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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周燕芳:建议针对绿色投资出台降低资本占用激励措施|两会声音

来源:国际金融报
时间:2022-03-02 17: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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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周燕芳:建议针对绿色投资出台降低资本占用激励措施|两会声音:实施“双碳”战略是中国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一项社会经济和生态系统的根本性变革。 保险资金作为长期资金、责任资金和绿色资金,在这一变革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参与绿色

实施“双碳”战略是中国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一项社会经济和生态系统的根本性变革。

保险资金作为长期资金、责任资金和绿色资金,在这一变革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参与绿色投资,促进‘碳中和、碳达峰’。全国人大代表、太平洋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周燕芳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今年两会将就鼓励保险机构参与绿色投资提出建议。

保险资金属性与绿色投资天然契合

周燕芳表示,保险机构参与绿色投资非常有价值和意义。一方面,保险资金具有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风险管理专长的特点,资金属性与绿色投资天然契合。

另一方面,实现“碳中和”需要投资规模在百万亿人民币以上,碳中和以及绿色投资等领域将是一个庞大的市场。单靠政府资金是远远不够的,需引导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参与。

此外,保险机构开展绿色投资具有战略意义。首先,现代公司治理已从股东利益最大化进入到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的新阶段,开展绿色投资有助于提升保险机构社会形象,为企业发展获得更多支持。第二,开展绿色投资有助于完善保险机构的投资框架。第三,绿色投资有助于保险机构对冲气候变化带来的转型风险。第四,绿色投资有助于保险机构把握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带来的战略发展机遇。

险资缺乏绿色投资行业标准

周燕芳坦言,当前国内保险资金对绿色可持续投资的认知和实践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绿色可持续投资的制度体系、规范标准、信息披露等方面仍有待完善,开展绿色投资实践还面临一些问题。

一是险资缺乏绿色投资行业标准。保险公司缺少对相关企业和项目绿色程度的判断依据,在运用险资进行绿色投资时较为保守。目前仅有绿色债券取得了官方认证,其他诸如债权计划、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尚未明确是否具有绿色属性,导致在选择上述投资标的时,无法优先考虑绿色产品。保险投资的高安全性需求也使得险资投资高度注重信用风险,标的投资以固收类产品占绝对主导地位,非标的投资金融产品则主要投向交通运输、公共事业、能源等领域,融资主体以大型央企、国企等资产质量良好、风险可控的主体为主。

二是险资绿色投资尚无国家层面的优惠政策。从全国范围来看,中央政府其对保险资金绿色投资的支持仍仅体现在以《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绿色投资倡议书》《助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倡议书》为代表的政策号召方面,尚未出台统一的补助及优惠政策,导致绿色投资的外部性难以内生化,保险企业作为盈利性金融机构,选择投资标的时需权衡利润收入与社会责任。

三是绿色投资信息披露不充分。彭博发布的2020年度研究报告显示,日本上市公司在ESG信息披露方面的平均得分为30.8,美国为33.7,欧洲达到49.6,而我国A股上市公司只有25.9分(满分为50分)。《香港联交所2019年ESG实施回顾》报告曾指出,由于没有统一、规范、详细的披露指引,企业需要寻找多种外部指引指导报告披露;披露标准不一,造成报告的信息披露质量差异较大,定量指标的覆盖率低。

四是绿色投资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当前各政府部门间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完全,没有统一的绿色信息发布与查询平台以及绿色项目信息数据库,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碎片化等问题,增加了包括保险在内的机构投资者搜寻、识别绿色项目和绿色债券的成本。

建议出台降低资本占用激励措施

对此,周燕芳提出五个方面建议:

一是出台降低资本占用激励措施。建议针对绿色投资尤其是绿色股权投资,在设定资本占用系数应该有政策鼓励的体现。例如,参考银保监会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下对于绿色债券的设定,即“金融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以及其他境内标准化债权类投资资产属于支持碳减排项目绿色债券的,设定调控性特征系数K1,赋值为-0.1”。可以差异化的调整保险公司权益资本占用因子,通过设定绿色投资调控性特征系数,对绿色股权投资占比超过一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调控性特征系数为负,从而适当降低其权益资产的资本占用因子。这样的话,也可以保证行业在加大绿色投资支持力度的同时,维持整体偿付能力的相对稳定。

二是出台增加税收优惠激励措施。建议参考国际先进经验,在绿色债券及相关债权项目上对包括保险机构在内的所有机构投资者给予一定税收政策优惠。例如,欧盟规定绿色信贷及证券化产品可以享受税收优惠,2012年荷兰政府为绿色基金投资者提供0.7%的资本利得税的税收减免(从1.2%减至0.5%),又如美国的绿色市政债券可以免除投资者的利息税。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提高绿色资产税后收益,激励机构投资者加大配置,也有助于降低绿色项目融资成本,助力经济绿色转型。

三是建立绿色企业的相关标准和公共绿色投融资数据平台。建议尽快制定绿色企业的相关标准,建立公共绿色投融资数据平台,完善绿色评级和认证。例如,单位营业收入碳排放指标、单位产能的能耗标准等,企业根据官方标准判断是否符合绿色要求,并在官方网站自行披露。再比如,对于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建筑,采用单位面积能耗、水耗等标准,由环保部门认定是否属于绿色建筑,认定通过的建筑可在建筑外立面悬挂官方统一设计绿色建筑标识。鼓励政府、企业优先租赁绿色建筑。针对国内上市公司,强化ESG相关信息披露,提高投资透明度,打破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绿色投融资瓶颈。

四是制定保险资金负责任投资原则及绿色投资评价标准。对已公开的《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绿色信贷指引》《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等行业绿色标准进行合理性改造,在投资标的对环保、低碳、循环的贡献要求,绿色投资产品的持仓要求和持仓比例等方面做出具体性规定,形成规范的保险业绿色投资标准。

五是制定保险资金实施“双碳”战略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在国家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战略指引下,制定保险资金“双碳”战略,明确保险资金实现“双碳”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充分发挥保险资金的长期资金、责任资金、绿色资金的属性,争取率先实现保险资金的“双碳”目标,以适应绿色发展和服务“双碳”战略需要。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