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碳金融新闻资讯

我国碳税机制发展展望

来源:奇点能源
时间:2022-02-09 18:24:22
热度:1

我国碳税机制发展展望:碳税的国际实践给我国开展碳定价机制协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借鉴,为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发展阶段的碳税制度提供了经验样板。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离不开财税政策支持。目前,财政部正在牵头制定《关于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导意

碳税的国际实践给我国开展碳定价机制协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借鉴,为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发展阶段的碳税制度提供了经验样板。

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离不开财税政策支持。目前,财政部正在牵头制定《关于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出台后,将进一步明确建立健全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的细则,更充分地发挥税收对市场主体绿色低碳发展的促进作用。

在碳税机制设计上,我国可充分吸收欧盟等国的碳税机制设计及实施经验,结合我国考虑以下策略:

“实质性碳税”是指新设碳税税种,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而“名义性碳税”是整合改造与能源环保相关的税种,如将现行煤炭资源税和成品油消费税改造为碳税。就我国现阶段减排目标和税制结构而言,考虑从“名义性碳税”入手开征碳税是相对较优选择。初期根据税负平移的原则,根据能源消耗量和折算系数计算出的碳含量作为计税依据,参照碳交易价格和国际标准合理设置税率,后期考虑发展规划、降碳目标、技术水平和国际策略应对(如应对欧盟碳关税)目标,分阶段逐步提高税率,扩充征税范围,同时设置税收优惠,为主动采用低碳节能技术的企业提供一定的税收激励。待技术与其他条件成熟,再择机新设碳税税种,开征“实质性碳税”。

在征税环节和模式上,目前全球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仅在化石燃料生产端征税,二是仅在化石燃料的消费端征税,三是同时对化石燃料的生产端和消费端征税,如荷兰将化石燃料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和化石燃料消费者均设定为纳税义务人,三种征收模式在操作上各有利弊。

当前我开展碳减排工作主要依靠“自上而下”推动实现,通过上级政策手段实现降碳目标,这是由多方现实因素决定的:我国市场机制尚未完善,难以形成强大的减排推动力,并且我国企业减排降碳意识还未完全到位,开展减排工作的内生驱动力不足,减排量主要依靠外部行政要求进行强制约束。因此,考虑到我国的发展阶段实际,若开征碳税,可考虑从生产端征税入手,减少社会阻力,便于职能部门进行有效监管,有效降低征税成本。待发展阶段较为成熟,可考虑转入消费端征收,通过将价格信号传导给消费者,利于税收调节,同时唤起企业和消费者节能减排的意识,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根据中金研究院相关研究,对于高排放、低绿色溢价行业,如电力、钢铁等,由于其技术创新的需求程度不如高溢价行业迫切,因此更宜通过碳市场对其碳排放进行强力约束;对于低排放、高绿色溢价行业,如交通运输、化工等,可考虑利用碳税机制促进技术创新,同时约束其排放量;对于高排放、高绿色溢价的建材及低排放、低绿色溢价的有色、石化、造纸等行业而言,通过碳税或者碳市场机制均可推动其实现减排成效。政府在确定具体的碳定价机制时,需考虑各行业的减碳要求和绿色发展的首要目标:是通过总量控制机制实现碳排总量显著下降,还是通过价格机制加快促进低碳技术创新。

从发展形势来看,我国作为全球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在碳达峰阶段,最紧迫的任务是实现排放总量下降,并开展低碳发展技术创新研究与成果转化。因此,笔者认为,应确立“碳市场为主、碳税为辅”的设计原则,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的降碳成本,综合考量不同规模企业在碳排放总量、技术发展、创新驱动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水平差异,以推动控排企业碳排放总量下降为首要目标,以促进控排行业整体技术创新为发展方向,科学、合理地完善碳税机制设计,发挥碳定价机制协同效应,采用碳税与碳市场并轨运行的方式,推动全社会实现降碳目标。

在“碳市场为主、碳税为辅”的并行运行机制下,根据不同时期的绿色发展要求,通过设置阶段性策略,放大碳税和碳交易机制的各自减碳效应。碳交易的优势,是通过设定明确的总量控制目标,支撑政府及企业完成中长期的减排要求;而碳税的优势,是确定具体的排放价格,用以激励企业对清洁技术和新能源开发等技术创新进行投资。因此,可根据各行业的差异化发展水平及各行业降碳目标不同,设定碳税与碳市场协同的阶段性策略,短期采取碳税策略激励技术创新减排,中长期利用碳市场机制进行总量管控。通过组合策略,同时实现促进技术创新和减少碳排放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