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碳排放新闻资讯

贯彻落实“双碳”战略布署,山西省推进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建设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3-03-18 10:12:14
热度:1

贯彻落实“双碳”战略布署,山西省推进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建设: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 战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 战略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生态环境保 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1 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气候变化重点任务(2023—2025)〉的通知》(环办 气候〔2023〕1 号)、《山西省深化低碳试点推进近零碳排放示 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晋环发〔2022〕9 号)(以下简称《实施 方案》)有关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决定加快推进我省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通过竞争性选拔,确定部分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特色突出的地市,支持开展近零碳排放工程建设典型示范。2023 年上半年组织开展首批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完成创建方案评估和试点挂牌。2023 至 2024 年,组织对试点示范项目开展跟踪评估。2025 年,首批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试点建设基本完成,近零碳排放建设示范效应初步显现,形成全社会各行业各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模式示范样板。

  二、遴选范围

  示范城市名额为地级市 2-3 个。申报地方应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和低碳技术研发与应用基础,围绕园区(县区)、社区、公共机构、建筑和企业等领域,开展 2—5 个不同类型近零 碳示范工程试点建设。 申报地方要明确示范创建方案的目标、任务、空间范围、工作进度等,在充分考虑发展阶段、资源禀赋、结构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开展多层次试点,探索因地制宜、特色鲜明、系统集成的近零碳发展模式。具体项目应具有先行先试、辐射带动作用和推广价值。鼓励申报地区对近零碳示范工程创建做出相关政策支持及配套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明确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责任分工;组建负责试点方案具体落实的专门或专营机构;统筹现有政策资源,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形成支持低碳(近零碳)试点示范的政策激励体系;明确近零碳排放试点创建方案、组织实施、项目进度、资金预算等。

  三、申报工作组织实施

  (一)申报主体

  以市级人民政府为主体组织申报。

  (二)编制实施方案和申报

  申报地区对照《实施方案》编制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试点创建工作方案,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总体工作方案、打包项 目方案和有关印证材料。总体方案应重点说明工作基础、创建 工作总体目标、分阶段目标、体制机制、政策支持等;各项目 方案应重点说明目标路径、实施主体、具体措施、进度计划、 资金安排等。 申报地区人民政府要对照《实施方案》组织编制试点创建 工作方案,做好内部审核和筛选,确保申报项目的真实性、科 学性和可行性。第一批创建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申报地区在截止日期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 6 份分别报 送省生态环境厅(气候处)、财政厅(资环处),电子材料同步 发送至邮箱。

  (三)试点方案评审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财政厅对各地区申报的试点材料进行初 步审核,择期召开竞争性评审答辩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形成 专家组,对试点创建方案等申报材料进行打分、排序,并对遴选出的试点创建方案提出修改意见。

  (四)确定试点名单

  省生态环境厅将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通过评审入 围的申报城市和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的, 确定为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建设试点项目;存在异议并经查实 的,取消入围资格。入围申报城市应指定一个地方主管部门作 为试点项目推进牵头组织单位,负责推进实施、跟踪管理、定 期调度、经验总结等工作。

  (五)政策支持

  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将加大对入围试点地方的相关政 策支持力度,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相关项目将纳入气候投融 资省级项目库,引导金融机构、有关机构加大金融、基金等社 会资本支持力度;加强宣传推广,发挥示范效应,推动形成全 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良好氛围。

  (六)考核评价

  试点地区应精心组织、科学安排,确保示范工程项目有实 施、见成效、可推广。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将对试点创建 情况开展督导,对试点创建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于 2025 年 6 月底之前开展验收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试点建设成效、 指标完成情况、资金合规性使用(试点地方需提供第三方出具 的审计报告)等,对通过验收考核的试点项目授予近零碳排放 示范工程相应称号,验收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格。验 收考核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联 系 人:杨海龙 李向玲

  附件:山西省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2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