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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代财政制度是怎么样的

来源:碳中和网
时间:2021-04-02 1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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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代财政制度是怎么样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改革税制、稳定税负,完善税收制度,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第一,现代税收制度的建设要稳定税负。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经历了先抑后升的曲折发展历程。这些经验和教训都提醒我们,宏观税负水平不宜过高,否则会抑制市场机制的活力,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一宗旨相违背;当然,宏观税负水平也不宜过低。1994年分税制改革前夕,我国宏观税负水平一度跌至10%的历史极值,严重影响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和水平。可以说,今天20%或者略高一点的宏观税负水平既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税制建设不断摸索的结果,更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因此总体上需要“稳定税负”。

第二,“稳定税负”不意味着我们在改革税制上面无所作为。这是因为在宏观税负总水平保持稳定的前提下,我们需要进一步做好“结构性减税”工作。通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好加工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税负;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等建设,保持税收对高收入人群的调节力度;通过推广房产税试点,加强对于不动产市场的调节力度,促进地方财政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好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推进环保税立法工作,与碳排放交易制度等市场手段相结合,完善税收立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改革和创新生态文明建设管理体制和机制。

第三,科学地发挥财税政策的优化资源配置作用,绝不意味着简单在税种或者税目上增增减减。例如,单独征收碳税或环保税,似乎有为“企业排污”穿上合法外衣之嫌。而与碳减排交易、能源合同管理(EPC——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等市场化机制相结合,则有助于企业等微观经济主体挖掘其自身节能减排的潜力,发挥其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碳排放权与排放量作为商品交易,便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碳排放减排资源的合理配置;再如,要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直接税制的征管经验,在分税目代扣代缴的基础上年底汇总纳税,多退少补,以“退税”为主,引导纳税人主动申报,通过制度设计使其加入到国家税收征管的体制机制中来。

第四,新时期的现代税收制度建设要在“大数据”背景下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大数据时代”的税收征管,要求我们破除部门利益的藩篱,实现财税信息的共享,这是科学发挥财税制度资源配置作用的基础和前提。如果银行、房产、国土、户籍、公安、民政等部门的数据不能与财税部门实现互联互通,那么税务部门一家的“单兵突进”将无法保证对于高收入人群多样化收入来源的跟踪监管,公平税负就成了失去了相应的根基;如果国税和地税、中央和地方之间无法建立起有效的调库退库机制,那么个人所得税跨地区的综合制征收、房产税的全国协调、遗产税的开征都将难以实现;同样的,保障房、社会低保的公平发放,也需要切实掌握相关社会低收入群体的收入、财产等动态信息,否则社会的公平正义将无法得到保障,经济适用房等又会成为“唐僧肉”,沦落为利益输送和腐败的温床。

公平财政支出,建设现代财政制度

第一,构建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建设现代财政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要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就可能会导致社会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为此需要财政搭建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然而与收入一翼的稳步推进相比较,支出一翼的公平财政改革的步伐相对迟缓了很多。这既有“人马未动,粮草先行”的“以收定支”的客观逻辑原因,也有既得利益坚冰束缚的内在原因,尤以“双轨制”的养老保障制度为甚。改革开放以来,从价格双轨制到税制双轨制,统一市场制度、公平财政分配冲破一个又一个艰难险阻。企业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公务员等养老待遇不统一、养老金替代率不同的问题亟待解决。当然,客观来讲,企业职工承担的市场风险更高,他们的养老保险也可能会有更高的收益。然而,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稳赚不赔”的养老特点,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活力、扭曲了劳动力这种生产要素的择业选择,造成了一种新的不公。养老“双轨制”的统一,应当成为我国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

当然,养老双轨制的统一旨在促进公平,让市场发挥劳动力等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绝非意味着要在我国构建窒息市场活力的“福利国家”。社会保障机制的“公平”是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第二,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地方财政建设。现代财政制度的建设还要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提高对征用农民土地的补偿标准或者直接探索农地流转方式。以房产税、环保税等地方税改革助推地方财政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为构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发挥力量。

第三,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障司法体制的权威高效运行。按照世界银行的划分标准,我国已经由低收入国家跃升至世界中等偏下收入国家行列。根据国际发展经验,走出低收入国家水平并向中等收入国家迈进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进入“黄金发展时期”,保持一个较长时期的经济增长,顺利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另一种是进入“矛盾凸显时期”。因为经济社会的不协调,各种经济社会矛盾不断显露出来,如果处理不当,矛盾激化,经济社会发展就会停滞不前,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和倒退。

正确处理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的实现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推进。司法作为法治的最后一道程序,肩负着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任务,承担着社会“减震器”的作用,是法治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及时化解因利益调整而产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就必须充分发挥各级政法部门的职能和作用。而这些职能作用的发挥离不开政法经费的充分保障和政法经费保障机制的不断完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为此,要改革现行的司法管辖制度,使案件受理者由诉讼一方所在地法院改为诉讼各方所在地法院。如果诉讼各方分属不同省市自治区,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这样有助于使法院摆脱地方影响,促进我国的审判公平,使之免于限于某一方的地方保护主义。相应地,需要财政支出结构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调整,保障司法体制权威的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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