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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碳交易市场形成和运行的经济理论基础

来源:论文网
时间:2021-02-05 14: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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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碳交易市场形成和运行的经济理论基础:全球环境恶化使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变得十分必要。这一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就是如何有效地校正负外部性。科斯定理提供了以市场机制来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新思路。发挥科斯定理的作用,必须建立在明晰产权,降

全球环境恶化使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变得十分必要。这一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就是如何有效地校正负外部性。科斯定理提供了以市场机制来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新思路。发挥科斯定理的作用,必须建立在明晰产权,降低交易成本以及合理分配初始权利的基础上。以科斯定理为主要理论依据建立起来的国际碳交易市场也必须在妥善解决上述三个问题后才能有效运行。

面对全球严重的环境恶化问题,一个最现实的做法就是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温室气体会破坏臭氧层,形成温室效应,提高地球温度。地球温度升高将使海平面升高,减少人类的生存空间。此外还会改变物种结构,对人类的生存形成潜在威胁。

其实,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早已有之,比较常见的有政府直接管制和政府征收“庇古税”。1975年,美国环境保护署首次允许公司买卖污染信用证,率先建立了可交易的污染物排放市场。这些措施为后来由《京都议定书》确立起来的以交易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排放权为主的国际碳交易市场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排放问题在经济学中被称为负外部性问题,意思是产生这些有害气体的主体虽然给周围的人带来了危害,但却没有支付任何补偿。由于产生有害气体的主体多为生产企业,企业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负外部性使他们的生产成本小于社会成本,这使企业自己选择的产量必然大于社会最优产量,从而使产生的污染气体数量大于社会所能接收的最大数量,这就加速了温室效应的形成,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校正负外部性,或者说,如何让企业为过去无偿排放的有害气体付出应有的代价,这样会提高这些企业生产成本,激励他们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

校正负外部性传统上主要依靠政府的力量来实现。一种是由政府直接管制,即规定企业的排污量。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力度大,实施速度快,缺点是不管各企业排污能力的差异,采用统一标准,这会增加排污的社会成本,不是最有效率的方法。另一种是政府征收“庇古税”,即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排污量,但是每排出一单位的污染物,就要依法纳税。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污染量,如果单位减排成本小于污染税税率,则选择减排,反之则选择排污,这时社会的排污总成本比直接管制时低。缺点是污染税税率由政府制定的,难以准确反映排污权的稀缺程度。

面对政府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局限性,英国经济学家科斯运用可交易产权的概念,提出了着名的科斯定理组,为解决外部性问题带来了新的思路。

科斯认为,如果把排污权视为一种归属明确的权利,则可以通过在自由市场上对这一权利进行交易而使社会的排污成本降为最低。排污成本低于排污权市场价格的企业会把权利出售给排污成本高于排污权价格的企业,这样,在保持排污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排污成本高的企业会多排污,而排污成本低的企业会少排污。

科斯的新思路从理论上讲是一种飞跃,它使市场机制的作用延伸至在外部性领域,如果运用得当,它将成为校正负外部性的最好方法,因为依靠市场收集信息是最快,最准确和最节约的。此外,市场机制还可以激励企业开发成本最低廉、技术最先进的方法来减少污染,使资源配置达到动态优化。

美国的可交易污染市场以及当前的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形成和运行所依据的理论正是科斯定理,这是环境污染等领域的经济理论探索在低碳经济实践中的重要运用,所以,可以明确地说,科斯定理就是形成碳交易市场的主要经济理论基础。

科斯第一定理认为,只要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最初的产权分配将不会影响资源的最优配置。也就是说,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权利的初始安排向新的安排转变就不存在代价和阻力,那么,即使初始安排是不合理的,市场机制也会无代价地改变这种安排,将资源配置到需要的领域中。

现实世界中,交易成本是不可能为零的,可见,科斯第一定理不是科斯最终要表达的意思,由它导出的科斯第二定理才是真正的目的。科斯第二定理认为,当交易成本为正时,产权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效率产生影响。这是因为,当交易成本大于零时,产权的初始分配状态不能无成本的向最优状态转变,而权利的调整只有在引起的利益大于交易成本时才会发生,所以,最初的产权界定是否合理将直接关系到能否通过产权交易来实现资源配置最优。

科斯定理证明了市场机制在解决外部性问题中的可行性和优越性,同时也指出了要实现产权的有效交易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1、产权要明晰。这是保证交易能够实现的先决条件。能够在市场中交易的物品必须是私人物品,公共物品和共有资源是无法利用市场机制进行有效配置的,而成为私人物品的关键就是被赋予法定的产权。

2、交易成本足够小。要使有利可图的交易能够进行,必须要使交易所带来的利益大于交易成本,所以,减少相关产权交易的成本是保证市场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

3、初始权利的大小和分配要适当。在存在交易成本的前提下,权利的最初分配尤其重要,当初始权利分配不恰当,且交易成本又高到阻止有效率的交易发生时,经济就不可能达到本来有可能达到的最优状态。

与此相适应,要保证碳交易市场有效地运行,也必须要解决好以下问题。

1、必须确定每年全球可接受的二氧化碳总排放量。排放量的大小应当按照经济利益原则来进行测算。从理论上讲,这个均衡点可以运用边际分析法来确定:每增加一单位的产量,边际收益是该产量所带来的消费满足或投资收益,边际成本是所花费的稀缺资源,这里面必须包括所破坏的环境资源。当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社会总福利达到最大,此时的产量就是最优产量,而由这些产量形成的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排放量就是可接受的适当的排放量。   在实践中,从《京都议定书》到“巴厘岛路线图”再到哥本哈根会议,主要议题都是确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可见目前各国对此难以达得共识,有待今后进一步探索。

2、必须确定碳排放量的初次分配方案。根据“波斯纳定理”,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在二氧化碳排放权的问题上,最珍视这种权利的应当是那些排污成本相对较高的国家或企业,所以理论上应把权利分配给这些国家。

在实践中,这其实是一个各国讨价还价的结果。虽然已经有一些经济学家对这个问题提出了研究模型,但最后如何评价和实施,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来实践。

3、必须探索出能够有效减少碳排放权交易成本的方法。科斯定理已经证明如果存在交易成本,就必须对产权进行有效的初次安排,才能减少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

在实践中,应当从制度安排,规则衔接等角度入手,尽量减少不同系统之间进行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的难度;此外,对产权进行清晰的界定也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国际碳交易市场目前存在着京都框架和非京都框架两种体系,它们之间的交易方式正在尝试进行衔接。

我国是世界第二大二氧化碳排放国,这意味着我国的减排空间也很大。由于我国企业的减排成本比发达国家的减排成本低,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减排技术将排放量减少,将省下的排放权出售给其他国家的企业,交易结果是双赢的。

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减排活动,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建立我国自己的碳交易市场。很多学者已经就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可行性进行了大量论证,国外相关业务也发展得很成熟,可以借鉴。国内目前有4家环境交易所进行相关交易,许多金融机构也开展了碳排放权和相关金融衍生物的业务,一切都初见雏形,但还需进一步完善。

总之,碳交易市场已经成为低碳经济时代的一个重要的标志,在这个市场上占据先机是各国进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各国在新环境下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