向绿色环保项目。

化挑战为机遇,中国绿色金融如何补短板?

走“碳中和”的绿色发展路线,对中国而言,是一个新生的事物,是约束也是机会。中国绿色金融在如何服务和引导好实体经济绿色转型中需要扮演重要的角色。基于我国当前绿色金融的短板、海外发展经验以及中国减碳发展的现实要求,我们对推动中国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提出如下建议。

制定统一的中国绿色标准

绿色金融体系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绿色金融标准制定,当前我国绿色金融标准面临多头监管、规定不完善,与国际兼容性差的问题,这也意味着未来的绿色金融标准需要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设。

首先,促使绿色金融产品标准需更加明确和系统。在融资端,明确系统的标准,有助于促进资金流向真正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绿色经济活动,提高绿色资金对相关产业的可及性。在投资端,则为后续制定有针对性的激励政策、给予切实政策优惠提供依据,从而提高绿色投资需求,降低绿色融资成本。短期来看,政府相关部门或需首先建立各类金融产品的统一界定标准,为各类绿色金融产品健康、可持续投放奠定基础;中长期来看,政府部门有必要建立系统性的绿色金融体系框架,降低不同类别金融产品在核心绿色界定标准上的差异,促进各类金融产品均衡发展、真正弥合绿色产业投融资缺口。

其次,标准制定和项目认定应逐步与国际标准兼容。为解决当前绿色标准与国际不接轨、国际资金流入受限的问题,未来绿色信贷可考虑逐步引入国际沿用的可持续性发展相关贷款(sustainability-linked loans)概念,使银行业更好地助推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同时,可持续性发展相关贷款也可作为银行涉足绿色贷款的入口,通过可持续发展项目挖掘真正可持续、有望带来稳定收益的绿色贷款项目,推动绿色产业发展。此外,我国绿色债券在气候变化适应、绿色服务方面的支持项目较少,也缺乏气候观测和预警系统、环境权益交易服务类项目,市场深度有所不足。同时在绿色企业债管理方面也与国际通行标准存在差距,降低了国际投资机构的投资积极性。我们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可逐步建立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的绿色债券标准,提升绿色债券覆盖项目深度,建立在外部评估、信息披露、存续期管理等多方面与国际接轨的绿色债券体系。

第三,大力发展第三方认证机构,适当引入国际第三方评估机构。发展第三方认证评估机构有利于促进我国绿色金融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一方面,通过专业第三方机构提供独立认证,可有效提高绿色企业声誉、提升企业和投资机构对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重视;另一方面,第三方评估机构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融资端和投资端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信用风险和信息搜寻成本。此外,引入符合国际标准的第三方评估也有助于提升我国绿色金融产品的国际化程度,提高其对境外投资者的吸引力,进一步助力降低绿色产业融资成本、提升资金可获得性。

建立有约束力的绿色信息披露机制

我国企业的绿色信息披露要求仍然存在强制性不足、披露标准不统一、披露形式不规范、披露质量待提升、披露范围待拓展等问题,我国银行、股权投资机构、资管公司等亦缺乏强制性的绿色信息披露要求,难以量化绿色金融所产生的环境效益,从而抑制了绿色投融资匹配效率。基于我国绿色信息披露发展现状,按照行业属性,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针对上市企业,进一步完善强制性绿色信息披露机制,构建明确、可量化、与国际接轨的绿色信息披露指标体系。相关政府部门可借鉴中国香港和欧盟的经验,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上市企业绿色信息强制披露机制,提供明确、适应不同行业特征、可量化的披露指引,并要求所有上市企业强制披露核心绿色指标。此外,还可鼓励企业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发布超出监管要求范围之外的社会责任报告,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其进行验证。

第二,针对绿色债券发行企业,需打破监管壁垒,构建统一的信息披露体系。由当前我国不同类别债券分别由不同政府部门监管,不同绿色债券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导致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广度、深度、形式均存在差异,难以进行数据整理和横向比较,提高了证券投资机构参与绿色债券投资的综合成本。从市场建立角度,我们建议,在当前绿色债券信息披露体系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标准统一的绿色债券信息披露体系,明确绿色债券发行人所需的披露内容、指标体系、披露形式、监管措施等,满足绿色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对绿色债券发行人资金使用、环境效益等信息需求,推动绿色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针对非上市企业,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解决绿色产品投放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对标海外,以欧盟为例,其要求非上市的大型公共利益实体(Public interest entities, PIE)披露相关ESG信息。基于目前我国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现状,参考欧盟发展经验,我们建议,政府监管部门可逐步完善非上市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如可规定非上市企业需向环保部门报备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信息。同时,由于目前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第三方机构和企业之间的绿色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我国仍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我们建议,监管机构协调政府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相应部门,授权发布ESG基础数据,建立合理的数据共享机制,在不破坏数据隐私、不泄露关键保密信息的情况下开放部分数据,为绿色投资者和相关机构在投资决策中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撑(如可开放给持牌金融机构和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机构),引导更多资金流向绿色产业。

