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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24〕16号】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4-01-11 21: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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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24〕16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24〕1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

粤环函〔2024〕1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月11日

广东省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要求,为做好我省2023年度碳排放管理和交易配额(以下简称“配额”)分配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纳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企业

  2023年度纳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范围的行业企业分别是水泥、钢铁、石化、造纸、民航、陶瓷(建筑、卫生)、交通(港口)和数据中心八个行业企业。

  (一)控排企业

  本省行政区域内(深圳市除外,下同)水泥、钢铁、石化、造纸、民航、陶瓷(建筑、卫生)和交通(港口)等行业年排放1万吨二氧化碳(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数据中心行业年排放1万吨二氧化碳(或运行机架数达到1000标准机架)及以上的企业,共391家(附件1)。

  本省行政区域内纺织和机场等行业年排放1万吨二氧化碳(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可自愿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纳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要求开展碳排放信息报告,经核查后符合要求的于下一年度作为控排企业管理。完成至少3个连续年度配额清缴履约后,如需退出,可于当年度配额清缴履约工作完成后及下一年度配额分配方案印发前提出申请。

  (二)新建项目企业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钢铁、石化、造纸和民航行业已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并于2022—2024年建成投产且预计年排放1万吨二氧化碳(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新建(含扩建、改建,下同)项目企业,共26家(附件2)。

  二、配额总量

  根据我省2023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目标,结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经济发展形势预测,确定2023年度配额总量为2.97亿吨,其中,控排企业配额2.83亿吨,储备配额0.14亿吨,储备配额包括新建项目企业有偿配额和市场调节配额。

  三、配额分配方法

  2023年度企业配额分配主要采用基准线法、历史强度法和历史排放法。

  (一)基准线法

  水泥行业的熟料生产和水泥粉磨,钢铁行业的炼焦、石灰烧制、球团、烧结、炼铁、炼钢工序,普通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全面服务航空企业,数据中心行业企业使用基准线法分配配额。

  (二)历史强度法

  水泥行业其他粉磨产品,钢铁行业的钢压延与加工工序、外购化石燃料掺烧发电,石化行业煤制氢装置,特殊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有化学纸浆制造的企业,其它航空企业,陶瓷(建筑、卫生)、交通(港口)行业和机场(自愿纳入)行业企业使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

  (三)历史排放法

  水泥行业的矿山开采、石化行业企业(煤制氢装置除外),纺织(自愿纳入)行业企业使用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

  上述配额分配方法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3和附件4。

  四、配额发放

  2023年度配额实行部分免费发放和部分有偿发放,其中,钢铁、石化、水泥、造纸控排企业免费配额比例为96%,民航控排企业免费配额比例为100%,陶瓷(建筑、卫生)、交通(港口)、数据中心控排企业和自愿纳入的企业免费配额比例为97%,新建项目企业有偿配额比例为6%。

  (一)控排企业免费配额发放

  按基准线法、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的控排企业,原则上先按上一年度核定配额量发放预配额,再根据经核定的当年度产品产量计算最终核定配额,并与发放的预配额进行比较,多退少补;按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的企业,原则上先按上一年度核定配额量发放预配额,再根据当年度的配额分配方法计算最终核定配额,并与发放的预配额进行比较,多退少补。新增控排企业原则上按上一年度报告排放量发放预配额。控排企业可视需要购买有偿配额。

  (二)新建项目企业配额发放

  新建项目企业在竣工验收前购足有偿配额。新建项目企业正式转为控排企业管理并购足有偿配额后,省生态环境厅通过配额注册登记系统向其发放免费配额。

  (三)配额有偿发放数量和方式

  2023年度有偿配额计划发放50万吨,于2024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分两期竞价发放,竞价发放具体规则见竞价公告。省生态环境厅可根据市场情况按程序增加配额有偿发放的数量及次数。

  五、其他事项

  (一)对纳入全国碳市场电力企业(自备电厂除外)持有5000吨及以上的广东碳市场剩余配额,延续《广东省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和《广东省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的做法,本方案发布后继续解冻其1/3,至此剩余配额已全部解冻,解冻后的配额可用于市场交易和企业履约。鼓励上述企业保留本省碳市场账户并继续参与交易(名单见附件5)。

  (二)企业2023年度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广东省碳普惠核证减碳量(PHCER)抵消实际碳排放的,应在2024年6月10日前通过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和广东省碳普惠平台提交上缴申请,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书面申请。2023年度可用于抵消的CCER和PHCER总量、具体抵消比例、抵消条件另行制定公布。

  (三)若全国碳市场启动扩大纳入配额管理行业范围工作,控排企业按要求参加全国碳市场配额清缴和履约,不再参加广东碳市场配额清缴和履约,收回根据本方案预发的配额。如控排企业未按要求上缴预发的广东碳市场配额,缺口部分将在全国碳市场预发配额中等量扣除。

附件:

  1.广东省2023年度控排企业名单.pdf

  2. 广东省新建项目企业名单.pdf

  3.广东省2023年度控排企业配额计算方法.pdf

  4.广东省2023年度自愿纳入碳交易行业企业配额计算方法.pdf

  5.持有广东碳市场剩余配额的电力企业名单(不含自备电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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