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业碳普惠开发及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海南省林业碳普惠开发及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海南省林业碳普惠开发及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为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规范海南省林业碳普惠项目开发、交易工作,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
《海南省林业碳普惠开发及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为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规范海南省林业碳普惠项目开发、交易工作,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根据有关文件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林业局起草了《海南省林业碳普惠开发及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已征求相关省直有关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现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4月27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省林业局生态保护修复处。
联系电话:0898-65318045
电子邮箱:ylkjc@126.com
通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80号(信封上注明《海南省林业碳普惠开发及交易实施细则》征集意见)
邮编:570203
附件:海南省林业碳普惠开发及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林业局
2024年4月11日
海南省林业碳普惠项目开发及交易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规范海南省林业碳普惠项目开发、交易工作,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和生态产品价值市场化实现路径,根据《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海南) 实施方案》《海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海南省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方案》《海南省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科学严谨、规范有序、稳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海南省林业碳普惠项目开发、交易工作,开发符合省情、具有特色的林业碳普惠产品。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构建健康发展、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不以履约为目的,地方性自愿林业碳普惠项目的开发、申报、审核、交易等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海南省林业碳普惠项目,是指《海南省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中界定的减排项目,主要用于碳减排量交易。
第二章 项目开发管理
第五条 林业碳普惠项目开发应采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备案的方法学。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结合自身优势领域开发林业碳普惠方法学,由开发者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六条 项目碳汇量应产生于2020年 1月 1 日之后,且产生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项目业主应为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原则上为项目边界范围内的清晰林权所有者。海南省脱贫户及脱贫村集体林地,在符合方法学要求的情况下,可由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代为开发与申报。
第三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七条 海南省林业碳普惠项目实施及减排量申报登记流程如下:
(一) 编制申报文件。项目业主按照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备案的林业碳普惠方法学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文件。项目申报文件应包括项目信息、合规性证明材料、碳汇量计量与监测等内容。
(二)第三方审核: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或业绩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包括:对项目产生的实际减排量进行核查和认证,对项目文件进行技术审核、公示、专家论证等流程,并出具审核报告。
(三)合规性审核。项目业主将申报文件和第三方审核报告,送所在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进行合规性初审,并进行项目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初审合格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复审。省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材料起 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合规性复审。
(四)项目备案和减排量签发。省林业主管部门在完成复审合格后,项目业主持相关材料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备案和减排量签发。
第八条 海南省林业碳普惠项目及减排量申报备案登记材料必须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业主的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林权证明文件;
(三)项目作业设计或经营方案;
(四)实施造林、营林碳普惠项目活动的开始日期证明文件;
(五)项目申报文件;
(六)林业碳普惠项目收益分配协议。
项目业主如有脱贫户或脱贫村档案证明文件、委托协议或联合体协议的,应当一并申报登记。
项目第一个监测期后减排量申报登记,仅需提交登记申请表、项目申报文件、第三方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
为保证申报材料与申报主体信息的真实性,申报流程中的所有材料将归集至主体信用档案。一经发现虚假材料,该行为将作为主体失信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影响主体信用评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照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不再接收该项目业主、项目咨询方、第三方审核机构等相关参与方三年内所有碳普惠项目申报材料。
第四章 碳普惠交易管理
第九条 海南省林业碳普惠项目交易应符合《海南省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交易双方按规定进行线上或线下交易。
第十条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开设碳账户后,可购买海南省林业碳汇,购买的海南省林业碳汇可适用于进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或碳中和,在完成交易后可申请注销,并在海南碳普惠系统获取注销证明。
第五章 碳汇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林业碳普惠项目收益,按国有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处置。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加强林业碳汇收益管理,要有明确的收支明细,其中生态司法案件购买的林业碳汇资金要单独建立台账。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项目咨询方、第三方审核机构、运营主体等相关参与方需接受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以欺骗手段获取林业碳普惠收益的,一经发现省林业主管部门将取消相关主体继续参与海南省林业碳普惠项目的资格。
第十四条 行政机构工作人员在林业碳普惠相关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企业 (单位) 保密信息等违规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基准线:指在没有拟议的项目活动时,最能合理地代表项目边界内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未来情景。
林业碳汇量(减排量):森林吸收二氧化碳的净增量,而非储存量。
方法学:指用于确定项目基准线情景与项目情景、论证额外性、计算碳汇量、制定监测计划等的方法指南。
碳中和:指通过购买林业碳汇等减排指标的方式或通过新建林业项目产生碳量的方式,抵消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等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商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海南省林业局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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