第四,针对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等绿色金融市场参与者,建立绿色信息披露机制,量化评估绿色产品的环境效益。目前我国缺乏针对资管机构、PE/VC等股权投资机构及银行的所持资产环境效益强制披露要求,对绿色金融产品有效投放、持续监管和实施优质绿色投融资机构针对性激励都形成了一定阻碍。参考欧洲发展经验,欧洲地区(包括英国)要求另类资产管理机构(AIFMD)、集合投资信托(公募基金)管理公司(UCITS management companies)、基金经理、MiFID授权的投资顾问及在欧洲销售的相关基金产品都需在“遵守或解释”的基础上,半强制披露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风险及相关因素(sustainability risk & sustainability factors)。我们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可参考《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和欧洲发展经验,逐步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的半强制绿色信息披露制度,重点披露绿色产品余额和比重、绿色资产分布和质量,以及绿色产品投放的环境效益等,并建立持续性考核体系,严格监督绿色资金使用方向和影响结果,确保绿色资金真正有效地扶持绿色产业。

完善激励政策,促进绿色金融市场全面发展

绿色项目融资缺口较大的根源在于项目呈现收益率低、周期长、风险大等特征。从中长期来看,绿色金融若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由当前的自上而下-政府驱动模式逐步转向“市场化-内生化”驱动模式。在标准统一、披露完善的基础上发展碳交易市场做好碳核算基础工作,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合理制定优化相关政策,将绿色金融外部性转化为对金融机构的商业激励,从而提升绿色金融可获得性、降低绿色融资成本,最终解决绿色融资缺口。我们认为,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制定政策激励:

负债成本端,扩大资金来源和降低负债成本,解决期限匹配和资产端定价问题。以绿色信贷为例,目前政府提供部分贴息、再贷款、银行发行绿色债券等方式募集,缺陷在于无法长期弥补万亿量级的融资缺口。我们建议,绿色债券可以作为抵押物,提高再贷款优先权排序。绿色股权和投资方面,下调合格绿色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的合格投资者门槛;豁免绿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单层嵌套规定;针对合格绿色PE/VC,政府作为LP直接出资,并可适度延长基金考核期限;合理引导养老金、社保基金、捐赠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投向合格绿色PE/VC机构;引入专注于投资绿色产业的境外资本。

信用成本端,发展丰富相关绿色保险产品,由国家政府出资发起设立担保基金,降低相关银行信贷、信用债违约成本支出,以保险或担保基金的方式支撑信用融资类产品。

税收成本端,给予绿色投资者税收优惠,提升投资积极性。债券端,可考虑在绿色债券发展初期,推行利息收入税费减半收取;股权端,可针对绿色投资金额高、投后环境效益突出、绿色投资体系较为成熟的PE/VC机构推出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针对ESG与绿色基金,可对绿色敞口比例、持有时间满足要求的投资企业免除相关资本利得税等。

资本成本端,降低绿色产品的资本占用。信贷端,目前绿色信贷不良率显著低于一般对公贷款产品,截止2019年末,两者差值为1.13ppt,过去五年差值均值为1.29%。考虑中期维度稳定且较低的不良率水平和正外部性,绿色信贷类资产对应资本占用比例可以合理下调。与之类似,机构投资绿色债券或相关产品,其资本占用也应有适当的调整,比如银行投资绿色债券表内不再100%占用资本。在央行投放资金时(比如再贷款),如果部分银行投资绿色债券占比较高,可以给予一定的优先权,另外在绿色债券进行质押式回购时,可以提高相关债券的质押率。

图表:正外部性转化为阶段性商业激励的具体措施汇总

资料来源:银保监会,马俊2017《国际绿色金融发展与案例研究》,中金公司研究部

交易成本端,降低行政环节审批要求和扩大绿色项目退出可能性。信贷端,可以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通过评级机构的普及降低贷前环境认证、环保技术检测和贷后监督的成本;债券端,对市场化机构设立绿色投资基金/资管产品也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比如设立专门审批通道,提高审批效率;股权端,针对上市前绿色股权市场,可以进一步推动区域性股票交易市场发展和PE二级市场试点,优先鼓励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赴新三板挂牌或交易所上市,并给予绿色股权参与度较高的PE/VC机构优先试点资格,改善其流动性;针对上市及上市后绿色股权市场,可探索建立绿色板和绿色企业主板上市绿色通道,精简主板、科创板绿色企业再融资发行条件,探索优化新三板绿色企业分层及转板机制,还可将券商绿色项目参与度纳入考核,推动其积极参与绿色项目并主动培育绿色企业。

