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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林:实现“30·60”碳减排目标需要构建系统的激励体系

来源:中国经济网
时间:2021-05-14 18: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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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林:实现“3060”碳减排目标需要构建系统的激励体系:未来进一步加快碳减排进程,重点是产业结构升级和能源结构变革,主要是优化产业结构降低高碳产业比重,提高整体能效、加快绿能替代和加强碳汇建设。从实现路径看,中国从实现碳达峰到实现碳中和只有

未来进一步加快碳减排进程,重点是产业结构升级和能源结构变革,主要是优化产业结构降低高碳产业比重,提高整体能效、加快绿能替代和加强碳汇建设。

从实现路径看,中国从实现碳达峰到实现碳中和只有30年的时间,似乎明显短于过去发达国家从碳达峰到碳中和所花时间,有更大难度和挑战,但由于新能源技术的快速进步,过去10年我国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的度电成本大幅度降低,如光伏发电的度电成本已经下降了近90%,未来实现碳中和的技术支撑更加坚实,完全可能缩短从达峰到中和的时间距离。

在这个过程中,如何从政策角度建立一个更加系统正向的碳中和激励体系,是必不可少并值得我们认真对待的话题。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认真研讨并作出系统谋划:

一是要构建财务可持续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实现碳中和本质上是经济发展的绿色低碳转型,会形成巨大的投融资需求。不少机构对碳中和带来的投资机会进行了预测,比如高盛认为全球的投资需求为85万亿,中金预测的国内投资需求是135万亿,还有不少专家认为甚至会大大超过目前的预测。不管具体的投资需求数是多少,碳中和的融资需求数额巨大是不争的事实。为所有碳减排行为提供融资支持的金融服务毫无疑问应该是绿色金融,但不见得都是财务可持续的金融服务。好的绿色金融既要服务于绿色低碳转型,还要做到财务可持续,否则就会导致债务累积并最终不可持续。这需要构建一个完整的商业可持续的绿色金融体系,这个体系应该基于多样化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工具、服务中介,形成相互补充、相互支撑、交叉补贴的业务生态,并在碳资产、碳交易、碳金融等方面予以配合,在少数特殊领域提供必要的政策性资源予以支撑。

二是要构建系统一致的激励体系。考虑到中国的碳减排问题主要在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激励方向必须聚焦能效提高、绿能替代和碳汇建设。围绕碳减排构建系统一致的激励体系,需要认真的思考和对待以下问题:

第一,激励的正向一致性。所谓正向性就是所有激励措施和相关政策必须有利于通过碳减排促进碳达峰和碳中和。对于工业项目审批和布局,过去没有对电源的碳属性进行考虑,从激励碳减排的角度看,今后对使用低碳电力的工业项目,或许就应该实施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审批的政策,这是一种正向激励的政策改进。考虑到我国风能资源和光伏资源主要分布在西北地区,这一布局政策的调整还可能产生好的区域发展平衡效应。此外,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排放额度,以及基于额度分配的碳交易市场,相当于形成了一种碳税制度,这一制度如果能够实施,毫无疑问是一种碳减排正向激励制度。总之,系统梳理现有政策,在检讨和分析基础上做出优化调整,是体现政策正向一致性的一个重要前提,可以强化激励体系的实施效率。

第二,激励的系统合理性。政府的规划和政策一般是由不同部门制定,更多从本部门负责领域的有限视角出发,有时会忽视系统的合理性,产生协调性或全面性不足的问题。比如,过去我们重视能效提高,并在规划中设置了单位GDP能耗下降的约束性指标,采取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并在一些重点领域进行额度分配,这会涉及到用能权和用能权交易。当我们实施碳减排措施时,我们会涉及碳排放总量、额度分配和碳排放权交易。如果两个制度同时实施,实际上就会构成重复激励,因为用能权与碳排放权高度相关,从而导致激励的系统不合理。再如,我们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际上说的就是生态环境的外部溢价。一个日益改善的生态空间,周边的房地产会升值,这是生态改善之后的外部溢价。一个全面的激励安排,还应该让改善生态的投资主体也能分享其中的溢价,包括生态空间的碳汇价值,这样就会更全面地激励生态环境改善和碳汇建设投入。以节能投资为例,投资者过去更多分享的是节能措施节约的纯财务支出,在碳中和条件下,节能收益不仅仅只是财务部分,节能的碳减排溢价也应该被投资者分享,以体现激励的完整性。又比如,居民的阶梯电价机制,采取的是标准额度之外的累进加价,这一制度不鼓励多消费电力,通过累进电价进行惩罚,有利于激励节能和少排放,但并不完整,对于少于标准定额的电力消费者,并没有奖励性激励,这属于激励政策的不完整。围绕节能、减排、绿能、脱碳、技术、消费等与碳中和相关的诸多领域,我们应该用系统合理性的思维,精心谋划并设计系统全面的激励性制度,更好激励经济社会发展不同领域和不同主体的减排行为。

第三,健全碳减排评估体系。这种评估体系是我们实施碳减排激励措施的重要基础。这个评估体系应该包括独立可信的评估机构、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以及技术可行的评估标准。目前市场上涉及绿色金融、ESG投资、碳减排的评估机构比较混杂,标准不一、公信力不齐,需要加以规范整合,形成有效可信的评估体系。

第四,强化国际合作的制度保障。围绕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有多边机制,也可能有区域或双边机制。必须在原有谈判议题基础上,根据全球和我国国内碳减排需要,设计新的国际合作与谈判议题。这应该包括绿色金融、减排目标节奏、碳减排技术、产品和服务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等领域,减少气候变化领域的政治复杂性,通过国际谈判与合作构建更深入、更广泛、更稳定的碳减排全球合作和制度框架,这是更好激励全球碳中和领域广泛的国际技术、专利、投资、贸易、援助等合作的制度保障。

增强碳中和激励体系的正向一致性和系统完整性,更强有力地激励各类社会主体特别是企业去更多从事碳减排、碳中和行为,可以使企业的碳中和、碳减排行为具有商业可持续性,并激励更多中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围绕碳减排的投资、贸易和技术服务,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作出更多的中国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