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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来源:北京绿交所
时间:2025-05-11 22: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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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同交易主体享有公 平交易机会,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秩序,北京绿色交易 所有限公司(以下称交易机构)根据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公平交易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同交易主体享有公 平交易机会,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秩序,北京绿色交易 所有限公司(以下称交易机构)根据《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 办法》《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和结算 规则》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公平交易管 理,交易机构和交易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公平交易要求
第三条 交易主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交易机构有关业务规则,以实现公平交易、公平竞争。
第四条 交易主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信原则, 不得以垄断、欺诈、 串通、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虚假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或者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破坏交易秩序。
 
 
第三章 公平交易保障措施
第五条 交易机构对交易市场实行动态监测。涉嫌违背公平交 易原则的异常交易行为和交易异常情况,交易机构应当及时采取 相关措施。
第六条 交易机构对交易主体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并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调查。对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违反本办法 或交易机构其他业务规则规定、操纵或扰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 交易主体,交易机构有权采取要求提供书面说明、限制交易、公 开谴责等措施,并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第七条 交易机构对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等 原因导致的交易异常情况,可以决定单独或者同时采取暂缓进入 交收、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措施,并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交易机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22 年 1 月 19  日 发布的《北京绿色交易所碳排放权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同 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