加强社会绿色理念培养,金融机构“服务”和“引导”并重

绿色产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离不开长期资金和资管机构、社会公众等其他主体的资金支持。如果信息披露充分,环保外部性得到解决,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市场机制来服务企业的绿色发展。但这种理想的情况发生之前,金融机构也需要发挥引导资金进入绿色项目的作用,而这一切都离不开社会绿色理念的培养。ESG投资就是一个典型需要金融机构“引导”发力的领域。

长期资金特别是养老金、保险等大型机构投资者是ESG投资市场重要的参与者,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宣导作用。从资金属性角度来看,养老金、保险等长期资金以及主权基金追求长期的稳健回报、关注投资对象的长期价值基础,且肩负着为可持续社会投资的责任,与ESG理念契合,应成为绿色产业等ESG领域的重要资金来源。

参考海外发展经验,欧美的ESG投资规模增长较大程度上得益于国际组织和监管机构的重视。由于相关监管制度尚未完善,我国的机构资金方虽已逐步意识到ESG的投资理念,但对ESG投资的参与度仍然较低,养老金、社保等机构在可行性研究和流程落地等方面较为谨慎。因此,我们建议根据资金和机构的性质,分别采用行政监管强制要求和运用市场政策鼓励加入,引导资金流向ESG领域,从而提升公众和资管机构的责任投资和长期投资意识,引导绿色金融体系逐渐由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步入市场化运作阶段。

另外,我们也要鼓励资管机构自愿加入责任投资原则(UN-PRI)。参考欧美日等发达市场发展经验,对于偏公众性质的资金而言,其能否成为ESG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取决于公众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视程度。因此,我们建议,政府可逐步推进社会公众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教育,强化“ESG与企业长期发展和风险收益息息相关”这一理念,提升公众的ESG重视程度、推动资管机构和公众资金也纳入ESG原则。考虑到投资者教育所需时间较长,政府短期可通过相关政策鼓励资管机构资源加入责任投资组织或自主建立ESG投资体系,并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如为纳入ESG原则的资管机构提供产品申报绿色通道、机构考核加分等方式。长期来看,随着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的日趋重视,资管公司推出ESG产品将有助于其提升品牌形象、并获得公众和资金方的认可,从而将外部性内化为市场化行为。

将环境风险纳入审慎监管政策考量

从传统经济向绿色经济转型过程中,金融监管部门还要处理好两类环境风险:一是极端气候变化对实体经济的冲击带来的风险;二是在转型过程中,与传统能源相关的资产可能受到侵蚀,从而影响金融机构稳定的风险。

在管理环境风险的层面,金融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出台环境审慎监管政策,将系统性的环境风险纳入宏观监管框架。以巴西央行为例,其根据各私人银行发放绿色信贷的数量设置不同的准备金率要求,并要求商业银行将环境风险因素纳入它们的治理框架,在计算资本需求时阐明对于环境风险的评估。这一举措将环境因素纳入宏观审慎考量指标中,通过提高对碳密集资产的要求内化了它们的转型风险。

央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在资产评判标准中增加对环境因素的考量。例如,瑞士和挪威的央行目前已经将ESG指标作为资产投资和抵押的评估条件。挪威央行采用了ESG原则管理政府养老金,购入绿色债券作为自有投资,并明确声明不会购入涉及煤炭能源生产或导致严重环境破坏的公司的相关资产。瑞士银行在购入国外股权时(foreign equity),设置了道德标准考量。类似的原则也可以被运用在央行的抵押业务中,如央行要求抵押品不能对环境有较大危害,或根据环境风险设置差异化的抵押折扣率(haircut)。

监管部门需要建立棕色资产[16]的风险暴露和处理机制,维护绿色转型的金融稳定。由于绿色发展过程中要防范绿色转型风险(transition risks)对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冲击,为了评估金融系统对环境风险的敞口大小以及绿色转型对其造成的影响,央行需要定期进行压力测试评估金融机构面对冲击的耐受性。绿色发展过程中,传统的高碳排放资产估值可能面临贬值压力,这将对实体和金融系统带来冲击(转型风险)。这一措施可以使央行有效推动绿色金融的信息透明化,让环境风险内化为金融风险,使投资者对其面临的投资风险有所了解,还可以据此调整审慎监管框架,将识别出的弱点环节纳入调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