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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环发〔2023〕1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近零碳城市、近零碳园区、近零碳社区示范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3-07-10 16: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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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环发〔2023〕1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近零碳城市、近零碳园区、近零碳社区示范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近零碳城市、近零碳园区、近零碳社区示范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环发〔2023〕16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现将《山东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近零碳城市、近零碳园区、近零碳社区示范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环发〔2023〕16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

现将《山东省近零碳城市、近零碳园区、近零碳社区示范创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7月6日


为积极探索近零碳发展模式,推动近零碳建设,提高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环综合〔2022〕65号)、《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鲁发〔2022〕1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以低碳工作基础较好、减排潜力较大的县(市、区)、园区和社区为突破口,开展近零碳示范创建。探索近零碳发展典型模式和关键路径,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服务和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到2025年,建成一批近零碳城市、近零碳园区、近零碳社区,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近零碳发展经验。

二、申报范围

(一)申报主体

近零碳城市、园区、社区建设,是指在城市、园区、社区范围内,以近零碳排放为发展目标,在碳达峰阶段,通过统筹规划,综合运用低碳管理机制,推进能源、产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低碳发展,积极推广使用节能技术,倡导低碳生活,重点围绕经济发展摆脱高碳投入束缚,探索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经验,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近零碳城市申报对象为县(市、区)全域,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近零碳园区申报对象为省级及以上园区(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化工园区等),由园区管委会作为申报主体。近零碳社区申报对象为城市社区、农村行政村等,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申报主体。

每市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个县(市、区)、2个园区、3个社区。全省申报数量实行总量控制。

(二)申报基础条件

申报对象应有清晰的区域边界;具有一定的低碳发展基础和明确的近零碳发展目标;近零碳示范创建、运行和管理的工作机制健全有效;组织编制示范创建方案并正式发布实施。近三年区域内纳入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未完成履约,存在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发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以及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不得参加示范创建申报。

三、实施步骤

(一)示范创建申报阶段(方案发布之日至2023年10月31日)

1.组织申报。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园区和社区可向所在地的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示范创建申请,报送《山东省近零碳示范创建申请表》(参照附件4)。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推荐并提交申报名单。申报单位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示范创建方案”(参照附件2)和研究报告(参照附件3),由市生态环境局初步审核后报省生态环境厅。

2.评审筛选。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示范创建方案和研究报告进行评审,遴选确定一批特色鲜明、有复制推广价值的示范创建申报主体。

3.社会公示。省生态环境厅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示范创建申报主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通过公示后正式确定为近零碳示范创建城市/园区/社区。

(二)建设实施阶段(2023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1.示范建设。申报主体应严格落实示范创建任务,确保在建设期限内完成示范创建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过程跟踪,协调解决示范创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验收命名。完成示范创建任务、达到所有约束指标和70%以上的参考指标(近零碳城市、园区和社区至少分别完成10项、8项与5项参考指标)后,建设主体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自评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申报省生态环境厅验收,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开展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对通过验收的,分别授予“山东省近零碳城市”“山东省近零碳园区”“山东省近零碳社区”称号。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6年1月1日至4月30日)

1.总结评估。总结示范创建经验,开展近零碳发展典型模式和关键路径分析,修订近零碳建设标准,完善近零碳建设规程。召开经验交流会,宣传推广优秀经验做法,引导更多县(市、区)、园区和社区树立近零碳排放目标,积极开展近零碳建设,扩大示范创建成果的影响力。

2.管理复核。创建示范活动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省生态环境厅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对实施效果不好、管理缺位的取消称号。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筹指导全省近零碳示范创建工作;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推动本市示范创建,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相关政策,鼓励近零碳示范创建申报,推动项目实施。

(二)统筹资金扶持。鼓励各市强化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统筹,积极支持近零碳示范创建。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和气候投融资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近零碳建设。

(三)强化能力建设。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建专家团队,组织开展示范创建的遴选、评估和验收,并在示范创建项目建设期间予以相应技术指导。围绕碳排放统计核算、低碳发展、减污降碳技术等内容,定期组织技术培训。

(四)加强宣传推广。加大近零碳示范创建宣传力度,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展示示范创建成效,引导公众低碳生活。利用世界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等活动,宣传推广近零碳示范创建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附件:

1.山东省近零碳示范创建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2.山东省近零碳示范创建方案编制指南

3.山东省近零碳城市、园区示范创建研究报告编制指南

4.山东省近零碳示范创建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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