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申报系统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是必须报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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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05 07: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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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申报系统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是必须报送吗?1、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分支机构分摊预缴。汇总纳税的企业法人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如果只有一个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分摊50%。 2、如果只有
1、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分支机构分摊预缴。汇总纳税的企业法人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如果只有一个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分摊50%。
2、如果只有一个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就是50%。
3、分支机构分配税额=总机构统一核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50%
补充:根据国税函[2008]747号“二、关于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够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a href=" http://202.108.90.178/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26252&flag=1" target="_blank"> http://202.108.90.178/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26252&flag=1</a>
因此,跨区法人不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征收税款,所以,对总机构的核定征收不合法,应当予以纠正。
2、如果只有一个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就是50%。
3、分支机构分配税额=总机构统一核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50%
补充:根据国税函[2008]747号“二、关于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够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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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跨区法人不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征收税款,所以,对总机构的核定征收不合法,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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