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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目标下企业应加强四方面关键能力建设

来源:经济参考报
时间:2021-04-20 1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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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目标下企业应加强四方面关键能力建设:  “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力争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将有力倒逼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相关技术的深刻变革。对于广大企业来说,在绿色低碳发展的大环境

  “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力争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将有力倒逼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相关技术的深刻变革。对于广大企业来说,在绿色低碳发展的大环境下,应未雨绸缪,积极布局,加快构建绿色供应、绿色科技、绿色配置和绿色治理等四个关键能力,向绿色低碳转型。

  第一,绿色供应链构建能力。被动转型不如主动转型。推动产业链、供应链的重构和现代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也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主攻方向。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的政策契机,积极淘汰落后产能,实现供应链绿色化与智能化发展,最终形成企业供应链现代化布局和战略目标。企业应通过参与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提高企业绿色供应链的弹性。利用环境标志产品、绿色产品认证体系以及认购企业“绿证”,扩大绿色消费市场,加强企业绿色供应链竞争力。企业应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疫情后的经济发展中,新增投资中加大向绿色项目倾斜力度。国际上已有100多家跨国企业宣布在2050年之前实现净零排放。可借鉴这些国际公司的先进做法,在企业供应链政策设计中,设定供应商碳减排目标。在与绿色消费、绿色生产、绿色流通的布局与协同中不断优化绿色供应链。

  第二,绿色科技创新能力。绿色科技创新主要体现在企业的绿色理念、绿色标准和绿色评价之中。绿色科技创新主要是结合企业发展战略,针对低碳能源、低碳产品、低碳技术、前沿性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碳排放控制管理等进行创新活动;绿色生产技术创新,主要指在绿色产品设计、绿色材料、绿色工艺、绿色设备、绿色回收处理、绿色包装等全流程实施技术创新;绿色管理创新包括制定绿色企业管理机制、绿色认证与标准体系、绿色成本管理创新,采用先进生产方式、建立绿色营销机制、建立绿色网络化供应链、建立环境评价与管理系统以及友好型社会责任体系。绿色科技创新的重点在于针对大气、水、土壤等问题,形成源头预防、末端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的成套技术。

  第三,绿色资源配置能力。由于以前我国绿色标准和认证体系不健全,于是一些企业在融资、上市中屡屡采取“漂绿”“洗绿”的造假行为。企业绿色转型不仅需要在绿色项目、绿色企业、绿色底层资产的打磨上下功夫,更需要增强“绿色”在资源配置中的敏感度和引导力。利用排污权交易、碳市场、碳金融、绿色金融和生态信用体系等新型市场机制和工具,将资金配置到企业的绿色资产和绿色项目中,打造企业绿色资源配置能力。这不仅是主动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通道之举,也将成为企业在低碳绿色发展时代降低制度成本、交易成本和投资浪费,规避风险、驾驭市场的基本功。

  绿色金融已经成为企业低碳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助推器。目前,中国绿色贷款余额超过11万亿元,居世界第一。绿色债券余额1万多亿元,居世界第二,已成为全球绿色金融的引领者。除绿色金融外,我国融资租赁、保险、碳资产质押融资、林业碳汇、湿地碳汇、海洋碳汇等领域的改革创新也在不断深化,为企业实现绿色配置提供更为丰富的市场工具和基础设施。

  第四,公司绿色治理能力。公司绿色治理机制是企业绿色发展长效机制的关键。企业绿色治理能力的实现,主要取决于公司治理机制构建的现代化程度。2021年1月,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首次从国家层面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责任压实到企业。今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大创新是确立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基本原则,体现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底线力度:企业经营发展明确违反绿色原则、导致生态环境破坏后果的合同无效。时不我待。欧盟提出2022年将开始实施碳关税,而去年欧盟企业已经开始在进口产品时加入了碳税进行成本核算,我国一些出口企业已经失去几百亿欧元订单。可喜的是部分企业亡羊补牢,马上成立了零碳产品事业部。

  构建绿色治理机制的着力点至少包括三个方面。其一,企业内部绿色管理制度体系。包括绿色管理岗位、绿色管理制度以及绿色合规机制,对接国家生态产业创新的评估制度、生态的认证制度、生态统计制度、生态审计制度、生态核查制度、产权保护制度等体系;其二,生态价值的实现机制。这是生态资源向生态资产和生态资本转化的动力机制;其三,ESG(环境、社会、公司治理)理念和机制。ESG投资也被称为社会责任投资,是国际资本市场新趋势。ESG机制包括信息披露、评估评级和投资指引三个核心因素。ESG投资中“公司治理”是提升公司现代治理体系的杀手锏。2020年发布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香港联交所2020年《ESG指引》确立了“不披露就解释”的原则。同时,环境违法企业如果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是“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广大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挂牌交易公司和发债企业,只有未雨绸缪,尽早建立健全生态环保合规的公司现代治理体系,方能从容应对,赢得先机。

  (作者为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