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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12-12 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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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深化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请认真遵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深化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1日

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深常办函〔2021〕26号)《深圳率先打造美丽中国典范规划纲要(2020—2035年)》(深先行示范〔2021〕2号)《深圳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深府〔2023〕84号)《国家碳达峰试点(深圳)实施方案》(深府函〔2024〕337号)等文件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我市碳达峰碳中和,进一步推进深化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紧紧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重大历史机遇,高水平开展各类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深化夯实具有深圳特色的“近零碳”建设路径,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助力深圳以先行示范标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基本原则

分类推进,示范引领。选取减排动能较强或低碳基础较好的园区、企业和乡村,创新打造高阶样板。选取减排潜力较大或有一定低碳基础的区域、园区、社区、校园、建筑、企业,有序推进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形成基础实施范式。推动形成多方共建格局,系统总结近零碳排放区试点的普适路径,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以点带面在多领域、多层次推动“近零碳”发展,加速示范带动效应向全域辐射。

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充分考虑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发展定位、减碳潜力等因素,加强政策、资金、技术和要素保障,支持各试点项目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近零碳排放目标与建设方案,着力将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打造成绿色低碳发展的集成性、综合性载体。

统筹衔接,创新驱动。统筹兼顾组织碳中和、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标杆项目、绿色低碳工业集聚区、绿色低碳园区改造、绿色低碳产业企业等相关工作和要求,加强衔接,形成合力,着力提升绿色低碳水平。在源头减碳、过程降碳、末端固碳等方面开展技术创新示范,推动准入、核查、信息披露、考核评估等管理机制创新。

(三)工作目标

“十五五”期间,分批分类型推进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完善实施效果动态跟踪评价机制。到2030年,新创建100个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总结并宣传推广试点建设经验,培育一批市场化建设主体,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建立完善的技术标准、政策与服务配套体系。对建设成效良好的试点项目,持续优化提升建设效果,推动近零碳排放区试点碳排放总量逐步降低并趋近于零或持续为零。典型案例建设经验推广见效,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有力支撑,为碳排放达峰后实施碳中和的探索发挥关键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近零碳排放区域试点

遴选若干个区域边界明确、减排潜力较大或有一定低碳基础的城区、新区或重点片区开展近零碳排放区域试点建设。以区域人均碳排放量和碳排放总量稳步下降为目标,以低碳经济为发展模式和方向,以低碳生活为理念和行为特征,着力采取能源、产业、建筑、交通、碳汇等领域降碳措施,形成体系完备的近零碳排放区域发展模式。

(二)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

遴选若干个减排动能较强或低碳基础较好的园区开展近零碳排放园区A档试点建设,遴选若干个减排潜力较大或有一定低碳基础的园区开展近零碳排放园区B档试点建设。近零碳排放园区A档试点以碳排放总量为零为主要目标,近零碳排放园区B档试点以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和碳排放总量稳步下降为主要目标。在保证园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着力优化园区空间布局,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严格实行低碳门槛管理,合理控制工业过程排放,建立减污降碳协同机制,围绕低碳零碳负碳先进适用技术打造示范应用场景,提升能碳管理能力,探索新模式新机制推进创新发展。

(三)近零碳排放社区试点

遴选若干个减排潜力较大或有一定低碳基础的社区开展近零碳排放社区试点建设。以社区居民生活人均碳排放量、社区商业裙楼单位面积碳排放量和社区碳排放总量稳步下降为主要目标,着力发展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节能低碳建筑,提供多层次绿化空间,建设高品质慢行道路,利用碳普惠机制与各类宣传活动提升居民低碳意识,倡导绿色生活。

(四)近零碳排放校园试点

遴选若干个减排潜力较大或有一定低碳基础的校园开展近零碳排放校园试点建设。以校园人均碳排放量和碳排放总量稳步下降为主要目标,构建校园可持续能源体系,降低校园建筑运营能耗,促进校园用车全面电动化,优化校园绿地碳汇空间,引导师生绿色出行和低碳生活。将近零碳理念融入学校教育及技术创新体系,推动碳中和有关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实现校园可持续发展。

(五)近零碳排放建筑试点

遴选若干个减排潜力较大或有一定低碳基础的建筑物开展近零碳排放建筑试点建设。以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稳步下降为主要目标,引导建设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着力提升建筑节能水平,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开展绿色运营,降低建筑碳排放。

