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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论文报告

来源: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
时间:2021-02-08 2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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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论文报告: 摘 要: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摒弃了以往行政手段干涉环境问题的某些弊端,是解决当前全球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经济学理论渊源,对碳排放权交易的法经济学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碳排放权交易

 摘  要: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摒弃了以往行政手段干涉环境问题的某些弊端,是解决当前全球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经济学理论渊源,对碳排放权交易的法经济学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设方针。关键词: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法经济学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向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碳排放权交易(Carbon Emission Permits Trade),又称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指碳减排购买合同或协议(ERPAs)。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会在环境总容量一定条件下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与政府管制的优点, 实现“政府+市场”的理想结合,并利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经济学理论渊源
环境问题的经济学实质是由使用某种资源产生的污染物的排放带有“负外部性”效应,而目前并没有人去承担由此产生气候变化带来的成本。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经济学理论有以下几种:
(一)稀缺资源理论
一种资源只有在稀缺时才具有交换价值,所以交易得以进行的前提就是资源稀缺。在生产力水平低下、人口较少时,土地、空气、水等环境资源要素非常丰富,是不存在稀缺性的自由物。但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增加,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对环境功能的需求开始产生竞争、对立、矛盾和冲突,环境资源多元价值的矛盾和环境功能的稀缺性日益显露。而这种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就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重要经济原因。环境资源出现稀缺后,经济还要继续发展,但现有的环境资源并不能满足生产生活需求,这时环境资源交易制度应运而生。
(二)哈丁:“公有地悲剧”理论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加雷特·哈丁教授将环境问题形象地称为“公有悲剧”, 并认为是“以公共利益为代价的个人获利”。公有地的自由使用权给所有人带来的只有毁灭。“公有地悲剧”理论同样可以说明环境污染问题。不同的是,环境污染不仅从公有地上攫取东西,同时也排放各种污染物。环境质量退化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环境资源具有公共财产的特性,纯粹的共有物品是一种共有财产资源。在环境可以不加限制地自由使用情况下,环境向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开放。由于向公有的环境排放污染物是自由而免费的,企业只会考虑如何尽可能扩大自己的生产量即排污量以增加自己的收入,而不会去考虑整个环境的污染和退化,从而酿成“公有环境污染的悲剧”。
(三)外部性理论
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环境问题主要是一个经济问题,因此经济活动的外部性理论也是用来解释环境问题的一个基本理论。全球气候变暖的经济学实质是由于使用碳能源产生的二氧化碳的排放带有“负外部性”效应,目前没有人去承担由此产生气候变化带来的成本。社会主体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受到其个人自身狭隘的“经济人的限制"不会出于“生态人”的角度将环境因素考虑在其相对独立的利益决策体系内"这就导致了环境保护中的外部不经济性。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据此认为,由于这一外部成本与造成污染的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没有直接的联系,环境污染并不会影响到该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交易,因而不能在市场上自行消除,即存在所谓的“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国家或政府进行干预,采取税收的形式,将污染成本增加到产品的价格中去,即将外部不经济性企业内部化,才能促动污染者采取措施防治污染。
(四)产权理论
    罗纳德·科斯理论指出:如果私人各方可以无成本或是相对低成本地就资源配置进行协商,那么就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核心是使碳排放造成的外部性成本内部化,它通过制度设计把一种外部性的不需要支出任何成本的资源变成一种“稀缺资源”。明确环境资源的所有权或财产权,通过以法定的形式明确某种有形或无形资源的所有权,以使该种资源稀缺化,该理论就是产权理论。产权理论对资源的配置具有根本性的影响,它的主要功能就是克服外部性,降低社会成本。这是排污权交易制度最重要的经济学理论依据。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法经济学分析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要建立起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必须要从制度上尤其是法律上加以确认,即所谓“立法先行”,这样才能为该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提供保障,因为社会权利的法律保障是最严格也是最优的选择。
按照科斯定理,市场交易的目的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追求社会成本最小化,最终达到“帕累托最优”。因此,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法律制度,必须立足于实现社会成本最小化。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条件下,能使交易成本效应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科斯定理指出在一个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无论如何选择法规、配置权利和资源,只要交易自由,总会产生最有效率的结果。而科斯定理表明,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只要明确产权的所有者,无论谁拥有产权,最终的结果都能使资源达到帕累托最优水平。对于环境污染问题,无论受损者还是排污者拥有对环境的产权,均可以通过协商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解决污染外部性的方法,经济学中有三种手段,即庇古税(污染税) 、合并企业和明晰产权。
根据庇古理论,“谁污染,谁治理”,与此相对的应该是“谁受污染,谁得补偿”。而每个人几乎都只会从自己的角度考虑面临的各种选择的成本和收益,而对由经济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却没有或很少加以考虑。而且在竞争的压力下,市场主体即使意识到了其活动给社会造成的环境成本代价,只要其行为不受社会的严厉惩罚,也往往置之不理。所以,只要污染环境的代价不是由污染者承担,污染者就绝不会花费大量投资来防治环境污染。市场对这种现象基本是无能为力,而只能通过政府干预才能解决。
(一)碳排放权交易成本—收益分析
利润是企业经营的最终追求目标,企业的投入与产出都将围绕企业利润进行。企业运营要力求低成本高产出,企业对无利可图的事情绝对不会干。碳排放权交易得以运行,是因为它为企业带来了额外收入,即将企业通过改善技术节省出来的碳排放权出卖给其他需要更多指标的企业。出卖碳排放权的收益不仅弥补了企业因完善技术投入的成本,还为企业带来额外收益,在成本——收益的权衡中,企业因有可图之利,所以产生一种激励,即提高技术投入,减少污染排放。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博弈研究
目前世界上众多碳交易市场中,主要有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英国排放交易体系、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温室气体减排体系四个碳交易市场。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是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英国和美国的交易所是全球碳交易的两大中心。目前更值得关注的是,法国等少数发达国家提出的征收碳关税提议,引发全球争议,尽管如此,法国日前仍坚持己见,将从2010年开始对那些在环保立法方面不及欧盟严格的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此前,法国国内已宣布实施该新税种,对某国生产的产品不达标的,将征收特别关税。碳排放指标的分配实际上就是变成了给该国多少权益,指标高了可以直接换取钱,相反指标低了就要从他国来购买,这恰恰是一个利益再分配的博弈过程,世界的利益瓜分从来没有停止过,在全球实物资源瓜分殆尽以后,在环境保护方面又人为衍生出了大量的衍生资源和利益,成为进一步掠夺他国利益的手段。
三、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设
排污权交易的基本内容是在现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的基础上,排污者向政府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政府根据材料和排放总量向排污者发放许可证向特定地点排放符合要求的污染物;排污者的“减少排污信用”可以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进行买卖。因此,在完善立法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应以法律形式确认排污权,实质上就是解决排污权的初始分配问题;其次应以法律形式规定补偿政策、气泡政策、排污银行等政策;第三应制定排污权交易的规则;最后要明确政府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的职责。
法律制度的制定应明确界定碳排放权的稀缺性、排他性及可交易性,对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基本架构应涉及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交易合同、总量分配、申报登记制度、交易监管机制以及交易所等方面。新制度的建立应注意消除以往政府行政手段干预环境问题时的各种弊端,尤其是法律制度的制定应赏罚分明。对超标排污者严惩不贷,对未超标者当然应给予奖励。
参考文献:
        [1]谢雯.从科斯定理到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7,(03).
        [2]杨卫.排污权交易的制度经济学分析[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5).
        [3]王红,隋伟涛.碳排放权交易问题的博弈研究[J].中国市场,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