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举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政策吹风会
发电行业碳减排工作再一次走在前列!
发电行业碳减排工作再一次走在前列!:发电行业碳减排工作再一次走在前列。2月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发电行业企业温室
发电行业碳减排工作再一次走在前列。2月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并加强对数据质量的日常监督。
随着“双碳”目标提出,碳市场作为市场化减排工具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碳市场的发展极大程度上依赖着控排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送及相关气候信息的披露和公开。发电行业开展碳交易工作较早,在碳排放控制、碳数据建设、碳资产管理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基础,此番率先启动2023~2025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将持续在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送、强化碳数据质量管理方面作出有益探索。
数据质量是保障全国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生命线,是碳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和前提。2022年3月1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及《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意在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工作,强化数据质量监督管理。
发电行业是首个遵照上述新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行业。其首要任务是确定并公开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此次《通知》要求,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包括经最近一次核查结果确认以及上年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的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对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停止排放温室气体,或经核查上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均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单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现场核实确认,向其书面告知应履行的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完成时限等事项,并在确认其完成相应义务后从名录中移出。
据悉,各地将于每年12月31日前确定下一年度名录,其中,2023年度名录需在3月10日前确定,并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向生态环境部报告以及向社会公开。
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上线交易。首批被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共有2162家电力企业,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达45亿吨二氧化碳。经过近两年的运行,发电行业在数据报送和信息公开方面作出了诸多表率,这也为其进行标准化的信息报送和披露,系统性、全面地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打下了基础。
《通知》要求,组织制订发电行业2023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重点排放单位将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完成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制订工作,2023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需在3月10日前完成。
为增加可操作性,优化流程,《通知》对发电行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存证和报告方面进行了细化。
根据《通知》,重点排放单位在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上传燃料的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发电量、供热量、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以及排放报告辅助参数等数据及其支撑材料。
另外,重点排放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报送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碳排放数据核算与核查是决定碳市场数据质量的关键环节。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22年,全国碳市场完成第一个履约周期,暴露出了较为突出的数据质量管理问题,特别是在碳排放核算与排放报告核查方面,例如:核算技术规范烦琐,部分参数计算复杂,核算边界不清晰,核查难度大,核算报告核查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仍需进一步提高,碳排放核算质量控制体系亟待健全。
此次《通知》旨在规范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一方面,进一步加强核算与核查规范,组织开展年度排放报告核查。组织有关技术支撑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进行文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并线上填报核查信息、编制核查报告,确保核查全过程电子化留痕,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对重点排放单位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管理平台填报工作。
另一方面,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督。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等要求,组织有关技术支撑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月度信息化存证的数据及信息进行技术审核,识别异常数据,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查实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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