(六)近零碳排放企业试点

遴选若干个减排动能较强或低碳基础较好的企业开展近零碳排放企业A档试点建设,遴选若干个减排潜力较大或有一定低碳基础的企业开展近零碳排放企业B档试点建设。近零碳排放企业A档试点以碳排放总量为零为主要目标,近零碳排放企业B档试点以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和碳排放总量稳步下降为主要目标。着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工艺流程低碳化改造、运输工具电动化、办公场所低碳化改造与运行,带动供应链减碳行动,强化碳排放科学管理,提升员工低碳意识,围绕低碳零碳负碳先进适用技术打造示范应用场景,降低企业碳排放。

(七)近零碳排放乡村试点

遴选若干个减排动能较强或低碳基础较好的乡村开展近零碳排放乡村试点建设。以乡村碳排放总量为零为主要目标,着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绿色农房建设、生态农业发展、农产品碳标签认证、碳汇项目开发等,围绕低碳零碳负碳先进适用技术打造示范应用场景,为乡村经济注入可持续发展新动能。

三、实施步骤

(一)编制试点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市开展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征集工作,项目申报单位自愿申报,可自行或委托有技术实力的专业机构按照要求编制试点项目申请表(附件2)和创建方案(附件3),提出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创建的总体思路、试点目标和主要任务,以及拟建设的重点支撑项目和各项保障措施。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助引导意向申报单位进行申报工作。

(二)各区审核推荐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汇总本辖区的项目申报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对照申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确定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和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三)确定试点名单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试点征集情况,定期开展试点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遴选出特色鲜明、指标设置科学、具有复制推广价值的试点项目,并对创建方案提出评审指导意见。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创建方案。对通过专家评审的试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正式确定为试点项目,启动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创建工作。

(四)定期跟踪评估

试点项目单位按照创建方案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创建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完善试点项目动态跟踪机制,定期调度试点创建进展,协调解决试点创建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有技术条件受限或政策条件制约的试点项目,需按相关要求提出方案变更申请;创建期满却仍无法完成创建方案所规划建设任务的试点项目,需按相关要求提出项目延期申请;试点项目因创建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动,自评估不再具备继续创建条件后,需按相关要求提出项目退出申请。

(五)组织验收推广

对于按时依照项目创建方案创建并在完成创建后运营满一年,且在近零碳试点任务创建和运营期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环境事故的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项目单位可自行或委托有技术实力的专业机构对建设情况进行验收自评价,编制自评估报告,提出验收申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组开展试点项目验收工作,验收评价采用自评价和专家打分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赴现场核查和召开专家验收评价会,由专家结合试点项目自评价、现场核查情况和专家验收评价会现场沟通情况等对试点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价结果分为优秀、通过和未通过。若评价结果为未通过,原则上可保留试点资格并优化建设一年,于次年申请参与验收。如次年仍为未通过,则取消试点资格并退出试点项目创建工作。

(六)定期总结复核

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和做法,编制近零碳排放区创建导则等相关指南。召开试点项目经验交流会议,引导更多区域、园区、社区、校园、建筑、企业和乡村树立近零碳排放目标,形成一批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成果。对于验收通过的试点项目,试点项目单位应每年如实按期在公开渠道披露碳排放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定期复核,巩固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的实施效果,推动部分运营效果较好的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持续优化提升,碳排放总量逐步降低并趋近于零或持续为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协调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建筑工务署等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各区(含新区、合作区)将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作为重点工作长期推进,明确牵头部门,加强组织协调,鼓励项目申报,落实相关政策,推动项目实施。

(二)做好资金支持

充分利用各类已有资金政策积极支持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对符合规定的试点项目予以奖励或补贴,鼓励各区(含新区、合作区)财政对试点项目予以支持。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自动纳入国家(深圳)气候投融资项目孵化库。积极引导各级金融机构为试点项目建设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金融支持,吸引各类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试点项目设计、改造和运营。

(三)强化能力建设

组建由国内外低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团队,负责试点项目的遴选、评估及验收,并在试点项目实施各阶段予以技术指导。支持本市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等培育碳排放统计核算、节能环保、低碳发展等相关业务人才,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宣传推广

加大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集中展示各项低碳技术与方法,全方位宣传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创建的重要意义和阶段性成效。依托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打造绿色低碳发展公众教育宣传平台,向公众开放参观,展示我市低碳发展情况和成果,营造积极参与的社会氛围。

附件:1.深圳市深化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指引(试行)

                  2.深圳市深化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创建申请表

                  3.深圳市深化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创建方案(编制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